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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建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条: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分公司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第二条:发生事故后,分公司以及项目部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分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第三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分公司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 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
2、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第四条:事故结案后,分公司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第五条:每月最后一天,项目部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通过公司信息化上报至分公司工程部;第六条: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第八条: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8.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8.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8.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8.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