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PPT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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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一、保险(一)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保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保保险险,是是指指投投保保人人根根据据合合同同约约定定,向向保保险险人人支支付付保保险险费费,保保险险人人对对于于合合同同约约定定的的可可能能发发生生的的事事故故因因其其发发生生所所造造成成的的财财产产损损失失承承担担赔赔偿偿保保险险金金责责任任,或或者者当当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死死亡亡、伤伤残残、疾疾病病或或者者达达到到合合同同约约定定的的年年龄龄、期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限时承担给付

2、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构成(二)保险的构成1 1、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2 2、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关系、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关系3 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4 4、保险的分摊金必须合理、保险的分摊金必须合理(三)保险的特征(三)保险的特征1 1、保险的自愿性、保险的自愿性2 2、保险的有偿性、保险的有偿性3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保险行为的双向性4 4、保险的损益性、保险的损益性5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6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3、 (四)保险的种类(四)保险的种类1 1、保保险险依依其其标标的的不不同同,分分为为人人身身保保险险与与财财产产保保险。险。2 2、保保险险从从经经营营目目的的区区分分,可可分分为为营营利利保保险险与与社社会保险。会保险。3 3、保保险险依依保保险险人人所所负负保保险险给给付付责责任任的的先先后后关关系系,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4 4、基基于于保保险险赔赔偿偿的的性性质质不不同同,保保险险可可分分为为损损失失补偿性保险与定额给付性保险。补偿性保险与定额给付性保险。 二、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二、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立法体例(一)保险法的概念及立

4、法体例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大体采用如下形式: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大体采用如下形式:(1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2 2)将将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法法并并入入民民商商法法典典,单单独独制制定定保保险险业法。业法。(3 3)制定保险法典公布施行。)制定保险法典公布施行。 (一)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 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2 2、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3 3、保险业法、保险业法4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5、二)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二)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 1、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2 2、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三)我国保险法的适用(三)我国保险法的适用 1 1、时间适用、时间适用2 2、空间适用、空间适用3 3、对人的适用、对人的适用 三、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Insurable Interest),又又称称可可保保利利益益,指指投投保保人人或或者者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具具有有的的法法律律上上承承认认的的利利益益,即即在在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时时,可可能能遭遭受受的的损

6、损失失或或者者失失去去的利益。的利益。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原原则则是是指指保保险险利利益益是是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生生效效的的重重要要条条件件。其其主主要要含含义义有有二二:其其一一,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的的人人才才具具有有投投保保人人的的资资格格;其其二二,保保险险利利益益是是保保险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合同生效的依据。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要在投保时存在而且保险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要在投保时存在而且保险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要在投保时存在而且保险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要在投保时存在而且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应存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保故发生时也应存在,合同订立后丧失

7、保险利益的,保故发生时也应存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保故发生时也应存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将失效。险合同将失效。险合同将失效。险合同将失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以订约时存在为必要,合同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以订约时存在为必要,合同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以订约时存在为必要,合同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以订约时存在为必要,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1 1、防止赌博、防止赌博2

8、 2、防止道德危险、防止道德危险 3 3、贯彻保险的填补损失的功能、贯彻保险的填补损失的功能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和构成、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和构成所所谓谓财财产产保保险险的的保保险险利利益益,是是指指投投保保人人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所所具具有有的的某某种种合合法法的的经经济济利利益益。财财产产保保险险的的保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1 1)合法性)合法性(2 2)经济性)经济性(3 3)可确定性)可确定性 2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1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2 2)期

9、待利益)期待利益(3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774年年英英国国人人寿寿保保险险法法:“任任何何人人或或团团体体不不得得以以无无任任何何利利益益关关系系的的他他人人之之生生命命或或其其他他危危险险投投保保,也也不不得得以以赌赌博博目目的的加加入入保保险险,否否则则违违反反本本法法规规定定而而订订立立的的保保险险合同一律无效。合同一律无效。” 1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1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2 2)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3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保险利

10、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 4)投保要求不同)投保要求不同2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保险法第3131条: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

11、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1 1)每每个个人人均均对对自自己己的的生生命命或或健健康康拥拥有有无无限限的的经经济济利利益关系。益关系。(2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3 3)有有抚抚养养、赡赡养养或或者者扶扶养养关关系系的的家家庭庭其其他他成成员员、近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4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用人单位与

12、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 5)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同同意意视视为为投投保保人人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合合伙伙人相互之间。人相互之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A,未成年,未成年,1996年其父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第4条第条第7款规定: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

13、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随母C生活,并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后C于于1999年与年与D结婚,结婚,D无婚无婚史,史,C、D共同抚养教育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年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每年50的保费。的保费。(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1 1、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

14、(1 1)继承)继承(2 2)转让)转让(3 3)破产)破产2 2、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关关系系具具有有其其特特殊殊性性,法法律律对对当当事事人人诚诚信信程程度度的的要要求求远远远远高高于于其其他他民民事事活活动动,当当事事人人若若有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二)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的比较(二)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的比较1、二者法律渊源不同、二者法律渊源不同 Mansfield大大法法官官在在Carter v. Boehm一一案案中

15、中对对最最大大诚信原则进行了权威论述:诚信原则进行了权威论述: 保保险险是是射射幸幸合合同同,评评价价风风险险的的特特定定情情况况大大都都只只有有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知知道道,保保险险人人信信赖赖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的的陈陈述述,相相信信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没没有有保保留留所所知知道道的的任任何何情情况况,从从而而诱诱使使保保险险人人确确信信某某一一情情况况不不存存在在,并并以以此此为为背背景景作作出出错错误误的的风风险险评评估估。保保留留这这一一情情况况就就是是欺欺诈诈,从从而而使使保保险险单单无无效效。尽尽管管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是是因因为为错错误误而而没没有有告告知知,无无任任何何欺欺诈诈的的故故意意,

16、但但保保险险人人仍仍然然受受到到欺欺骗骗,保保险险单单无无效效的的原原因因是是:是是实实际际风风险险与与保保险险人人在在订订立立合合同同时时所所了了解解并并愿愿意意承承保保的风险不同。的风险不同。 2 2、二者所体现的法律思维方式存在差异、二者所体现的法律思维方式存在差异 在在具具有有代代表表性性的的普普通通法法法法律律职职业业者者学学说说、思思想想、技技术术是是相相信信经经验验而而不不相相信信抽抽象象概概念念,宁宁在在经经验验的的基基础础上上,向向每每一一个个案案件件中中正正义义所所需需要要的的那那样样,由由一一案案到到下下一案谨慎前行,而不是事事回首求诸设立的一般性。一案谨慎前行,而不是事

17、事回首求诸设立的一般性。庞德庞德 法律的生命始终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始终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霍姆斯霍姆斯 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营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营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

18、辑演绎程序里,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韦伯(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 1告知告知(1 1)告知的含义)告知的含义告知,又称申报、说明,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告知,又称申报、说明,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影响。(2 2)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通常下列事项为重要事实:通常下列事项为重要事实:A.

19、A.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B.B.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C.C.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D.D.显示投保人在某些方面非正常的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些方面非正常的事实。(3 3)告知的形式)告知的形式一是询问回答式,二是无限告知式。一是询问回答式,二是无限告知式。(4 4)告知的时间)告知的时间告知义务通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告知义务通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5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据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二:依据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

20、的法律后果有二:A.A.投保人投保人故意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保险人有权解解除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故,不不承担承担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不退还保险保险费。费。B.B.投保人因投保人因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1、保险人有权权解除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不承担承担赔赔偿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费。2 2、保证、保证(1 1)保证的含义)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2 2)保证的种类)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又称特约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

22、人或者明示保证,又称特约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附件中,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附件中,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虽未对于某一特定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虽未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3 3)保证和告知的区别)保证和告知的区别A.A.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告知并不是保险合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告知

23、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一旦告知内容列入合同就转化为保证。同的内容,一旦告知内容列入合同就转化为保证。B.B.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地估计危险。险人正确地估计危险。C.C.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违反将导致保险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违反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或者拒付保险金;告知必须由保险合同无效、解除或者拒付保险金;告知必须由保险人证明其重要,才可以成为解除合同或者拒付保险人证明其重要,才可以成为解除合同或者拒付保险金的依据。金的依据。D.D.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大体符合即可。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大体符合即可。

24、 3、弃权(、弃权(waiver)与禁止反言(与禁止反言(estoppel)(1)弃权(弃权(waiver)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有放弃合同约定的某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有放弃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或要求的的行为,这将导致其在以后不能再以种权利或要求的的行为,这将导致其在以后不能再以这项合同权利被违背为由而行使对合同的抗辩权,通这项合同权利被违背为由而行使对合同的抗辩权,通常主要是针对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而常主要是针对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而言,权利一旦被抛弃,就不得重新主张。言,权利一旦被抛弃,就不得重新主张。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6条第条第3款:款:“前款规定的合

25、同解除权,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estoppel)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信赖作的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信赖到一定程度,

26、则法律将不允许此方推翻原来的陈述而到一定程度,则法律将不允许此方推翻原来的陈述而使另一方因此陷入违约或遭受损失的不利状态。使另一方因此陷入违约或遭受损失的不利状态。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6条第条第6款: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 适用禁止抗辩原则须满足下列条件:适用禁止抗辩原则须满足下列条件:A.A.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曾就有关重要事项做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27、时,曾就有关重要事项做虚伪的陈述或为欺诈行为;伪的陈述或为欺诈行为;B.B.保险人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预期为被保保险人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预期为被保险人所信赖或者被保险人的信赖并不违背保险人的原险人所信赖或者被保险人的信赖并不违背保险人的原意;意;C.C.被保险人曾以善意信赖该项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曾以善意信赖该项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D.D.被保险人因依赖保险人的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而做被保险人因依赖保险人的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而做出某种行为,或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使自己出某种行为,或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使自己遭受损害。遭受损害。 三、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

28、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2 2)补偿的数额应该在实际损失范围内。)补偿的数额应该在实际损失范围内。 所谓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所谓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则被保险人

29、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损失财产的所有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损失财产的所有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者追偿。对第三者追偿。 所谓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所谓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0、,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 。四、近因原则四、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对保险事故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近因是指对保险事故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保险人才对损失承担补偿责因果关系(近因),保险人才对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任。(二)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1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在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或者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决定或者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1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2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3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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