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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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

3、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

4、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

5、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

6、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开诊所提供的材料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

7、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

8、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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