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黄和平商场纠纷案引发空间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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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由黄和平商场纠纷案引发空间权思考 姓名:崔晓敏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 指导教师:陈佳 2011-06 摘 要 I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相对短缺,人们对地上和地下空间权的立体 开发利用成为必然的选择。 利用的多样性是建筑物楼顶与土地以下的空间具有了相当高 的商业价值,因此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权利纠纷。楼顶与地下空间位置微妙,位于区分所 有权建筑物的外缘以外,因此对其开发使用涉及地上与地下空间权两种制度。这两种制 度在我国立法上有一些规定,但现实处理纠纷的可操作性规则却有待规范。本文试图从 案例实践出发,通过对现实实践的分析,对地上,地下空间权

2、利进行探讨。 除引言,结论外,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黄和平房产纠纷案详解。通过援引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个涉及空间权 的真实案例,对空间权所涉及法律关系及主体各方的权益保护进行深入思考,评析。 第二章,空间权概念分析。该案聚焦在房产楼顶以上及地面广场和地面以下空间权 利归属的问题上。该章重点分析各权利具体内涵,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三章,空间利用权的取得和消灭,空间权的效力等具体问题的思考。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空间权制度,比较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试 图探寻探寻多元化途径对空间权利加以使用,同时对权利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空间权 空间利用权 土地使用权 立法现状 制

3、度完善 Abstract II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ed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land resources are relatively scarce,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the ground and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ree-dimensional inevitable choice. Use of diversity is the land below the building roof space has a

4、very high commercial value, it will inevitably have the right to dispute. Spatial location of the roof and underground subtle distinction between ownership of the building is located outside the outer edge, so their use involves the development of underground space on the ground and the right to two

5、 systems. The two systems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provisions in legislation, but the reality of operational rules for handling disputes are to be standardized.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practice, starting from the cas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al practice, on the floor, the right to explore underg

6、round space. Besides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Chapter I: yellow Detailed peaceful property disputes. By reference in Zhengzhou, Henan Province, a real case involving the right space, the space between the right and the principal involved in the legal

7、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depth reflection, analysis. The second chapter, the concept of space power. The case focused on the real estate above the roof and floor space below ground level plaza and the issue of ownership rights. The chapter analyze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r

8、ights, statu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Chapter III, space utilization and eliminate the right of access, the space of right to specific issues such as China. Looking at the right of the space system in the world, comparative reference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legislation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ryin

9、g to explore ways to explore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space, while the exercise of rights to b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Key words: space space right right to the land use rights by the Legislative Status System Improvement 引 言 1 引 言 随着经济发展,对空间的开发利用,空间的价值越来越高,楼顶空间如同地下空间 一样成为权利冲突的热点

10、。空间权利问题及制度在国外虽已有百年历史,但在我国却还 是新生事物,关于建筑物上空地下一定空间的利用,学说理论上涉及少,争议大。 本文拟从发生于河南地区的黄和平房产纠纷案出发,通过对建筑物所有权与空间权 的关系进行分析,说明楼顶空间不但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成为空间权的客体,并且力图通过对楼顶空间的权利设置,通过对地下空间权利现状的 分析,解决实践中的各种权利的冲突,最后针对我国空间权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的构 想,以期立足实践完善制度。 河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2 第 1 章 空间权典型案例介绍与评析 1.1 空间权案例介绍 1986 年 12 月 26 日发生的

11、一个案件,是空间权争议的典型案例: 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市城建)将自己建设的一处位于火车站 附近的黄和平大厦裙房卖给荣阳市郑州市内商场筹备组(乙方,以下简称黄和平筹备组) 作商场使用,乙方以此成立了现在的黄和平商场。其中合同条款规定有如下几项: 一、甲方出售黄和平大厦裙房,三层面积共 1006699 平方米(按施工图定位)给 乙方。房产权归乙方所有,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 二、乙方有权检查质量状况进度,最终竣工验收。甲方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精心 施工,并于 1988 年元月 5 日交付欲出售的房产。 产权证书在款项付清后拾日内办理。 协议签订后, 黄和平在 8 个月内共支付款

12、项 1705 万元, (按合同约定, 到 1987 年 10 月, 黄和平仅有付款 1500 万元的义务),至 1987 年 10 月份,甲方拒绝交付图纸,不做任何 装修安排,乙方对此表示遗憾并失去信心。通过调查,黄和平如梦方醒:甲方出卖的标的 物, 不符合国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硬性要求, 有失偏颇, 就此工程, 荣阳须独自负担 1500 万元以上的严重后果。 黄和平预计甲方不可能在工程到期日将此建筑交付使用, 市城建的施工无法跟上进 度,由此,乙方在与甲方频繁交涉后,终于得到自己可先行装修,乙方为此单独支付了 人民币 205.70 万。工程完工之日,甲方明确表示不承担此项费用。1988 年 2

13、 月,乙方 在一切为达合同完工效果的状况下,不得已自主开业经营。 由于市城建施工缓慢,在约定期限很难交付使用,黄和平为加快施工进度,在市城 建承诺可以先行装修使用的情况下, 黄和平只好先行装修, 并垫支装修费 205 70 万元, 后市城建拒绝承担此款。1988 年 2 月 10 日在市城建没有按图纸设计要求完工的情况下 黄和平只得自行开业。 不久,使利益方未曾想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却将房产顶层,地下售给了另 外一家公司,名称为外贸商品开发公司。此行为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如造成乙方 没有卸货与存货空间,没有停车位置,最终包括正常行走的道路也被完全挤占。交警只 得多次罚款纠正乙方不合规

14、定之处。 甲方未按约定, 单独将楼房三层之楼顶售于省外贸, 第 1 章 空间权典型案例介绍与评析 3 后者在其上方单独进行建筑开发。乙方经历了漏水,失火等危害后,发现已无法承担损 失严重的后果,忍无可忍,并担心存在的潜在危险。此时,本该乙方享有的种种权利均 落入省外贸之手,乙方断然决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黄和平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超出设计加层标准,给商场造成了严重威胁和无穷后患。另 外,黄和平的给水、供电、供气、通风等权利落在了第三方手中。 黄和平成为没有房顶,没有土地,没有实际权利的建筑物。开业伊始,麻烦不断, 消防部门检查结果认为其包括消防设施,报警器材在内的水电装备均未接通,责令其停 业整顿

15、, 而这一切本该属于甲方履行的约定义务。 93 年 7 月甲方先行在未通知乙方的状 况下,将乙方诉诸法院,请求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请求支付未结账 款 97 万余元,一并赔偿违约金 32 万元人民币。 第一审,乙方被判败诉,其不服判决结果,直接向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可是 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在裁决生效后,强制执行了乙方商场房产,意欲拍卖这一财产。至 此,乙方的全体员工无法实现劳动权利,没有了生活依靠来源,他们不断组织各种游行 活动,寻找维护自身利益的各种途径,但终究为解决根本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 社会的稳定,阻碍了经济正常发展步伐,扰乱了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 1.2 空间

16、权案例评析 发生在上世纪 80 年代的涉及空间权的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房屋所有人(郑州市 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市城建) ,在出售房屋的同时,有无权利将附着于该建筑物之 上的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权出售给买受人(郑州市内商场筹备组简称黄和平筹备组) 之外的第三人(河南省外贸商品开发公司简称省外贸) 。 本案中,出卖方市城建在将黄和平大厦裙房售与黄和平筹备组后,又将该楼房三层 顶部,地表及大厦地下建筑出售至省外贸,造成了买受人黄和平筹备组遭遇上无天,下 无地的空中商场而无实际正常使用权利的状况。 一方权利的延伸必须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 不得严重损害邻方空间利用权的行 使和其他财产权益, 相邻一方对一方合理并有节制的利用其不动产之上一定范围负有容 忍义务,应限制自己权利并给对方提供便利 摘自百度,河南 1986 年“黄和平房产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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