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国际法》期末纸质考试题库 第五大题、论述题题库说明:课程《国际法》即《国际公法》;资料整理于2025年1月10日,涵盖2007年7月至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 学 《国际法》课程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 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L论述 安 理 会 的职权答:安理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 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 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 等第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 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第三,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 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论 述 如 何 确 定 危 害 国 际 民 航 安 全 的非法行为答: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 议定书。
第一,《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1)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2)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第二,《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 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第三,《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 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 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第四,《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1)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2)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这些行为的 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论述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的联系与区别答: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 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 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其他权利第一,二者的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 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第二,二者的区别: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 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 个海洋区域②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 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 概 念 。
③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 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 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在区域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利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 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④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 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首字音序S试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 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第一,船旗国的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 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 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的国家的国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第二,各国的管辖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并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 管辖,加强合作采取措施这样的行为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奴隶、贩运毒品和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①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是国际罪行,海盗是人类的公敌为维持公海上的安全,所有国家应尽最大 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海盗和他的船 舶由于海盗行为的事实而丧失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和他们的国家属性各国均可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 院审判和处罚对海盗船或飞机及其上的财物可扣押并可由扣押国的法院决定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 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②贩运奴隶贩运奴隶是奴隶贩卖的行为之一,也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奴隶 贩卖包括一切涉及俘获、置有或处理一切人,使其贬为奴隶之行为; 一切涉及以出售或交换为目的而置 有奴隶的行为,总之包括贩卖或运输奴隶之每一种行为以任何运输方式将奴隶从一国运至他国之行为 或企图,或为此等行为从犯之行为,应由当事国法律规定为刑事罪,罪犯应受极严厉之刑罚③未经许可的广播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 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
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从这种 未经许可的广播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其船旗国、设施登记国、所属国、可以收到这种广 播的任何国家或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这些国家可逮捕从事未经许可 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并扣押广播器材④贩运毒品贩运毒品指违反国际公约规定,在公海上从事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非法种 植、制造、贩卖、购买和运输麻醉品即构成犯罪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一艘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 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制止这种贩运所有国家都应进行合作, 以制止这种贩运试 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第一,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第二,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 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第三,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①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② 《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试述 安 理 会 的表决程序。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是国际法发展进步的表现不侵犯原则是维护世界 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主权、立和领土完整的最基本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任何 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它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宪 章》规定其为一项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第一,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第二,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2)《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 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第三,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1)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提交的案件。
试述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的主要职权答:第一,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机关安理会根据宪章规 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具体地 说,包括以下职权:第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 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第三,制止侵略的职权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 破坏和侵略行为是不是存在它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磐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会也可以 决定采取非武力的措施以实施其决议,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 电及其他交通工作,以及断绝外交关系,并促请会员国执行这些措施如上述措施不够,安理会可以采 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第四,其他职权例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 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试述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第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 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第三,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 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 自由之尊重"第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答:第一,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第二,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 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 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第四,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