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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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凉州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一、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2、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7.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8.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9.退役士兵安

3、置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1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12.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4、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1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1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1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17.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

5、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19.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6、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20.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21.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22.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23.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2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25.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26.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

8、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27.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2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29.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视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地区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全面推动村

9、民自治活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30.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31.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32.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第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33.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34.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捐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经常性慈善捐助活动。二、行

10、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4项)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

11、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3.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八条: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集中安葬区是为居住分散的行政村

12、、自然村村民死亡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用性墓地。 建立集中安葬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二)行政处罚(52项)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期限停止活动、撤消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罚款

13、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消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

15、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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