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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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2、项目类别:许可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4、对象及范围:通州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5、办理条件:【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关于贯彻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实施意见”。 (一)从事汽车整车维修的 1、人员条件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

2、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二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检验人员数量应与

3、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应至少配备3名检验人员,其中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一类企业中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4、2、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安全生产、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统计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2)质量管理 应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具有所维

5、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3、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

6、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备有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和设置。(有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和设置) 4、环境保护条件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设施条件 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场地不应设

7、置在高压输(配)电线路下(旁)。(符合电力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设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与生产区域明显划分,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应设置在厂区内,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并施划停车位,车辆行驶应通畅无阻,不得占用其他公共用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

8、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6、设备条件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企业应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配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其外协企业应具有

9、合法的经营资质,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必须具备汽车维修一类企业(大中型货车维修)的资质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员条件 应至少配有一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职维修技术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维修技术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知识及维修操作技能,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0、2、组织管理条件 应具有并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相关技术标准。应具有并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应制定并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残留物检测制度。应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应专门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档案。档案中对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维修前的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等应有记载。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设施条件 应具有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装置、总成及零部件的专用维修车间。专用维修车间使用面积不少

11、于90,其结构、设施及通风应保证装载、接触危险货物装置、总成及零部件的正常维修作业。专用维修车间应远离其他场所独立设置,周围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牌,警戒区内应无热源和火源。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维修的维修车间,应设置屏蔽防护装置,其辐射剂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置相应的警示牌和报警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间内应备有危险货物残留物回收装置和造成污染的处理装置。 4、设备条件 应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清洗、去污、熏蒸、防爆、防火、防污染、防腐蚀、减压、试压设备和专用拆装、维修、测试设备及工属具等应备有危险货物残留物回收装置和造成污染的处理装置。 (三)从事汽车专项维修的 1、通用

12、条件 (1)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管理负责人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专项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3)技术负责人 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

13、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汽车维修中级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4)管理人员 应至少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应配备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5)组织管理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

14、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6)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场地不应设置在高压输(配)电线路下(旁)

15、。符合电力法的规定 (7)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8)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0)从事两项以上汽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2、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1)发动机修理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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