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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習名稱】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木柵校區-法治專題演講【專題演講】從校園法律與學生權利談法治教育【講授教師】柯志堂博士 (1)現任: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長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法學副教授(2)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研究所學生事務組教育學博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法學士、法學碩士(3)經歷: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北二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委員 / 教育 部青年發展署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成果競賽暨觀摩活動評審團主席 / 教育部訓育委 員會全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及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評鑑暨觀摩活動評審委員 / 德明 財經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暨專科進修學
2、校校務主任 /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兼任法學 副教授 / 中華學生事務學會副理事長 / 中華學生社團教育學會常務理事 / 社團法人 臺灣服務學習學會監事長 / 社團法人台灣綠腳印協會監事會主席 / 雲林縣國民中小 學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委員 / 台灣高等教育學會會員 / 德明商專課指組組長 / 空大、 景文兼任講師 / 大東海、國家補習班講座 / 五南書局特約主編 / 立法院國會助理 / 中華民國助理職業工會創會理事(4)專長:學生事務 / 教育法學 / 基礎法學 / 社團法律 / 學生權利 / 學生自治 / 服務學習 【講授時間】105.4.27 (週三) 15:0017:00 【主辦單位】國立台灣
3、戲曲學院學務處【講授大綱】一、法理面 (一) 高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a.法位階b.法律命令校規(前銜用詞)(2)法律保留原則a.依法行政、行政裁量b.法源依據訂定校規(3)法律明確性原則a.列舉vs.概括規範b.旅遊辦法家長同意書、帶隊老師責任c.法義不清行為不檢、有損校譽、其他-(4)比例原則a.避免一罪兩罰b.微罪不罰vs.輕案重罰c.修改不合時宜之校規(5)正當法律程序原則a.獎懲會通知、聽證、公告b.性平會性騷性侵案調查、隱私c.申評會評議書、教示1. 德國:法治國原則(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 信賴保護、比例、平等、以及其他關連原則)2. 美國:正當法律程
4、序原則 (二) 大學生與學校的在學法律關係 解構特別權力關係說代以重要性理論與在學契約關係說(1)註冊學生身分啟動,退學、畢業學生身分改變(2)平權以學生為中心1. 特別權力關係說的興起與式微2. 重要性理論(德國)3. 在學契約關係說(日本) (三) 大學生的權利保障1. 校園民主:學生參與 大學法第15條中明訂學生代表有參與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權利;而第33條第1項亦修正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然到底學生在學校會議上扮演何種角色?其發言及表決是
5、否受到公平的待遇與尊重?學生如何參與教師評鑑?大學是否可做為民主的養成教育重要一環,端賴主事者對於身為權利主體的學生正確的導引。、學生自治 此乃攸關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根據民國94年底大學法第33條第2項修正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如學生議會、學生法庭、代聯會、系學會、社團等),在層次及位階定義上有何不同?該條第3項復新規定: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學生活動費之收取與經費運用等,學校在保障學生權利之作法上又有何具體做法?均有待進一步尋求解決途徑。(大學法5、33)2. 學習自由(釋380、釋45
6、0)、受教權(憲法22)3. 表現自由(憲法11)、信仰宗教自由(憲法13)4. 平等權(憲法7)、參政權(憲法17、選罷法35) (四) 大學學生司法事務1. 懲戒處分(大學法32)2.退學處分(釋563、大學法28)3.申訴制度(釋382、釋684、憲法16、大學法33) (五) 釋字第684號解釋(100.1.17) (附錄5)對學生自治之影響 1.從釋380、釋382到釋563、釋684重大改變之法理分析 2.校規修正(如學生獎懲辦法)需符合法律原理原則(明確、 比例、平等、罪刑法定、避免不當聯結、) 3.學生申訴辦法需排除退學等身分改變而回歸憲法對大學 生賦予一般人相同權利 4.其他
7、學則、選課、成績、海報張貼、籌組社團、言論自由等涉及學生權利相關辦法之檢視 5.在法制高牆之拆除後,大學生的權利是提昇了,惟相對 地被賦予的責任也將加重,俾符合權責相符原則 6.未來從校內申訴到教育部訴願再到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學校應有之因應之道 7.萬能科大邱智彥社團申請案所衍生退學的反思 8.教育部100.4.20臺軍(二)字第1000056520號函指示,有關 檢察、警察機關人員進入學校偵辦涉及刑案學生處理原 則,教育部依法務部100.2.23與內政部100.4.1之函要 求各級學校配合司法人員進入校園偵辦刑案,其聯繫人 員(知會窗口)大學應為主任秘書,高中、專科應為主任 秘書或學務主任,
8、學校應無法拒絕(若檢警持有搜索票) 。這和我們過去多年來在大學自主、學術自由精神下需 校長同意有很大不同的認知;日後遇到司法刑事案件, 雖檢警被要求尊重大學自治與維護學生權利(影響最 小),惟大學須依教育部函令辦理(依法行政)。 教育部101.3.23臺高通字第10100213333號函進一步指 示:刑案偵辦大學檢調單一窗口為主任秘書。 (六)學務專業判斷之爭議最主要來自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1.教育部 函: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臺高(三)字第 1000086020號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專科以 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 (1)在大學自治範圍內之事項,屬大學之專業判斷,應被予以尊重。
9、但此專業判斷不得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不得有明顯錯誤、對法律概念之解釋不得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不得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不得違反法定正當程序、不得違反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 (2)建立專業判斷及客觀檢驗程序,即對學生所為之處分在程序上應於事前、事中及事後踐行正當程序;在形式上應於法有據、清楚明確並記明理由;在判斷上應注意教育目的之達成及避免不當聯結情事。同時,當學生對處分有所疑義時,學校應針對專業判斷流程逐一審查,以追求處分之正當性。 2.學務法規需符合法律原理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a.法位階b.法律命令校規(前銜用詞) (2)法律
10、保留原則a.依法行政、行政裁量b.法源依據訂定校 規 (3)法律明確性原則a.列舉vs.概括規範b.旅遊辦法家長同 意書、帶隊老師責任c.法義不清行為不檢、有損校 譽、其他- (4)比例原則a.避免一罪兩罰b.微罪不罰vs.輕案重罰c.修改 不合時宜之校規 (5)正當法律程序原則a.獎懲會通知、聽證、公告b.性平 會性騷性侵案調查、隱私c.申評會評議書、教示 (6)信賴保護原則a.入學簡章(在學契約)規定b.修課學分規 定c.學生住宿規定 3.學務專業判斷 (1)學生因未繳學雜費而以獎懲辦法其他之理由懲處 (法律明確性原則 / 罪刑法定主義) (2)學生因吸煙被記過而不得申請學業成績優秀獎學金
11、 (不當聯結之禁止 / 比例原則) (3)是否可提經校內申訴(前置主義)到教育部訴願再到行政法 院行政爭訟?專業判準為何? (1)公權力之措施者可-師生著作權爭議、違法或不當 處分學生、教師成績評定違反教學規範(如三次點名不 到直接當掉) (2)私法關係者不可如提供宿舍、停車位、工讀、 TA、領校內獎助學金、違約罰款 二、 實務面(一) 契約1. 簽約行為購買班級、學生會、議會或社團等自治組織器材合約(比價/買賣合約內容/權利&物之瑕疵擔保/保證期日/財產管理)2. 舉辦旅遊或校外活動學校核備vs.自行活動(1)學生消費者保護權益/定型化旅遊契約(品保協會/觀 光局)(2)給付/內容/瑕疵擔保/時間浪費/附隨義務 (3)車輛年限/合格駕駛人/旅遊平安險/空白條款(二) 侵權行為1. 活動中之意外事件(死亡/受傷/學生團體保險/學校活動意外險)2. 法律處理程序(報案/調解/和解/訴訟)3.公有物之保管(責任)與毀損(故意/過失)-(附錄4)4.權利救濟:回復原狀(原則)、損害賠償(例外)(三) 隱私權保護1. 通訊錄/綜合資料表2. 個資法保護 個資法(101年10月1日公布):a. 除榜單、懲處公告、通訊錄(如系學會&社團名冊)、入學審核資料-外,各種校、內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