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中的价格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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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与税费价格与税费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价格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价格一、技术价格的含义一、技术价格的含义 技术的价格,通常也称技术的使用费,是指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受方应向技术供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于受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费用或成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技术贸易手册对技术价格的定义:是指技术受放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意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从供、受双方的不同立场和所提供的技术内容出发可把技术价格称为:酬金、提出费、使用费、服务费等。二、技术价格(技术使用费)与物质商品价格的区

2、别(一)、技术使用费(技术价格)的形成以新增价值为基础;而一般商品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形成的。 技术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过程不同于一般商品:1、技术生产的过程具有非重复性,技术不可能“批量生产”2、同样的技术所采用的研制手段和研究条件不同,所花费的劳动和成本不同。3、技术的价格不能用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因为技术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 4、在技术贸易的实践中,被许可方愿意支付的使用费,是以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的(或利用该项技术所创造的新增价值) (二)技术使用费与研制技术的成本分离 一般商品的价格是生产成本加利润,生产成本与其销售价格是正比关系.但技术价格不是以技术

3、研制成本为基础,研制成本高的技术,其研制者获得的使用费不一定就低.因为决定使用费高低的关键,是技术利用之后所创造的新增价值,而不是研制成本的多少 (三)技术价格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商品价格一般采用固定价格.技术价格同利用技术所取得的新增价值联系在一起.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很难准确确定利用技术产生的新增价值,只能靠估计.因此,当事人都不愿采用固定金额确定技术使用费,而约定提取使用费的一定百分比数三、技术价格的构成三、技术价格的构成(估算)(估算)(一)卖方对技术价格的估算(一)卖方对技术价格的估算作为技术卖方,在作价时要考虑三个因素,转让技作为技术卖方,在作价时要考虑三个因素,转

4、让技术的总成本、技术转让后可能给买方带来的新增收术的总成本、技术转让后可能给买方带来的新增收益和市场价格规范。卖方至少希望从售价中收回部益和市场价格规范。卖方至少希望从售价中收回部分或全部成本,并能分享一部分新增收益,分享的分或全部成本,并能分享一部分新增收益,分享的多少一般参照市场的价格规范多少一般参照市场的价格规范1、在技术转让总成本中,卖方一般要考虑三种成本、在技术转让总成本中,卖方一般要考虑三种成本1)技术的转让成本 是指转让技术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并不包括技术本身的成本 直接转让成本 间接转让成本2)技术的沉没成本是指研究和开发这项技术的成本,包括所投入的全部人力、物力和资金,这

5、项成本一旦发生就不能再改变,故又称为历史成本。除了技术以外,机器的原始购置成本、厂房也属于沉入成本。 3)技术的机会成本这里的定义为因转让技术而使供方失去在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机会而造成的可能的利润损失.机会成本的多少要视情况而定,比如技术输出国限制外国产品的直接推销,技术转让便成为卖方进入买方市场的唯一选择,那么其机会成本就是0.4)技术的利润补偿是指技术供方对所转让技术给技术受方所带来的新增利润的提成。技术的新增利润可表现为三种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质量或性能,提高销售价格;增加销售量等。利润补偿新增利润提成率技术的买主不可能把新增的利润全部作为技术使用费支付给卖方。因此,买

6、方支付给卖方的使用费(价格)通常只占新增利润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技术贸易实践,许可方在新增利润的合理比例为新增利润的1030(二)买方对技术价格的估算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买方在确定一项引进技术的必要性时要满足3个条件 引进技术的总成本(即价格)要比自我开发这项技术的总成本低 引进技术所能带来的期得利润大于0 对于相同的技术,如果有两家以上卖主,要优先考虑优价者不满足第一、二条,就失去了引进技术的意义,引进是错误的决策;不满足第三条,就不是最优决策1、技术开发成本在引进一项技术之前,首先应该确定如果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开发这项技术的成本,以便作出“做与买”的决策,这就是说,如果自我开发的成本低,则应自

7、我开发。自我开发总成本的现值是买方的顶价2、预期的新增利润3、卖方竞争价格比较技术交易的第三条原则是“货比三家”,多接触几家可提供某项技术的厂家,并对他们提供的价格进行比较综合上述作价的三条原则,买方的顶价应是自我开发成本现值、买方预期新利润和供方最低竞争价格三者中的最低数值。 四、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四、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一般来说,技术价格的四个构成部分只能确定技术转让的基本价格,技术转让合同执行的实际价格还要受技术环境、合同条款等因素的影响。(一)技术的生命周期就象产品的生命周期一样,技术也有发展、成熟、衰退阶段,技术处于不同的阶段,其价值也不一样。 (二)技术的垄断程度在国际技术市场上,

8、如果某一技术被极少数技术供方垄断,而又没有该技术的替代技术,就形成了该技术的卖方市场,技术转让的价格也会很高(三)技术的许可方式分为三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四)技术的使用限制技术卖方往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买方的技术使用规定种种限制,以减少买方作为潜在对手带来的竞争威胁。规定的内容包括:技术的使用范围、产品的销售范围和技术的使用权限。 (五)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六)技术使用费的支付货币(七)技术供受方的竞争程度(八)技术贸易双方所在国的宏观环境五、技术作价的基本原则五、技术作价的基本原则 在确定技术转让价格时,供受双方所考虑的方面和因素不同,往往不能达成一致。影响技术价格的因

9、素众多,如何确定一个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合理价格,需要遵守世界上普遍接受的判断原则。 (一)利润分享原则又称利润分成原则,是指技术使用费是技术受方使用该项技术所获利润的一定份额,是技术供方享受的技术受方利润的一部分。公式表示:技术价格技术受方从该技术项目获得的利润供方分成率供方分成率的确定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规定,技术引进的总费用一般应占受方利润的1030。 LSLP原则是国际上较多采用的技术价格判定原则,更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价格与利润之间的关系,使技术的价格取决于技术受方引进技术所能产生的潜在新增利润。但在实际操作中,供受双方可以根据技术转让的具体情况围绕该原则确定的技术

10、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二)技术供方的原则 (三)技术受方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价格的支付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价格的支付 国际技术贸易双方在确定技术价格后,还应明确技术使用费支付的具体办法,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时间以及清算办法。一、支付方式一、支付方式 (一)总价支付是指国际技术贸易双方经谈判商议后,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技术转让使用费金额,由技术受方在合同签订或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一次总算付清或一次总算分期付清。一次总算付清的时间通常规定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并经受方验收之后。分期支付也称“里程碑”式支付,可按合同进行的进度,分若干批次付清。总价支付对技术供

11、方有利 ,对受方不利(二)提成支付是指国际技术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由技术受方根据其使用所引进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技术使用费支付给技术供方,而并没有确定一个固定的技术使用费金额。提成支付的谈判涉及三个数据:一是提成费基础;二是提成比例;三是提成期限。1 提成费基础可分为三类:销售额;利润和产品数量。直接使用新增利润作为提成基础有很多困难,不像销售额相对来说比较公开的和有据可查,利润是一种计算结果,取决于进入成本的项目和金额,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2、确定提成率如前所述直接使用新增利润作为提成基础有很多困难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合同规定提成基础多使用产品净销价、产品产量、成本等代替 提

12、成率 RS(P1P)P 1 P1:产品现售价 P:产品原售价 S:供方所占净销价份额3、提成期限问题,提成期限越长,供方获得的提成费总额越大,所以提成时间过长对技术受方是不利的,我国技术合同审批办法规定,提成年限应争取控制在五年之内。提成支付对受方有利,对供方不利 1固定提成法 2递减提成法 3滑动提成法 4最低提成法 5最高提成法(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是指技术受方在签约后的一定时间内先向技术供方支付一笔约定的费用,即入门费或初付费,其余技术使用费再按合同中规定的提成方式计算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综合了前两种方式的特点,既可以保证供方先得到部分补偿,又可以减轻受方的经济负担,使双方共同承担

13、风险,因此是目前国际上最普遍的支付方式,也是我国技术引进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二、支付工具二、支付工具 (一)支付货币 (二)汇票三、支付时间三、支付时间 (一)预付 (二)延付四、清算办法四、清算办法 国际技术贸易中各种费用和款项的清算通常是通过托收和汇付两种方式进行的。 (一)托收 (二)汇付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税费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税费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受双方均需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了解各国技术贸易的税收,保护自身正当权益、争取最大效益都有直接作用。 一、国际上对技术贸易征税的通常做法一、国际上对技术贸易征税的通

14、常做法(一)国际技术贸易中常见的税种(一)国际技术贸易中常见的税种 从各国税收体系来看,税种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型:所得税类(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类(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流转税类(如增值税、关税)。三种税型国际技术贸易都有涉及。由于所得税是国际技术贸易涉及的最主要税种,征税对象是技术使用费所得,所以这里主要讨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所得包括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主要包括个人、公司(企业)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二)国际上对技术贸易征税(征所得税)的通常做法(二)国际上对技术贸易征税(征所得税)的通常做法1、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

15、从源)管辖权来源地(从源)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国家在在行使地域管辖权时,只要你的所得发生在本国境内就要对你课税,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按属按属人原则确立的。人原则确立的。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辖权,我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辖权,我国也是也是2、通常做法、通常做法国际技术贸易征税的核心是对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国际技术贸易征税的核心是对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居住地和所得来源地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居住地和所得来源地相

16、结合的原则征收。技术供方所在国(居住国)依相结合的原则征收。技术供方所在国(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要求供方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据居民管辖权,要求供方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 (1 1)技术受方政府对技术使用费的征税)技术受方政府对技术使用费的征税 若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所在国设有营业机构若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所在国设有营业机构,则供方的技术使用费收入计入其营业利润中,按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美国称为公司所得税,在日本称为法人所得税。 若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所在国没有设营业机构若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所在国没有设营业机构,则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技术受方在支付技术使用费时代税务部门扣缴,并将预先扣留的技术使用

17、费所得税上缴国库,这种征税方式称为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所得来源地未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外国人,由于当地税务部门直接向许可方征税比较困难,因此,将征税的任务交给被许可方 以预提方式扣缴使用费所得税,税率一般低于公司所得税 (2 2)技术供方政府对技术使用费的征税)技术供方政府对技术使用费的征税 技术供方政府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有权对其居民从国内外获得的合法收入依法征税。简单地说,居民包括在该国从事经济活动和交易、拥有中心经济利益的法人和在该国从事一年以上经济活动和交易的自然人。因此,技术供方面临两国政府对同一收入

18、所得的重复征税。 二、我国对技术贸易征税的做法二、我国对技术贸易征税的做法(书279-282页) (一)对引进技术的征税 1.纳税范围 2.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扣缴义 务 3.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 (二)对出口技术的征税二、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双重征税二、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双重征税 (一)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对某一所得、收益或某项财产同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导致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依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时期对同一同一个跨国纳税人就同一笔同一笔跨国所得按同一税种同一税种

19、征税。 (二)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二)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 双重征税问题有损于国际技术贸易双方及其国家的经济利益,影响了国际技术转让和引进的积极性,不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 1.直接恶化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宏观环境 2.导致技术许可方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3.导致技术被许可方利用引进技术期得利益减少 4.给技术许可方国家的国际收支带来消极影响 (一)双重征税影响了技术供受双方的正常贸易 对技术使用费的双重征税使技术供方的实际收益减少,为达到预期收益,供方往往提高技术报价,这样就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由于技术供方将征税负担转嫁给技术受方,增加了技术受方的

20、经济负担,提高了技术引进的成本,从而降低了期得的新增利润。(二)双重征税影响了技术供受双方国家的经济利益 双重征税降低了技术提供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减少了国际技术转让和技术产品出口的机会,使技术提供国外汇收入相应减少,对其国际收支产生消极影响。双重征税同时也增加了技术引进国企业的引进费用,外汇流出相应增加,使其国际收支恶化 总之,双重征税给技术供受各方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了世界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因此,双重征税问题是国际技术贸易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三)国际技术贸易中双重征税的应对措施(三)国际技术贸易中双重征税的应对措施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源于双重税收管辖权,理论上讲,避免双重

21、征税的最简单办法是统一税收管辖权,但是由于税收管辖权涉及到各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主权,因此该方法很难实施。尽管如此,各国政府还是采取了具体的措施,通过对内立法和对外协商,旨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减轻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的税务负担。 (1)国家政府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种减免税原则,规定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居民所在国根据纳税人已纳税情况,采取免税、减税和扣税等措施再行征税。 (1)免税法技术输出国(居民所在国)和技术输入国(收入来源国)一方放弃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对技术使用费征税。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技术输出国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所得不征税,由收入来源国征税。二是技术输入国完全放弃

22、地域税收管辖权,对来源于本国的国外收入不征税,由居民所在国征税(2)抵免法是指技术输出国允许本国居民就来自国外的收入缴纳税款时,减免已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全部和部分税款。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予抵免。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款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款2)限额抵免()限额抵免(ordinary credit)又称为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

23、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限额,这个最高的抵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这个最高的抵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本国税率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本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款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款。抵免限额收入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的税率我国一般采用限额抵免法。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就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政府间签订双边或多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承诺共同采取措施,限制税收管

24、辖权的实施范围,使税收利益在国家间均衡分配。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又称国际税收协定 比较有影响的是:7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收入和资本避免重复课税的协定和79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与技术贸易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管辖权的规定(1)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即双方政府承认技术输出国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具有优先地位,而技术输入国原则上放弃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从而使双重征税不再发生 ( 2)技术输入国在行使优先地域税收管辖权时,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征税税率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3)、技术输出国和技术

25、输入国共同行使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优先,但输出国不放弃居民管辖权,这种方式又称“税收抵免法”2、关于征税范围的规定3、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具体办法的规定两个协定的范本比较提倡使用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不能完全消除双重征 三、我国对技术贸易征税的做法(一)对引进技术的征税根据地域管辖权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外技术供方来源于我国的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1、纳税范围2、纳税义务人和扣税义务人的纳税、扣税义务。3、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规定(二)对出口技术的征税我国的技术转让方除被付款方所在国依法征税以外,还要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就境外所得收入支付所得税1、

26、转让方为国内企业2、转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3、转让方为个人四、拟定技术贸易合同税费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四、拟定技术贸易合同税费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各国税收制度不尽相同,对技术使用费征税的规定也有出入,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遇到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双方都应对两国税收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充分了解,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税费条款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费条款中应明确划分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税收负担问题,指明两国税收的缴纳方。一般地,技术输出国和输入国对技术供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技术供方缴纳;技术输入国对技术受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技术受方缴纳。 (二)税费条款中的规定不得违反所涉及国家的税法 1、在合同中不得规定“包税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税费一律由引进方负担;凡是在受方国境外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税费一律由供方负担;即各自负担本国税收 2、不得同意外商加价。对有的外商以不了解中国税法为借口,提出在报价时没有考虑纳税这笔费用,若征税,则许可方应将交付的所有税费加进合同价格,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同意。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包税条款”,和“外商加价”的写法都是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违反了我国的税法。实际是由我方代替许可方缴纳所得税,替许可方承担了纳税义务,这不符合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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