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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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矿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XX矿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由人力资源部管理。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第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保管职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情况服务;(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护、保密工作;(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

2、分类: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三条 档案的立卷、归档和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档案所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的制作标准。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保持档案

3、的完整。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按要求职工档案应永久性保管,但对于死亡职工档案可以作长期保管,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年后可以销毁。第四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外单位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经公司主管档案管理的领导签字,由档案员陪同到档案室查阅。(二)档案除特殊情况外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档案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预约期限归还。(三)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公司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第五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应由人事部门在半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迁西县劳动部门。第六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档案不准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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