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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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 涉及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离婚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 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到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以下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

2、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 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交纳五十元,侵害权、名称权、肖 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 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相关法律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方

3、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2.侵害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 元至 100 元。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怎么承担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怎么承担可以提出被告承担。但是,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

4、 由法院来确定。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 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 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

5、费,价值在1000 元以下,每件 50 元,1000 元至 5 万元,按 4%征收,即标的4%+10 元;5 万元至 10 万元的,按 3%征收,即标的3%+510 元;10 万元至 30 万元部分,按 2%征收,即标的2%+1510 元;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按%征收,即标的1.5%+2510 元;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 元;100 万元以上的,按征收,即标的0.5%+10010 元。离婚何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何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婚姻法离婚条款释义: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6、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探析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探析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案例一:程男与顾女 1997 年结婚,1998 年生育女儿程甲。2006 年程男与顾女通过诉讼离婚,双方争议在于女方的工资收入情况。 顾女单位证明其月收入为750 元,程男认为证明不实, 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顾女的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200 余元。法院最终采纳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询证明,并依此判决分割双方的财产。案例二:张某欠某公司原料款13 万元,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执行法官到张某家中扣

8、押财产时, 张某的妻子拿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主张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和孩子所有。案例三:裴某与王某结婚前,裴某依法注册了一家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 210 万元,裴某出资 95 万元,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在婚后则担负起所有家务和负责照顾婆婆。 五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裴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价值的50%给自己。裴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有异议。经评估,诉讼时, 裴某任董事长的公司的资产已近 4000 万元。二、当前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现的主要问题从审判实践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之争。夫妻财产以财产取得时间为

9、限,可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时往往无财产记录, 而婚后一旦夫妻关系恶化, 往往产生财产归属之争。2、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纠纷。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或隐瞒收入的情况,即使在婚姻正常的情况下也常发生, 所谓“私房钱”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隐瞒收入或财产的情况并非个别人所为。 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尽可能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采用隐藏、转移、毁损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法,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这种现象常见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收入情况不甚了解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离婚纠纷中。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以股权为例,当事人拥有股份时,如果股份前景看好

10、,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争着要求单方拥有股份而支付给对方补偿款;而如果情况相反,则当事人往往双方都要求得到补偿款,股权由对方拥有。 另一方面,如果股份来自合伙企业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实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三、我国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表达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表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 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表达。 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

11、裁判。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躲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上述案例二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 涉案的张某和其妻子利用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 转移财产,从而希望到达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债务人往往将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 自己承担所有债务, 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假离婚、真逃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危害甚大。第二,平均分割原则。在我国, 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

12、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基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即一人一半。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表达。第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过错责任是民法领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则,而过错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它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无视过错的存在,而不给过错方任何的警告和惩罚。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婚姻过错也应该与夫妻财产的分割相联系。 在离婚案件中,追究当事人的过错, 并将其作为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通过多分或少分夫

13、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 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补偿。第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在社会上,相对于成年男人而言,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强调其权益的维护, 顺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时代潮流。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及问题的解决1、工资、薪金、奖金等金钱收入的分割。这些收入往往表现在现金以及存款上,而且数额比较确定,因此对这些共同财产分割时,着重平均分割的方式。案例一反映的是法院如何面对共同财产的虚假收入证明问题。 对于现实生活中离婚一方出具的工资、薪金、 奖金收入证明,由于是单位为自己职工出具的证明,出于维护本单位职工利益等因素,可能会出现

14、虚假收入证明。因此, 从现实情况看,如果另一方认为该证明可能名不副实,可以通过调查对方的劳资部门或人事部门,或者查询对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情况等来反驳, 当事人确实难以取证的, 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从而使得离婚双方争议的工资、 薪金、奖金等金钱收入处于尽可能的公正状态,有利于法院公正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股权的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如何分割?案例三反映的就是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 但是根据该法有关规定之精神,可以认定: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从各国

15、的立法例, 还是我国的婚姻法看,一般对于夫妻财产是以一般共同制为原则,即夫妻所有婚后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以约定个人所有为辅助。 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否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问题上, 司法界的看法有分歧。从公司法原理看,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权转化为股权,股东成为其公司的成员。股权可以转让,具有交换价值,正因如此,股权才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财产一样,可以成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种。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把股权列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中的一种,但该法把“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列举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推定包

16、括了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而享有的股权。 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股权仅由向公司出资的股东享有, 而在夫妻之间股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行使, 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此外, 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 其股权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有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因为享有股权,就要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就要付出一定的劳动, 其股权增值部分则表达了这种劳动的成果。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 虽不是另一方直接参与所获, 但与其从事其他劳动有不可别离的关系,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分享。如果夫妻中仅有一人为公司股东, 在夫妻共同财

17、产制解体时如何分割,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处理。(1)夫妻中的股东一方向其他股东说明要分割股权的情况, 由全体股东进行表决, 以过半数同意为条件, 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要分割给夫妻非股东一方的股权, 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分割。(2)如果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分割,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于应分割给夫妻非股东一方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3)根据股东表决的结果和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夫妻中非股东一方要么取得股权, 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要么取得应当分得的股权的交换价值。3、其他财产的分割。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方式,一般也是按照上述

18、分割原则来进行。如果双方对于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认定出现纠纷, 从法院审理角度而言, 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 如果证据不明或无法认定到底为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财产,应当推定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共同财产分割时,还会存在其他形形色色的问题,诸如转移、隐匿、 私分财产, 勾结第三人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虚构债权债务, 虚假证明或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看清问题实质,把握纠纷要旨,正确处理双方利益的平衡。 王利明主编: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版,第 189 页。有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832-2 条。离婚案件中夫

19、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而且财产数量较过去有很大增长。如何准确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并依法合理分割,是当前离婚案件的难点。离婚案件必须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 首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生产生活等原则基础上将财产进行分配。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 既要考虑股权权能的综合性使之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分割, 又要考虑到其他有限责任股东及公司的利

20、益。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 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由于公司法对股权的流转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需要根据股权记载形式的差异分别作以下处理: 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是证据证券。 它是证明股东出资和享有股权的凭证,既不能公开发行,也不能上市流通。根据公司法第35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实质上是出资的转让, 并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体到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所得的股权的分割, 即为出资证明书的夫妻一方向非股东的另一方转让出资的运作过程

21、。 如果该行为取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受让部分出资, 享有股权。 公司将其、 住所以及受让出资的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如果该行为未取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由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该部分出资, 而后夫妻中的另一方对转让出资所得享有所有权。 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份的不记名股票, 是证权证券。由于该种股票并不记载有股东, 转让时受限制较小, 只须在证券交易所交付股票即可完成股权的转让,因而这种股权的分割方法较简便。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 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 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

22、有多元化的特点, 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决房屋的归属, 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总的来说, 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 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 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分两种情

23、况, 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 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 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 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在认定与分割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益时,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 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作者或发明创造者, 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 转让、赠与。新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 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

24、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 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 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 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方不公。为了弥补以上不足,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又特别对知识产权的收益作出了界定, 将其规定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取得的财产收益较好确定, 但对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不好掌握。 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确定性,

25、 如果仅仅将明确取得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忽略了知识产权财产收益中的绝大部分。 因此,笔者认为在分割知识产权的实际取得和可明确取得的收益的同时, 还应当对将来不确定收益的分配, 在当事人之间划出一定的比例。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 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 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其次,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 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 对这部分经营收益, 应根据经营

26、者的情况而定。 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 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 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应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原则: 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来支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 只有当事人没有以契约约定财产制时, 才按法定财产制来处理。从实际情况看,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 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 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 当前也没有要求进行公示, 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 或

27、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记, 第三人也是难以知道的。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 债务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 在此情况下,如果苛求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知道, 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 就势必造成损害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 不能以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 还应健全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首先,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每一个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一张税单便可以一目了然。 其次, 在一定期限内, 转移财产所有权和股票的行为, 当事人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否则,在第三人善意情况下,尽管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但对于因转让行为使对方受到损害的, 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情况下,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中的股份和经营收入, 一定要经过严格审计,如果作虚假审计, 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由于实名证件中假证件太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很难把对方所有的证件号都提供出来, 致使在诉讼中难以对另一方的存款进行彻查。所以, 应减少和标准证件的种类。第五, 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及股份制企业的资金来源,杜绝私款以公司名义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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