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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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2月目 录一、工作简况1二、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3三、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10四、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10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11六、强制的理由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11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12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12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13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1.国家标准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的作用。国家标准GB 18180-2010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发布以来,对促进液化天然气(LNG)产业的发展,提高液化气体船舶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保障沿

2、海LNG接收站和液化气体船舶的作业安全,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能源的应用等发挥了积极和重要作用。2.液化气体船舶作业要求形势发生变化。在国家能源战略、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下,近年来,LNG作为清洁、高效的优质能源快速发展。近10年我国的LNG产业建设也得到蓬勃发展,截至2018年5月,我国已建成运营的LNG接收站18座,正在建设中LNG接收站14座,规划的LNG接收站37座。目前投入营运的LNG接收站每年的接收能力已达到5580万吨/年。LNG运输船是目前LNG运输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LNG接收站货物补给主要来源。LNG运输船的作业涉及到装卸货、水上过驳以及相关的技术和管理

3、要求等多个方面,其作业的安全是整个LNG接收站安全的重要环节,但从目前我国沿海众多的LNG接收站的营运和建设情况看,不同的接收站海域的风、浪、流等自然环境条件、航道状况、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液化气体运输船舶的技术快速发展,都对液化气体船舶的作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的满足液化气船作业需求和保障作业安全,有必要重新修订现行的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3.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的计划来源。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制修订项目为2018年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计划编号为20183403-Q-348。(二)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交通运输部科

4、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等。 (三)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过程。为了确保标准内容制定的准确性、实用性,且充分反映实际情况、 能够真正提高我国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水平,保证标准内容科学、合理,标准起草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2018年3月6月,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牵头成立了标准修订课题组,课题组广泛收集了与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国内外液化气体船舶作业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标准修订原则、主要依据及标准修订方法。2018年3月,课题组采用座谈会方式,邀请海事主管机关、国内主要液化气船作业相关的能源公司、LNG运输船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征求对GB18180-201

5、0的修订意见和建议。2018年7月10月,GB18180-2010标准修订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国内外行业标准及实际作业经验,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GB 18180-2010标准修订的课题组讨论稿。2018年9月14日课题组在北京召开标准中间验证会,再次邀请海事主管机关、具有液化气船实际操作经验的各能源公司、船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船长等与会,就课题组讨论稿再次征求意见,会议期间和会后共收到93条意见和建议。2018年11月,课题组对于专家意见进行了研讨,并修订了标准,形成了GB 18180-2010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报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

6、会征求意见。(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洪军、魏伟坚、洪汇勇、陈轩、石国政、刘铁英、吴顺平、马楠、金全洲、周国强。标准主要起草人分工如下:姓名单位主要工作范洪军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负责组织、协调,并参与标准编写工作魏伟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协调,并参与标准编写工作陈 轩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组织参与各省调研工作、负责标准编写工作洪汇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组织参与各省调研工作、负责标准编写工作石国政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标准主要起草人,主要负责一般安全要求,装卸货作业要求的修订和起草工作刘铁英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标准主要起草人,主要负责水上过驳作业附件

7、要求、附录部分的安全检查表的修订和起草工作吴顺平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标准主要起草人,主要负责征求意见的整理和采纳情况的整理马 楠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标准起草组成员,国内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金全洲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标准起草人,主要负责国际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有关资料编译整理工作周国强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标准起草人,主要负责标准文本的编辑性修改和文字语言调整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技术内容(一)编制原则。本标准以2010年发布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为基础。该作业要求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LNG接收站配套能力、海域风、浪、流等自然环境条件、航道的条件以及液化气体船舶技术条件

8、等因素,遵循LNG接收站、LNG船舶实际与最新行业发展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细化安全作业要求,同时兼顾安全与作业效率,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其技术成熟度高,可操作性较强。经过对液化气体船舶行业最新作业实践的研究和相关接收站、液化气体船舶作业情况调研,对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并依据标准化的统一、简化、协调和最优化原则,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筛选和提炼;按照标准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最终修订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科学可行、满足需求。(二)标准主要内容的说明。本修订说明仅对草案中有修订或者新增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背景说明;未做改动条款则未列入。1.

9、规范性引用文件。考虑到为鼓励使用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本次修订删除了标准引用版本的日期和版本号。同时根据标准中对于船员培训和持证要求修订内容,新增了引用文件。主要新增引用文件为:GB 16993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IMO STCW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MO ISM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MO MFAG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2.术语和定义。为便于对本部分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对目前已经广泛适用的基础性定义和术语标准进行了引入或者根据目前新生效的国际公约引入了在标准中使用的部分定义。本次修订主要修改和完善了液化气体、危险区域、除气、惰化等定义。液化气体的定义主

10、要参照IGC规则进行制定,与其协调一致。危险区域划分中0区、1区以及2区的定义主要参照IGF规则以及IEC的相关标准制定。除气和惰化定义主要参照IBC规则制定。3.一般安全要求。(1)船员和参与货物作业的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涉及液化气体船舶的船员培训和资质的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指南),因此本条款明确了液化气体船舶的船员培训要求应满足上述公约和规则、规则和指南的要求。(2)装卸软管。考虑到液化气体运输船进行装卸货或过驳作业时,会使用软管作业,或者船上配备用于装卸作业的软

11、管,因此本次修订补充和完善了装卸软管的内容。新增4.3.2使用软管操作前的检查要求。通常在使用软管操作前需确认软管适合LNG装卸作业的需要,同时确认软管上的有关标记,以免操作时带来风险,如软管的最大弯曲半径、适应的温度、工作的压力等等。主要参照SIGTTO的LNG传输作业指南、CCS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标准制定。新增4.3.3软管处于合格可用状态的要求。用于LNG装卸作业的软管,应按设备生产商或者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软管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其密性和压力,因此,使用软管前,应确认软管在有效的检验期内。主要参照SIGTTOLNG传输作业指南、CCS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标准制定。新增4.3

12、.4软管选型的要求。根据装卸作业需要选取合适尺寸的软管,主要考虑因素是装卸流量和总管接头尺寸等。主要参照CCS船对船过驳指南等标准制定。新增4.3.5软管长度选择的要求。软管在进行装卸作业前,需要考虑卸载船与受载船之间总管接头的高度差,选取合适长度的软管,业内通常取卸载船与受载船总管接头高度最大差值的两倍。主要参考OCIMF及SIGTTO的船对船传输指南、CCS船对船(STS)作业计划审批指南等文件。新增4.3.6软管使用前目视检查的要求。为降低软管使用风险,增加了在使用前的目视检查其完好性的规定。主要参照CCS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标准制定。新增4.3.7防止软管过度弯曲或扭曲的要求。

13、考虑到软管的许可弯曲半径和不耐扭曲的特点,在使用时,应设置足够的支撑,以避免软管出现过度弯曲或扭曲。主要参照CCS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标准制定。新增4.3.8建立软管操作程序的要求。对于经常使用软管进行作业的船舶,考虑到作业的风险,船上应建立软管使用程序文件。以保障软管的适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主要参照SIGTTOLNG传输作业指南、CCS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标准制定。(3)消防。本次修订在4.4.1消防设备及状态要求中新增“作业时用于消防系统的监控报警系统应处在工作状态”的要求。考虑到LNG传输作业属于易产生泄漏的一个环节,一旦发生LNG泄漏,其蒸发气体遇到火源,将发生火灾,因

14、此消防设备需要随时待命状态,用于消防系统的监控报警系统应处在工作状态。修订了4.4.3装卸区域干粉软管相关要求。明确了装卸作业时,装卸区域的干粉软管应从架上拉出,对准装卸区域的管汇处。(4)通风。修订了4.6.2人员进入货舱处所、屏壁间处所、留空处所、隔离空舱、内设货物管路的处所以及可能积聚货物蒸汽的其他处所之前的通风等安全要求。根据液化气体船舶实践经验和通常做法,进入封闭处所应遵守船上制定的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要求,并经船长或其指定的责任人许可后,方可进入。修订了4.6.3货物作业期间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开口关闭要求。由于船上人员活动处所,如起初处所等的密闭性,其空调系统不能关闭,为防止可能泄漏

15、的货物气体被吸入起居处所,明确了居住舱室内应保持正压。(5)气象。修订了4.7.2作业期间出现雷暴天气时的作业要求。雷暴天气是液化气体船舶作业安全的风险源,因此在该气象条件作业时,要求船上应停止作业,所有的垂直透气管、LNG系统及相关设备稳定。(6)气体探测。修订4.10.3关于进入货舱处所和屏壁间处所携带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的要求。对于可能产生液化气泄漏的货舱处所和屏壁间处所,如果人员进入,应携带个人气体探测设备,保持通风,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7)人员防护。本次修订新增4.11.3人员低温防护的要求。由于液化气体运输船舶的货物大部分具备低温特性,因此本次修订新增低温货物作业时人员防护要求,个人防护设备应满足IGC规则的第14章和第17章的相关要求。(8)安全警戒。在4.12.2作业期间警戒要求中新增“其他活动”的要求。考虑到液化天然气船舶作业安全及作业环境的复杂性,作业期间除防止无关船只在作业期间进入警戒范围外,其他活动未经许可也不应进入警戒范围。因此在4.12.2中新增了作业期间防止其他活动进入警戒范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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