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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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法律实务主讲人:徐霄燕律师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4、家事服务专业化已成趋势。三、离婚案件咨询(一)咨询流程 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邀约面谈 提供咨询意见、洽谈委托事宜(二)咨询面谈细节1、地点的选择2、面谈流程 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 归纳明确请求给出意见洽谈委托3、注意事项1.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 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3. 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4.

2、 事先明确咨询收费标准(三)咨询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情况1. 客户相识、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地点;2. 生育及抚养子女的情况;3. 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及具体事例;4. 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5. 双方财产情况;6. 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此前就离婚所做的交涉情况;7. 客户诉求。(四)了解财产情况细节1. 房产。要了解房产购买的时间、房款来源、若有贷款,问清首付金额及来源、贷款主体,产权登记时间及产权登记人,装修情况、房产价值、贷款本金余额、房产使用情况、房内户口情况等。2. 存款。 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双方是否相互知晓情况等。3. 股票。 账户持有人、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及股

3、票账户、资金余额、持股情况。4. 汽车。 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有无贷款、使用情况、车辆现值等5. 公司、企业股权 企业名称、持股情况、财务状况、实际控制情况、处理要求等。6. 贵重金属、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情况7. 其它财产的相关情况。 四、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一)离婚协议基本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3.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

4、何交付履行的约定;4. 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5. 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6. 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7. 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8. 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9. 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必要时可约定违约责任。)(二)离婚协议常见问题1. 内容不完整、不具体2. 用语不规范。3. 不具有可操作性。五、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处理(一)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下面这则案例能被改判吗? 1.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因此准予离婚; 2.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考虑到

5、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从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确认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 3.因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125的房子归被告所有,32.80的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款30万元。 4.债务鉴于被告表示可由其个人承担,本院予以认可,确认该债务对被告个人具有约束力。1、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2、办案心得1、抚养能力。围绕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进行比较和举证。2、感情意愿。律师应帮助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向法庭呈现其对子女的感情和抚养意愿

6、。3、年龄性别。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也是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的问题。4、共同生活。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建议让孩子跟己方当事人生活在一起。5、辅助抚养。向法庭提供有关近亲属协助照顾意愿和照顾能力 的材料。6、新证据。上诉案件尽可能 向法庭提供新证据。(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共同财产的种类2、房产、股票、股权等几种常见共同财产分割解析3、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第4款、第十八第1、第4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到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案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否均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孙某,女,宾馆服务员,起诉离婚。主张:1.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2.买房钱夫妻二

7、人出,从未借钱。石某,男,公司职员,同意离婚,主张1.买房曾向父母借30万元;2.夫妻共同债务各半承担。2004年结婚-2006年买房-2008年孙某起诉离婚(汇款凭证、借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理解父母在儿女婚后为儿女购房出资,不应该片面的认为都是对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的赠与。只有一方认为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另一方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而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的事实时,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实践中,对于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如无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通常会根据该条被认定为是赠与。婚二第22条与婚

8、三第7条的关系婚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举债合意、分享利益法院认为:何某与杨某借款关系成立。案涉借款产生于何某、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且何某所借款项不论由谁使用或归还,均不能改变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及借贷主体地位。法院判决:何某及其妻子

9、共同向杨某归还借款元,并支付利息6162.26元。上诉:何某、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丁某与金某的借款关系成立。在庭审中,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向其借款是用于金某家庭日常生活、经营需要,也没有提供金某代表金某妻子共同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丁某借款的相应证据。法院判决:金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返还丁某借款元,支付利息8748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10、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

11、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

12、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

13、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四、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情形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 必须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2. 请求方必须无过错; 3. 因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三、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外情形1.离婚案件,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的;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

14、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五、夫妻忠诚协议概念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全国首例忠诚协议案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

15、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双方和解,曾某一次性赔偿贾某25万元人民币后撤回上诉。法院裁判理由一、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负有忠诚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二、“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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