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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及进入公司所属范围内作业的承包商和外来施工单位。3 职责3.1安全主任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和修订,负责检查和监督本规定在公司所属范围的执行情况和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3.2作业单位负责三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填写;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的检查;脚手架的搭建和检查;高处作业方案的制定、作业许可证的存档;检查各类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3.3 作业人员的职责3.3.1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录2)方可进行高处作业。3.3.2在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现场(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3.3.3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3.3.4负责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和通讯工具;作业期间服从生产单位的指挥。3.3.5对违反本运行控制文件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3.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3.4 所有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主动制止违章行为,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4定义4.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均称为高处作业。4.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3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a)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b)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R为3m;c)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m;d)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R为5m;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4.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和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4.5高处作业的级别4.5.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5
4、.2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5.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5.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 工作程序5.1 进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5.2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5.3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5.3.1 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5.3.2制定的安全措施应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5.4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5.4.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
5、高处作业。5.4.2 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5.5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5.5.1作业单位接到进行三级以上(含三级)高处作业施工任务后,作业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5.5.2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5.5.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5.5.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在高处进行动火、带电作业,应同时遵守相应的运行控制文件的规定。5.5.5
6、作业现场所在单位与作业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5.5.6高处作业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清理,保证不留事故隐患,作业现场所属基层单位与作业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5.6 作业安全措施5.6.1作业现场所在单位与作业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5.6.2 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来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5.6.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
7、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5.6.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5.6.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5.6.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
8、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5.6.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5.6.8 特级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通迅工具,确保与地面人员的通讯联系。5.6.9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心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应制定应急预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落实安全措施,
9、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作业。紧急情况下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5.7 许可证的管理5.7.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5.7.2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作业现场所在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5.7.3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5.7.4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5.7.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5.8 检查与监督5.8.1 一般高处作业按有关规定和检查监督管理程序进行。5.8.2 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共同检查和监督作业过程中高处作业许可证各栏内所要求的项目执行情况。5.8.3 对高处作业的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