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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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防止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特制订本制度。1.范围:搅拌车辆车辆应严格遵循重载载限范围,严格超载超限,原则是:谁违章、谁处理,费用自理。2.管理。公司辆交通违章处理的交通违章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定期书面通报,违章责任由车辆所属部门划分,处理违章的费用全部由违章责任人承担。调度办公室利用gps对车辆运输中超载超限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经理办公室审核。3.职责:(1)调度人员:安排搅拌车辆运输产品混凝土应控制住车辆规定的超载

2、范围之内,坚持合理安排禁止超载超限安排,加大派送,对驾驶员要求超载超限的要求有权制止和向总部办公室汇报。做好车辆_记录,对运输车辆出现违章现象应立即进行汇报。(2)车辆驾驶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车辆运输中应对车辆重量和限量充分掌握,严禁道路运输中出现超载超限情况。应对合理合理保养,产品混凝土装货和卸货前后要冲刷罐体、运输过程中转动罐体,防止混凝土粘于罐体,增加净重量,禁止车辆净重量超过范围,应勤于清理罐内混凝土,定期过磅称重。有权对调度人员安排的超载超限运载进行制止运输和向综合办公室汇报。(3)综合办公室:根据相关人员情况汇报立即展开调查,要求相关人员合理安排,填写调查工作表,经理办公室审核

3、批准后,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通报,对_人员进行奖励通报。对车辆道路交通违章处理的交通违章信息提报经理办公室室,书面通报。(4)经理办公室:接收综合办公室超重超限汇工作报后,对情况事实进行核实批准,情况属实,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审核批示每月办公室提报的车辆道路运输违章记录,情况属实,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公司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二)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_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_公路法、_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

4、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体制和机制】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第四条【措施和目标】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1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二)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三)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四)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五)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第五条【社会参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5、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的_领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2施,解决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

6、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第七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第八条【公安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第九条【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3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_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一条【质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第十二条【工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第十三条【综合部门】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

8、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五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问责。4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一)对违

9、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5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

10、动车货物运输行为。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第十九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提供便利;不得隐匿超限超载证据或者包庇超限超载责任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超限超载检测第二十条【检测场所】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采取固定场所检测为主的方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进行,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共同_实施。检测场所应当配置计量、卸载、分装、清障、隔离、减速等必需的装备。计量、检测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执行检测、执法职务的

11、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配6置应当符合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检测流程、认定标准、检测结果、处置措施、执法依据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不承担检测费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持有序试点、实验、示范,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检测场所建设、管理及卸载、分装、清障、保管等事务与行政职能分离,实行社会化运营。第二十一条【场外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移动检测装备,在检测场所以外进行检测;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就近引导至检测场所处置:(一)路网密度较大,实行固定场所检测难以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的;(二)逃避固定场所检测,故意绕行的情形严重的;(

12、三)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或者运输途中驳载行为,不采取场外检测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场外检测不得在高速公路主干线上进行。第二十二条【检测认定标准】检测认定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适用下列标准;国家修改、调整检测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一)二轴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18顿的;(二)三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5顿的;(三)四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1顿的;(四)四轴全_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6顿的;(五)五轴全_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3顿的;(六)六轴以上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顿的。前款所列限额以下的机动车,装载质量超过_核定载质量的,应当认定属于超限超载。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悬浮轴机动车生

13、产_或者经检测悬浮轴落地承载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采取目测方式取得的超限超载信息,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第二十三条【科学施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保障超限超载检测信息系统符合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适应远程查询、检测场所执法信息化和_、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检测场所三级联网的要求。第四章管理与执法8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危险性、危害性、违法性学习、宣传和教育

14、活动,增强遏制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法治化社会环境。第二十五条【源头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机动车生产、改造、维修、销售企业,矿山、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等企业,以及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列为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一)对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清理;(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拼装、维修报废机动车行为;(三)加强货物运输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监管;(四)控制、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机动车驶离货物装载场所;(五)

15、推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阻截制_度,优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干线超限超载检测场所布局;(六)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第二十六条【场外执法】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机动巡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在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可以设置监控、检测装备;在危及交通安全的路段,经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七条【联动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规定联动执法的_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联动执法一般不采取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成果、信息对接,执法证据互补、互用,增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第二十九条【诚信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1_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与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签订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诚信约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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