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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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第三节 刑法学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界定 刑法学对刑法的界定仍有各种各样的表述 日本学者板仓宏说:“所谓刑法,可以说是规定在什么场合犯罪成立这一处罚的前提条件与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这一处罚的内容的法。” 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指出:“刑法是由一些条文组成的,这些条文规范着作为刑罚或者保安处分所威胁的行为的条件或者后果。” 参酌以上观点,可以对“刑法”作如下界定: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与对犯罪如何科处刑事制裁的法律。 (二)刑法的称谓 关于“刑法”的称谓,有称刑法与犯罪法的不同,这是由于各

2、国文化传统不同所致,实质并无差别,自应尊重各国传统。至于当前对普通刑法应否改称“刑法和保安处分法”,我们赞成耶赛克等的观点。现在许多国家将规定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典,仍然称为刑法,除了耶赛克等说明的理由外,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刑法”一词简单明了,并且有历史渊源的缘故。 二、刑法的性质 (一)作为公法的刑法 (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 (三)刑法的独立性、从属性、补充性 刑法的独立性与被称为“刑法的从属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也称“刑法的 辅助性”)的思想相对应。所谓“刑法的从属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指刑法从属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领域,只有在这些法的制裁不充分的场合刑法才能被适用的思想。

3、与此相对应,所谓刑法的独立性,指刑法不论其概念构成或者机能,均不从属于刑法以外的其他法的领域而有独立性的思想。 三、刑法的种类 刑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何区分,学者 之间意见多有分歧。拟将刑法分为以下几种: (一)形式意义的刑法与实质意义的刑法 形式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为狭义的刑法,指“所谓现行的刑法典”。 实质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之为广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规,即意味着与刑法典相对应的实质意义的刑法,也包含特别刑罚法规” 。三、刑法的种类(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法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

4、刑法),其以外称特别刑法(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以外的法律。 三、刑法的种类(三)司法刑法和行政刑法 司法刑法指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狭义),司法刑法中的犯罪,称为刑事犯或自然犯,刑事犯或自然犯的特色在于其行为本身的反社会性、反伦理性。行政刑法是与司法刑法相对而言的,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规定刑法上的刑罚的法律 ; 行政刑法中的犯罪,称为行政犯或法定犯,行政犯或法定犯的特色在于其行为本身不是反社会的、反伦理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或命令而被认定为犯罪。 三、刑法的种

5、类(四)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权威刑法立于全体主义之上,认为刑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国家或全体的权力,极端限制个人自由,使刑罚严酷化,特别强调死刑的重要性。与此相反,自由刑法以自由主义为原则,以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五)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所谓行为刑法,指像从来的刑法那样,规定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行为,对之规定刑罚的效果的刑法”。与此相反,“行为人刑法,指规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对行为人给予刑罚的效果的刑法” 。 一、刑法规范的理论构造 以一般国民为对象的行为规范与以 法官为对象的裁判规范合起来成为刑法规范。行为规范有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两方面。

6、所谓评价规范,指使人们清楚某种行为从刑法的见地看是无价值的规范; 所谓决定规范,指决定各个行为者根据刑法的禁令实施行为的意思的规范。 这样的规范论不仅是对规范的构造的分析,而且在通过规范进行社会生活管理的意义上,可以与“刑法的机能”论相联结。 二、刑法机能的历史变化 “刑法总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社会发生变化,刑法也跟着发生变化。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性质密切联系,刑法的性质发生变化,刑法的机能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这一现象为历史所证明。 (1)欧洲古代(2)中世纪在德国 由此可见,我们现在讲刑法的机能,不是随便任何一种刑法的机能,而是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刑法的机能。 三

7、、现代刑法的机能 大野真义对此还特别予以说明:“刑法的本质的机能,从法的理念看成立于刑法的目的之关联性的原因。作为法的理念以 今日被承认的正义、公共福祉与法的安定性三个命题为前提,与此相对应的刑法的目的是刑罚、法益保护与个人自由的保障。而作为反映这些目的的,在刑法方面有规制的机能、保护的机能与保障的机能三个固有的机能。” (一)规制的机能 “所谓规制机能,指以一定的行为类型的犯罪,明示对该行为的规范的评价,以不实施这样的行为规制人的行动的机能”,简言之,“规制的机能是由于刑法预告对违反者科处一定的制裁事先限制人的行为的机能” 。三、现代刑法的机能 (二)保护的机能 “所谓保护的机能,是通过惩罚

8、犯罪,保护该犯罪侵犯的一定的利益(侵害法益保护法益),也称为法益保护机能。” (三)保障的机能 “所谓保障的机能,是由于预先明示什么是犯罪,对怎样的犯罪科处怎样的刑罚 而保障国民行动自由的机能,也称为自由保障机能。” 第一,意味着保障国民如果没有实施犯罪就不受国家刑罚权干涉的自由。 第二,意味着保障犯 罪的人不被科处作为法律效果所规定的刑罚之外的刑罚的自由。 一、狭义的刑法学 狭义刑法学,指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学即通常所说的刑法学。 所谓刑法解释学,指根据对刑法规范的意义的解释体系上认识的学问” 。 刑法学的中心课题是明确犯罪是否成立的解释论上的归结,担当这样任务的刑法解释进行之际,应当知道有

9、“体系的思考”与“问题的思考”两种观点。 二、广义的刑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指刑事法学或称全刑法学。 我们认为,广义的刑法学或者说最广义的刑法学,都只是学者的主张,实际上 其中所包括的各个部分并没有按照一定的体系形成一个统一体,亦即没有形成一个学科。正如德国著名学者耶赛克所说:“为了克服专业的片面性,实现各部分的有机 统一,是冯李斯特所追求的伟大目标,他将之称为整体刑法学。由于各专业的 任务和方法的不同,在这一领域并没有出现一个统一的学科,但它促进了各学科的 相互了解和专业上的合作。”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

10、刑法思想 第五节 刑法学派之争 第六节 二战后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近代以前的中世纪,在基督教神权支配下封建专制制度的刑法与刑法思想的特色是法与道德不可分的结合、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苛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因此,可以说中世纪的刑法是不合理的、擅断的、威吓的、身份的,是受宗教思想支配的。 到了17、18世纪,这一时期的刑法思想与中世纪的刑法思想完全不同,它以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世俗主义为特征。然而,在启蒙思想中,也可以看到初期的启蒙即启蒙绝对主义的刑罚思想与自由主义启蒙的刑法思想存在显著的差异。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被称为自然法之父的格老修斯

11、:在其著作战争与 和平法(1625年)中,展开了脱离教会、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刑法思想。他认为法 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人性是自然法之母,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法则。 霍布斯: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刑法属于成文法,犯罪只能由行为构成,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 洛克:把刑罚权的基础归之于社会契约,把为了社会 全体的幸福而各人提供的自由总体作为刑罚权的根据。 普芬多夫:继承格老修斯的刑法思想,认为刑罚的合理性在于对国家的有用性。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

12、论,即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 互相分立的见地,认为法院应当机械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而给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一个理论基础;对刑罚,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同时论述刑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罪与刑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强调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破坏社会契约的,犯人作为国家的反叛者失去法律保护,应该把他当作公约的破坏 者而流放出境,或者当作一个公共敌人处以死刑。 布莱克斯顿:他的刑法思想使自然法与实定法相 调和,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影响。 一、概

13、述 古典学派又称旧派,前期古典学派又称前期旧派或径称古典学派,它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理论。日本平野龙一教授认为,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是“以初期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理论”,它否定中世纪的非合理主义,而从以理性为基础的合理主义出发。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贝卡里亚反对 当时专制支配下的无秩序的刑事裁判与残虐的刑罚制度,而公开刊发论犯罪与刑 罚,非难基于由拷问造成的虚伪的自白,主张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以关于刑罚的 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 关于罪刑法定,他主张“只

14、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 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 关于罪刑均衡,他主张“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认为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关于刑罚的目的,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这清楚表明在罪与刑的关系上他持的是相对主义。(二)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 受启蒙思潮的影响,展开其精致的刑法理论,被称为“近代刑法学鼻祖”。他主张严格区别法与宗教、道德,认为犯罪是对法的违反,是对权利的侵害(权利

15、侵害说),客观的行为是处罚的对象(客观主义) 。表明这一主义的“无法则无犯罪、无法则无刑罚”的有名文句即为费尔巴哈 首先提出。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三)康德的刑法思想 康德提倡纯粹实践理性,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为思考的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认为对侵害正义的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或者说对犯人科处刑罚是正义的当然要求。(四)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在康德之后使德国观念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他舍弃康德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而主张辩证法的思考方法展示了从客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也展示了从人伦、家 庭到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法的发展,被康德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

16、统合。 一、概述 近代学派或称新派,由意大利的刑事人类学派与德国的刑事社会学派组成。近代学派的诞生由来于19世纪后半叶资本主义的发达。例如,在德国,产业化突进,社会变动兴起,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发生。这招致了犯罪的激增,特别是累犯、常习犯和少年犯罪的激增。 为了预防犯罪,科学 地查明犯罪原因与科学的犯罪预防对策是有效的。刑罚也成为基于科学的知识而追求预防犯罪的目的。 不论刑事人类学派或者刑事社会学派,都是以基于自然科学方法的实证主义理论为基础,所以也称实证学派。 二、刑事人类学派的刑法思想 刑事人类学派,因主张以人类学方法研究犯罪而得名。由意大利学者龙布罗梭 所首创,所以又称龙布罗梭学派;代表

17、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法洛,他们都是意大利人,所以又称意大利学派。 (一)龙布罗梭的刑法思想 (二)菲利的刑法思想 (三)加罗法洛的刑法思想三、刑事社会学派的刑法思想 (一)概说 (二)李斯特的刑法思想 李斯特受达尔文的进化论与耶林的目的合理主义的影响,对刑罚的认识由盲目的报应 刑向有意识的目的刑转化,而提倡目的刑,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法益的保护与社会 的防卫,认为“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 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据此,他强调刑罚个别化: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将 行为人分为若干类型,适应不同的行为人类型给予不同的处遇。 (三)李斯特刑法思想的发展 李斯特

18、之后,近代学派的理论有了犯罪征表说与教育刑论的新发展。 (1)犯罪征表说 (2)教育刑论一、概述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宾丁的刑法思想 宾丁提倡绝对的刑法理论,是主张绝对的报应刑论那个时代古典学派的代表。他脱离康德、黑格尔的形而上学的刑法学,向往作为实定法的刑法学,采取从实定刑法的规范构造分析出发的新的实证主义方法,建立他的著名的刑法“规范说”。 (二)比克迈尔的刑法思想 比克迈尔是李斯特的论敌,维护旧派理论的刑法学派之争的代表。他以意思自由论为基调,论犯罪人的责任。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三)贝林的刑法思想 贝林一方面基本上继承了宾丁的规范说,一方面 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规范

19、意思的违反,是对法秩序的不服从,该违反行为由于符合各本条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从而展开了构成要件论。 (四)M.E.迈尔的刑法思想 一方面继承贝林的理论,一方面予以大量修正,创立了以构成要件的观念为中心的强有力的理论体系。 一、刑法学派之争的起因 (一)社会、经济的变化 (二)犯罪学的发达 二、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 两派争论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立:(1)非决定论与决定论,(2)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3)道义的责任论与社会的责任论,(4)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二、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 (5)一般预防主义与特别预防主义,(6)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 元主义与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一元主义,(7)抽象的理性人之犯罪人观与具体的宿命 人之犯罪人观。 三、刑法学派之争的扬弃 希佩尔提出统合说,主张在报 应的范围内承认一般预防、特别预防;M.E.迈尔提出分配说(分配主义),主张在立法阶段报应、在司法阶段法的确认、在行刑阶段目的刑成为各自的 指导理念,试图进行新旧两派的综合或妥协。 一、概述 二、目的行为论 行为的目的性是指:“人以 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发生结果,并依此 设置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达成此目标的活动。” 三、新社会防卫论 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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