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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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弟一早第二章第二早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管理职责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薪酬待遇附贝I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能力结构,完善退出工作机制,规范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根据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领导职务人员是指由于机构改革、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含同职级人员,下同),总部机关部门部长、

2、副部长或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岗位,但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第四条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司党委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领导职务人员原任职务、能力素质特点、承担任务分工等,分类进行管理;(三)发挥作用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四)权责利对等原则,科学考核评价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业绩,建立完善奖惩机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负责审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任免非领导职务人员,核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薪酬,研究决定涉及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

3、源部)负责研究制订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非领导职务人员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实施备案管理。第七条公司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评价、薪酬发放等有关事项。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九条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中层正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5周岁(女性不小于53周岁),中层副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3周岁(女性不小于50周岁),正职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副职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原则上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由所在单位

4、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转任非领导职务。如因企业发展、战略转型等实际工作需要确需继续留任的,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可暂不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第十条公司总部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及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人员未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申请,或公司党委根据班子建设、工作需要以及领导人员的素质能力特点等,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也可转任非领导职务。第十一条公司总部机关总经理助理(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一般应转任高级专家,公司总部机关部门部长(主任)、公司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一般应转任一级专家,公司总部机关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公司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党政副职一般应转任二级专家

5、。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总部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及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人员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司根据其素质能力特点,合理安排履职,从事具体专项工作。第十三条公司总部机关非领导职务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由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考勤等日常管理。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勤等日常管理。公司安排专项工作的,由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履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年度任务目标。公司未安排专项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履职管理,通过协助分管业务、参与督导检查、指导基层党建、帮带年轻干部等方式,充分发挥好非领导职务人员业务专长。第十四条非领导职务人员应自觉接受本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

6、真履行相关职责,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作用,支持和配合领导班子开展工作。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五条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承担专项工作和任务进行考核,原则上考核按年度进行。(一)公司安排专项工作的,由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结果意见;(二)仍在原任职单位履职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意见;(三)公司安排专项工作,同时在原单位履职的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公司将非领导职务人员专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评价,提出考核结果意见。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意见,并报公司党委审定。第十六条非领导职务

7、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与绩效薪酬兑现挂钩。第六章薪酬待遇第十七条非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原则上由原任职单位发放。第十八条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基本薪酬标准按现任职单位原任职务0.9标准确定。(二)原岗位为正职的,绩效薪酬为原任职单位现任正职绩效薪酬0-0.8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三)原岗位为副职的,绩效薪酬为原任职单位现任副职绩效薪酬平均水平的0-0.8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第十九条非领导职务人员除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外,不再发放其他奖励。第二十条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按照实际出勤时间计算。非领导职务人员,组织上未安

8、排工作任务的,只发放基本薪酬。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将本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情况报送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非领导职务人员因履职所需通信、差旅、交通及其它必要履职费用和支出坚持因公必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承担,标准根据实际确定,并应低于在职同职级人员。第二十三条非领导职务人员因承担公司安排专项工作任务产生的费用,按公司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非领导职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如因企业发展、战略转型等实际工作确需继续聘用的,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可继续聘用,聘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非领导职务人员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本制度规定的薪酬福利之外,接收原任职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物质性利益,不得由原任职单位以及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收原任职单位以及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的馈赠。第二十六条非领导职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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