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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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gulatoryEnvironment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经国务院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相互投资的试点。银行并表监管指

2、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统称银行集团)。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并表监管: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并表监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根据母银行是否控制被投资机构,下列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一)商业

3、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续)(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续)(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

4、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续)(四)其他有证据表明母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续)当被投资机构不为母银行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的被投资机构仍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

5、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续)可以不列入并表监管可以不列入并表监管: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第三章并表监管要素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中对集团内部资本投资以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应当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 并表轧差处理、资本扣减处理、风险加权处理和比例并表处理等,具体要求按照资本充足率有关监管规定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1、应当了解银行集团内部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以及相互持

6、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的情况,并确认这些情况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已得到正确处理;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续)2、应当了解银行集团内部,特别是母银行是否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对附属机构的投资,并对这种情况可能为银行集团稳健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关注;3、应当要求母银行及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予以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方法进行处理;4、应当对当银行集团将合并报表产生的少数股东权益计入监管资本时的这部分少数股东权益予以关注,重点分析少数股东权益持有者的稳健性和这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对银行集团的支持程度;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续)5、当银行集团难以准确

7、掌握并计量附属机构中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对监管资本的要求时,应当采取资本扣减等审慎的处理方式;6、银行集团应当将母银行对附属机构中非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进行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处理方式; 7、还应当进一步对此类附属机构的资产负债、杠杆 比率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就其对银行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影响进行判断。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1、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2 、大额风险暴露不仅包括银行的表内外业务,还包括银行集团纳入并表范围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中形成的风

8、险敞口。第三节内部交易并表监管1、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交叉持股、授信和担保、资产转让、应收应付、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形式的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关注由内部交易产生的监管套利以及对银行集团稳健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2、关注通过内部交易形成的风险转移,特别关注非银行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转移。第三节内部交易并表监管(续)3、银行集团内部1)、授信和担保条件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银行集团内部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授信,非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有效、足额担保;2)、资产转让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第三节内部交易并表监管(续)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1)应当分析银行集团内部应收应付账款

9、往来,识别其有无真实的业务交易背景,评估对资产负债、收益以及监管指标的影响;2)、应当关注银行集团内部通过提供服务的收费业务,评价其是否属于市场价格及其对盈利水平的影响; 3)、应当了解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向同一客户提供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评价是否通过客户形成了间接形式的内部交易以及对集团稳健性的影响;第三节内部交易并表监管(续)4)、应当要求银行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在年报中及时、充分地披露内部交易情况,包括内部交易的内容、规模、范围以及对集团的影响等定量数据和定性描述;5)、应当分析银行集团内部交易是否执行正常业务标准,是否通过交叉销售或信息共享损害客户利益。 第三节内部交易并表监管(续)6)、

10、应当向银行集团提出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以加强内部交易的管理。对于可量化的内部交易,应当予以轧差或剔除;7)、在综合评估银行集团内部交易的基础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对集团造成重大风险的,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第四节其他风险的并表监管、对境内外各类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其对银行集团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局部的、单一的风险进一步蔓延扩大;、要求银行集团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并表管理;、评估银行集团的流动性管理政策是否充分有效,压力测试是否合理,关注并分析银行集团总体负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判断银行集团整体

11、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第四节其他风险的并表监管(续)、关注银行集团中单家附属机构对母银行以及对银行集团流动性的影响;、要求银行集团对市场风险进行并表管理;注意:母银行与其存在资金流动障碍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不能进行轧差处理。、关注附属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对银行集团的声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第四章并表监管方式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监管: 针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以及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定性监管 针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定

12、量监管 第五章跨境并表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东道国的监管环境。如果东道国监管机构监管不充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跨境监管合作框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银行集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第五章跨境并表监管(续)(一)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如依法禁止或限制银行及附属机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境内设立机构,限制其业务范围等;(二)采取特殊的措施予以弥补, 如通过跨境现场检查或要求母银行或外部审计师提供额外的信息等;(三)必要时,经东道国监管机构批准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要求母银行关闭其相关的境外附属机构。第六章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应当采取审慎的风险隔离母银行与附属机

13、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应当采取审慎的风险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的防火墙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的防火墙制度。母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母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母银行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权变动状况、风险状况等会计信息进行并表处理;、母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多种跨行业的风险,提高资本配置效益;母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续)3、母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并表管理要求的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全面获取附属机构

14、的相关信息,并在产品、部门、地域和集团整体层面集合风险管理信息,从而对银行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4、母银行应当确保附属机构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有效的系统支持和信息传递,能够实现其对附属机构的有效管理;母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续)5、母银行应当建立附属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附属机构应当向母银行及时报告发生的严重亏损或大额坏账,出现的大额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舞弊和欺诈事件,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附属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行动,包括东道国监管机构对境外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措施等事项;6、在信息透明度较低国家和地区或通过复杂架构开展业务的银行集团,母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和控制,并定期对相关业务和架构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母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续)7、母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应当建立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应当对并表管理信息进行检查核实,重大审计结果应当通过母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8、母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母国监管机构提供并表管理信息。 外部审计银行集团原则上应当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附属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需由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银行集团应当尽可能保证外部审计标准的一致性和审计内容的可比性。母银行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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