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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多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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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多数当事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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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一、一、 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将案件事实相同或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将案件事实相同或者类似的几个诉一同审理,从而能够在一个者类似的几个诉一同审理,从而能够在一个诉讼程序当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主体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主体的民事纠纷,或者是多个民事纠纷,因而有利于提纠纷,或者是多个民事纠纷,因而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高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二、必要共同诉讼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对于诉讼标的,共同诉讼人共同享所谓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对于诉讼标的,共同诉讼人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1 1.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共同诉讼人对规定,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本来就有于诉讼标的本来就有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的义务•2 2.共同诉讼人之间本.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无共同的权利或者义无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但基于同一事实务,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而依法具有了共同的而依法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权利或者义务 程序属性程序属性◦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如果只有其中一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如果只有其中一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被诉,就会造成当事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被诉,就会造成当事人不适格在我国,法院于诉讼中发现应当参人不适格在我国,法院于诉讼中发现应当参加共同诉讼的人没有参加的,应依职权通知其加共同诉讼的人没有参加的,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即共同诉讼人的追加被追加的原参加诉讼,即共同诉讼人的追加被追加的原告既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参加诉告既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该人也可讼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该人也可主动参加诉讼。

被追加的被告不愿参加诉讼的,主动参加诉讼被追加的被告不愿参加诉讼的,仍将其作为共同被告对待,可以对其进行缺席仍将其作为共同被告对待,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以侵权案件为例原告:原告:镇平县水产公司 原告:原告:镇平县老庄镇汤河水库管理所 原告:原告:张文杰 被告:被告:南阳华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 被告:被告:镇平县任家沟钼矿(以下简称任家沟矿)被告:被告:南阳地质工程公司镇平县铜钼矿(以下简称南阳地矿) 被告:被告:赵华伟、喻朝中、刘小畔、王德章、魏厚钦、刘英明、吴士献、王在朝、罗玉申、喻朝彬、吴士力、袁保章、任玉彬、王金舟、刘振平、刘振宗、刘振铺、王玉见、韩孝彬、刘继文、刘清亮争议:◦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汤河水库出现BOD5平均值超标1.98倍,cu平均值超渔业标准2.2倍,油类平均值超标373倍,库中心水质油类超标927倍的严重污染现象24名被告所建铜、铝厂的尾砊砂、油类等有害废物被暴雨冲入水库,造成原告在水库饲养的鱼类大量死亡,由此导致损失严重 经南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技术认定:水库鱼大批死亡与养殖技术没有因果关系,完全是由于污染造成的水产公司和水库管理所死鱼为44000尾,共计损失额为257400元;张文杰损失64350元。

◦被告答辩:被告答辩:1.因我方认为鱼类的死亡与我方行为无因果关系,2. 我方认为鱼死亡的原因如下:(1)夏季气温高,病害多发;(2)水质问题:汽车排放油类,造成水质恶化;等等 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例ü加害加害人不明人不明第第8 8条: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第1010条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ü加害加害部分不明部分不明第第1111条: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第1212条: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协商一致!协商一致! 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个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种承认包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种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因此,对于共同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因此,对于共同诉讼人之一所作的诉讼行为,只要其他共诉讼人之一所作的诉讼行为,只要其他共同诉讼人未表示异议,即视为承认同诉讼人未表示异议,即视为承认 三、普通共同诉讼三、普通共同诉讼三、普通共同诉讼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 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审理的几个诉都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审理的几个诉都已经现实地提起已经现实地提起•法院对于各个诉都应当拥有管辖权法院对于各个诉都应当拥有管辖权•几个诉都可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几个诉都可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当事人同意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审理的当事人同意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审理的•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 实体要件程序要件 (二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独立性独立性￿￿￿￿￿￿￿￿￿￿￿￿￿￿￿￿￿￿￿￿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原则上进行的诉讼行为原则上其效力仅及于本人,对其效力仅及于本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效力牵连性牵连性1.主张共通主张共通2.证据共通证据共通3.抗辩共通抗辩共通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基本结构关系上的差异基本结构关系上的差异 共同诉讼与诉讼标的 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之间的关系属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共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间的独立性不需要全体共同起诉或应诉需要全体共同起诉或应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例外1:主张共通例外2:证据共通 第二节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一、群体诉讼制度概述一、群体诉讼制度概述◦消费者诉讼、环境污染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证券诉讼等所消费者诉讼、环境污染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证券诉讼等所谓现代型诉讼的纷纷出现,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最终解决。

谓现代型诉讼的纷纷出现,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最终解决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对此作出了回应,由此而产生的制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对此作出了回应,由此而产生的制度被称为群体诉讼制度度被称为群体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团体诉讼￿￿选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 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一一) )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代表人诉讼的要件1.1.当事人人数众当事人人数众多.多.•一般指一般指1010人以人以上•人数没有上限人数没有上限限制2.2.诉讼标的共同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属于同一种或者属于同一种类•代表人诉讼也代表人诉讼也是一种诉的合是一种诉的合并,并且或者并,并且或者是必要共同诉是必要共同诉讼,或者是普讼,或者是普通共同诉讼通共同诉讼3.3.诉讼代表人合诉讼代表人合格•诉讼代表人是诉讼代表人是由人数众多的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的该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进行诉利益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讼的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人数为2 2人至人至5 5人 代表人的作用:旋转木马理论所谓旋转木马是指中间有根柱子,有载人的木马,然后把钢绳从柱子顶端和木马连接起来,坐在木马上的人全部依靠这一点来旋转的娱乐设施。

按照这一原理,在柱子顶端作出的决定对所有的人产生当然的影响,在总体上把握和解决纠纷,从而使多数人诉讼制度发挥全方位的作用——谷口安平 诉讼诉讼代表代表人的条件人的条件::◦代表人的资格代表人的资格(1)(1)诉讼代表人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成员,与其他成员有共同利益,这也的成员,与其他成员有共同利益,这也是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主要区别;是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主要区别;(2)(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与较高的法律知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与较高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识和文化水平;(3)(3)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推选出的代表人为推选出的代表人为2 2人至人至5 5人,每位代表人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可以委托1 1人至人至2 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方的当事人,其人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方的当事人,其人数、身份等情况能够确定的,可以进行代表人数、身份等情况能够确定的,可以进行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推选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三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在1010人以上,且起人以上,且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 决定适用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决定适用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法院登记 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公告推选代表人当事人脱离诉讼 (三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请求成立,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请求成立,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起诉受理公告登记推举代表人代表人实施诉讼判决判决扩张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既判力效力:已登记的权利人 两种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10人以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10人以上)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只能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全体推选代表人,部分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亲自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在已经登记的当事人中产生代表人:选定→商定→指定 (四四)尚需解决的问题尚需解决的问题??•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当事人的当事人的内部关的内部关系。

系•如何解决如何解决高昂的诉高昂的诉讼成本讼成本??•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如何确额如何确定,如何定,如何分配•未登记而未登记而在日后起在日后起诉的当事诉的当事人适用裁人适用裁判,判决判,判决扩张的根扩张的根据何在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一)团体诉讼(一)团体诉讼 德国的概念:团体诉讼(德国的概念: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Verbandsklage),是指),是指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律的规定,依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无效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命令其中止或无效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命令其中止或撤回其行为的民事诉讼撤回其行为的民事诉讼 特点:特点:原告起诉权须依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权须依法律规定类型上属于不作为之诉类型上属于不作为之诉基于团体的权利而非诉讼担当基于团体的权利而非诉讼担当判决效力扩张的有限性判决效力扩张的有限性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团体诉讼类型团体诉讼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团体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团体诉讼 一般交易条件团体诉讼一般交易条件团体诉讼 自然环境保护团体诉讼自然环境保护团体诉讼◦评价评价通过民事诉讼分担了行政管理责任。

通过民事诉讼分担了行政管理责任推动法院发挥裁判能动性,弥补法律漏洞推动法院发挥裁判能动性,弥补法律漏洞 发挥了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优势,弥补了传统发挥了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优势,弥补了传统诉讼缺乏激励机制的缺点诉讼缺乏激励机制的缺点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二)选定代表人诉讼(二)选定代表人诉讼 指在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可指在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可以选定一人或数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以选定一人或数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诉或被诉换言之,选定当事人就是由多数当事诉或被诉换言之,选定当事人就是由多数当事人中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在诉讼上为当事人,人中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在诉讼上为当事人,其余当事人不参与诉讼,而确定判决的效力仍及其余当事人不参与诉讼,而确定判决的效力仍及于全体,以达诉讼经济目的于全体,以达诉讼经济目的 诉讼要件:诉讼要件:必须有多数人,且多数人都不隶属于特定的团体必须有多数人,且多数人都不隶属于特定的团体 必须多数人有共同利益必须多数人有共同利益必须由有共同利益之多数人中选出必须由有共同利益之多数人中选出 被选定的当事人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被选定的当事人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 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三)集团诉讼(三)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

广义上的集团集团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上的集团诉讼是指各类群体性诉讼,与集团诉讼和群体诉诉讼是指各类群体性诉讼,与集团诉讼和群体诉讼等概念同义法学界在狭义上使用的集团诉讼讼等概念同义法学界在狭义上使用的集团诉讼概念,一般特指美国的概念,一般特指美国的class actionclass action或与此相似或与此相似的制度 特点:特点:集团性集团性 当事人结构的复杂性当事人结构的复杂性集团的拟制性集团的拟制性 权利实现的间接性权利实现的间接性集团利益的共同性集团利益的共同性 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美国美国1993--2001年集团诉讼案件走势年集团诉讼案件走势 三、当代集团诉讼的发展三、当代集团诉讼的发展(一)集团诉讼目的(一)集团诉讼目的 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程序保障与行为矫正程序保障与行为矫正个人自治个人自治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二)集团代表人(二)集团代表人 排除利益冲突排除利益冲突代表的充分性代表的充分性代表的典型性代表的典型性借鉴意义借鉴意义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 当代集团诉讼的发展当代集团诉讼的发展(三)集团形成机制(三)集团形成机制 集团成员的认定集团成员的认定认定集团的方法认定集团的方法集团成员的程序选择权集团成员的程序选择权确定集团的标准确定集团的标准立法比较立法比较(四)(四)律师的双重角色律师的双重角色积极作用积极作用职业危机职业危机可能的改进可能的改进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 三、当代集团诉讼的发展三、当代集团诉讼的发展(五)面向集团的赔偿方法(五)面向集团的赔偿方法确定赔偿额的方法确定赔偿额的方法整体性估算的原则与方法整体性估算的原则与方法整体性分配整体性分配借鉴的可能性借鉴的可能性 (六)新思路:示范诉讼制度(六)新思路:示范诉讼制度 制度概述制度概述示范诉讼的功能示范诉讼的功能示范诉讼类型示范诉讼类型示范诉讼程序运作示范诉讼程序运作制度借鉴制度借鉴 无忧无忧PPTPPT整理发布整理发布 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人第三人一、第三人的含义、分类与特征一、第三人的含义、分类与特征 民诉法上的第三人,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参加民诉法上的第三人,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去的人。

诉讼中的第三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去的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是指对于他人之间进行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是指对于他人之间进行的诉讼之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之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没有这种独立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没有这种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人特征:第三人特征:◦ 1 1.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是.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是与其参加的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相对与其参加的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相对而言的第三方,因此其诉讼地位既不而言的第三方,因此其诉讼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不是共同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不是共同诉讼人◦ 2 2.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实体上的.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存在第三人或者是对于原利害关系存在。

第三人或者是对于原来在原告、被告之间进行的诉的诉讼来在原告、被告之间进行的诉的诉讼标的认为其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是标的认为其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同于证人、鉴定人、诉关系,因而不同于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讼代理人等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一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于,该第三人对于原告和被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于,该第三人对于原告和被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该第三人所主张的权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该第三人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实体权利,实体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实体权利,也不同于被告的主张;因此,无论是原告胜诉还也不同于被告的主张;因此,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该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该第三人的实体权益。

(二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法院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法院在对于原诉和参加之诉一并进行审理在对于原诉和参加之诉一并进行审理后,应当作出互不矛盾的判决,判决后,应当作出互不矛盾的判决,判决效力及于原诉原告、被告与有独立请效力及于原诉原告、被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图解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一一)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于,该第三人对于他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该第三人对于他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该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立请求权,但该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此可以作如下解释:上的利害关系,对此可以作如下解释: 1 1.在该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在该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并非其主体一方。

关系中,第三人并非其主体一方 2 2.第三人与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另.第三人与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另存有实体法律关系,而该诉讼的处理结存有实体法律关系,而该诉讼的处理结果,即对于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果,即对于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会影响到第三人在该实体法律关判定,会影响到第三人在该实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系中的权利义务 (二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自己申请参加,以及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自己申请参加,以及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而在诉讼中不具有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以及因而在诉讼中不具有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以及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权利,而只能享有主张事实、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权利,而只能享有主张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事实上就是只能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事实上就是只能辅助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独立的助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独立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如果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如果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的,则该第三人此时成为当事人,有权上诉则该第三人此时成为当事人,有权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1. 1. 辅助型辅助型 2. 2. 被告型被告型辅助型第三人图示: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四、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规定◦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程序•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理基础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四、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是兼顾纠纷一次性解决与程序权保障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的需要其次,是平衡事前的程序保障与事后程序保障的需要 第三人再审之诉与撤销之诉的差别 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1 1.制度目的.制度目的推翻原确定判决全部之效力赋予第三人程序保障2 2.原告适格.原告适格原确定判决之当事人原确定判决外之第三人且须受确定判决效力之所及而未受事前之程序保障者3 3.要件.要件须原确定判决具有瑕疵(再审事由)不须原确定判决具有瑕疵仅须第三人未受有程序保障4 4.效力客观范围.效力客观范围再审胜诉,原确定判决部分全部予以废弃第三人撤销诉讼胜诉,仅原确定判决不利部分予以废弃5 5.效力主观范围.效力主观范围再审之诉效力及於原诉讼中之当事人第三人撤销诉讼效力仅於第三人间发生相对效果,原诉讼之当事人原则上不受其效力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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