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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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海商法 第十五章 海商法概述 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第十五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第三节 海事合同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海商法的概念 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海商法的概念n n目前在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n n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n n学界遂与立法相统一,一般将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 (二)海商

2、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三)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四)海商法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一、船舶 二、船员一、船舶 (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三)船舶物权 (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n n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 (2)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 (3)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以商业

3、为目的。 n n船舶在海商法上具有以下特殊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处理。 (2)船舶是合成物。 (3)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n n船舶登记是船舶取得国籍和航行权,确定船籍港,建立港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船舶的监督管辖关系,确认和公示船舶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使船舶在法律上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必经程序。 n n依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船舶物权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n n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 n船舶

4、共有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n n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n n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从表现形态上可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n n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消灭实行登记制度。 2、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n n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营运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置抵押权。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5、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n n船舶抵押权设定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处置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不受船舶共有权分割的影响。船舶共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发生转让,抵押权随之转移。 n n抵押权人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而非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n n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n n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n n船舶抵押权通常因被抵押的船舶灭失,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抵押船舶被法院

6、强制拍卖而消灭。此外,船舶抵押权还可因抵押权人放弃、注销登记等而终止效力。3、船舶优先权n n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n n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n n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优先性 、追及性 、秘密性 ,并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 n n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以下五种: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船舶吨税、

7、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n n上述船舶优先权间的受偿顺序为:因船员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受偿;人身伤亡的债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债权受偿;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n n但是,依海商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先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下列费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n n船舶优先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担保的债权消灭;在船舶转让时,船舶

8、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 4、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与民法上留置权的法律效果相同,只是适用范围有些差异。 我国海商法对留置权只是在第25条第二款有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二、船员 (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船长的职责 船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n n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其他船员。n n我国采广义理解,海商法第

9、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n n船员被录用后,依据法律和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船员的一般权利包括:取得工资报酬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受遣返权;休假权;获得保险的权利。 n n船员的一般义务包括:忠于职守,服从指挥;不得随船私运货物,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擅自离船。 (三)船长的职责 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负责船舶的安全和秩序。 3

10、、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 4、救助海上的人命和遇难船舶。 5、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 6、船长的准司法权。 第三节 海事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提单 三、航次租船合同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五、船舶租用合同 六、海上拖航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我国海商法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了如下分类: n n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由

11、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零担货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n n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n n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又称包运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往另一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n n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n n件杂货运输一般以订舱的方式订

12、立,托运人应按公布的船期表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同意后,合同才能成立。n n航次租船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用的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订立附加条款而成。航次租船合同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直接签订,也可通过船舶经纪人签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因法定的事由或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情况:n n托运人于开航前任意解除合同。 n n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托运人的责任 3、货物的交付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运人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

13、项:n n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n n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 n n不进行不合理绕行。 n n按明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 (2)承运人的责任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或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法律规定可不承担责任的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是,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

14、 n n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n n同时,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4)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n n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n n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n n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n

15、 n战争或者武装冲突;n n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n n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n n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n n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n n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n n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n n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n n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除上述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不承担赔偿责任:n n一是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的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

16、失或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n n二是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这些规定将货物装载于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约定提供货物的义务,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料的正确性;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各方面的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物;支付运费。 3、货物的交付 (1)货损索赔通知 (2)迟延提取货物 (3)对货物的留置权 二、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与特征 (二)提单的种类 (三)提单的签发 (四)提单的内容

17、 (一)提单的概念与特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提单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n n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n n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是指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但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n 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需提供已装船提单。 2、依据货物运输方

18、式,提单可以分为直达提单和转运提单。 n n直达提单也叫直运提单,是指从装货港不经转船直接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而签发的提单。n n转运提单是指货物全程运输须由两个以上承运人完成时所签发的提单。 3、依据提单是否有批注,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n n清洁提单是没有任何货物残损、短量及其他瑕疵等不良批注的提单。n n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外表状态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n n不清洁提单会给当事人结汇带来困难,银行原则上不受理不清洁提单。 4、依据提单的抬头,提单可以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n n记名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内写明收货人名称。n n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写明凭指示。

19、n n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内不作任何记载。n n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5、依船舶经营的性质,提单可以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n n班轮提单是指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按规定停靠的港口顺序,经常从事运输。 n n租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在转让或银行结汇时,往往要求提单持有人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三)提单的签发n n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n n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无须承运人的授权;其他人员如大副等

20、,只有在承运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发提单。n n按照航运惯例,承运人不仅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负有依法、如实签发提单的责任。 (四)提单的内容 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如货物的品名、卸货港等;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如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等。 三、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与件杂货运输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二者运输方式不同。 其次,二者合同形式不同。 再次,二者舱位使用不同。 最后,二者使用船

21、舶不同。 n n在航次租船运输的条件下,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仍须签发提单,但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相比要简单得多,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没有背面的内容,又称为简式提单或短式提单。 n n当租船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船合同,提单条款与租船合同冲突应归于无效。n n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提单对第三方就不仅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的收据,而且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n n如提单中注有“一切条款、条件、免责和豁免以租船合同为准”的字样,则提单应受租船合同的约束。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请求权的

22、诉讼时效(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n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n n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括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但不包括内河旅客运输合同。 n n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及其行李为目的。 (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客票为成立的凭证。 (二)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运人的义务 2、承运人的责任 3、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1、承运人的义务 提供适航的船舶;按时开航,迅速将旅客运往目的港;

23、为旅客提供膳食、住宿、娱乐、医疗等生活条件;允许旅客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携带儿童和一定的行李;保证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对于旅客免费携带的儿童,承运人应承担同交费旅客同样的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的,运送期间还要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旅客的自 带行李,责任期间适用上述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责任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

24、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14条第1款采取了过失责任原则,即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在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 n n海商法第114条第3款和第4款采取了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何种事故引起,承运人或者承

25、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n n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n n根据海商法第11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a.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b.旅客自带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c.旅客的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d.第b、c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n n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

26、以外的其他行李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n n海商法第118条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和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的

27、条款,均属无效。 3、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四种情况下免责或减轻责任:旅客有过失;旅客的故意或健康状况;承运人对旅客自行保管的货币、珠宝、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携带或夹带在行李中的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其卸下、销毁或者使之无害。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n n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

28、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五、船舶租用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船舶租用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法律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29、(二)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空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n n光船租购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

30、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的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n n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n n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都属于船舶租用合同,都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船舶目的在于从事经营获取收益,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31、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制度,其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定期租船合同无此制度设计。 六、海上拖航合同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n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n n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 n n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

32、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事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n n海上拖航合同是承拖方利用自己的拖船及动力设备,采用拖带、顶推、拖拉等方式将被拖船舶或其他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n 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利用船舶,将他人的货物装载于舱内或舱面上,将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但是,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救助合同都具有海上服务性质,但两者区别是明显的:n n海上拖航合同是在正常情况下,被拖方为使被拖物从一地转移至另一地而与承拖方订立的合同;n n海上救助合同

33、是在被救助方的船舶或其他财产遭遇海难时,由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 n承拖方 应及时提供约定的适航船舶,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和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和设备;按约定的时间起拖,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视为已履行合同。 n n被拖方 应及时提交被拖物,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如果需要,应当按要求在被拖物上配备适当人员,备足供应品。 在拖航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当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并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保证起拖港、中途港和目的港是安全港口,包括地理条件和政治条件上的安全;按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间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负责被拖物的保险费、检验费、领航费、港口费及其他拖航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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