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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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战略采购协议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期限1.1 乙方指定甲方为 系列产品(如下简称该产品)指定战略合作供应商,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所需该产品均由甲方提供。1.2 甲方根据项目档次及实际需要,积极配合好乙方提供产品服务同步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技术指导。1.3 详细采购方式甲方根据项目规定,选择如下方式中 方式:(A)产品供应(B)产品供应及安装1.4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第二条 双方职责和义务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约定做出如下承诺:2.1 甲方承诺:2.1.1 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2.1.2 在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甲方在

2、合作过程中均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全力配合好乙方。2.1.3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甲方即指派 为甲方业务联络人,联络电话: ,负责与乙方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各项问题;如对接人员有变更需及时告知乙方。2.1.4 对乙方提供之产品价格及有关服务承诺绝对保密,不向其他无关第三方透露。2.2 乙方承诺:2.2.1 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2.2.2 乙方承诺按需求,在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按照本协议战略合作约定价格向甲方采购施工项目所需产品,(详见第四条,该服务期限不受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限制)。详细交货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交货日期、安装日期(如有)以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所下达采购订单为准。2.2.3

3、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即指派 为乙方人总业务联络人,联络电话: ,负责与甲方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各项问题;如对接人员有变更需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及时告知甲方。2.2.4 在战略采购协议履行期间,按附件一: 年 产品价格单中战略协议价格执行,如产品零售价格上调,本协议约定产品供货价格按新零售价格乘以对应折扣率;如产品零售价格下调,供货价格按新零售价格乘以对应折扣率下调。2.2.5 协议执行过程中,遇甲方产品因乙方原因需要更改产品名称、型号,需乙方提供产品变更对比阐明书,产品变更对比阐明书中需明确产品变更前后品名、型号、单价不变,规定加盖乙方企业公章。2.2.6 在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公开宣布或透露本协

4、议存在及其条款,或做任何有关战略合作事宜宣传或公开公布。2.2.7 合作期内,如销售额到达 万元,乙方按销售额增长服务费 1% 给甲方。2.2.8 增长服务费均以协议生效日起销售额计算,至协议期最终一日销售额为结算基准点,双方确认后从合作最终一次甲方给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第三条 技术规格、原则和价格3.1 甲方提供产品技术规格及原则:各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原则和招标文献有关技术规定。3.2 产品价格原则: 战略合作伙伴特供价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在本协议约定采购范围内,根据甲乙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将以本协议附件一所载价格提供对应产品。3.3 当乙方所需产品及配件在

5、本协议附件一中未列明,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3.4 本协议所载战略价格为最终核算价格,送货,安装等其他所需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负责,即 甲方供货到乙方现场 (含卸货)一切费用。含原材料及加工成产品整个过程中一切费用和多种税费(含从国外进口到境内货品应付关税)、检查费、包装费、装卸费、运费、防护费、仓储费、保管费、安装费(如有)、利润、售后服务等费用,以及包括本协议执行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配合项目承包工程施工整体进度工期调整、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价格波动。3.5 协议期满续签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下一协议期间供应价格。但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所签订产品价格不变,不受供货时间限制,直

6、至该年度供货完毕。3.6 本协议所供应及指导安装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部门最新颁布对应技术验收原则。3.7 本协议以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原则中规定技术规定为准,若上述原则之间出现差异,须遵照最严格原则执行。第四条 合作模式及规定4.1 详细合作模式4.1.1 乙方根据乙方项目特点及进展状况,及时与甲方联络,确定产品规格、品种、数量等有关参数规定。4.1.2乙方就乙方所需各施工项目产品在附件一产品名细之外,需另行增长签订附件一;其中付款方式执行本协议中规定条款。4.2 详细采购协议原则付款方式:4.2.1 付款方式: 。(逾期每天按总货款 收取逾期利息,特殊状况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书面阐明

7、。)4.2.2 对帐方式:甲方需提供乙方所下达订单复印件及甲方送货至现场时客户或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单,单价按本协议确定价格执行,编制周或月供货数量及价格汇总表,报乙方集团采购部或乙方指定部门审核,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经乙方审核确认后货款。4.2.3 特殊阐明:甲方在领取货品价款前,需提供国家、工程所在地规定合格并得到乙方承认发票。4.3 战略合作伙伴服务: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下列“战略合作伙伴服务”:4.3.1 甲方资源支持(1)设置专门人员与乙方对接。(2)甲方拥有培训乙方技术人员义务。(3)乙方项目如有需要甲方支持配合,甲方均应积极配合执行。A 甲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配合工作。B

8、如需甲方人员抵达乙方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支援协助完毕任务,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2 战略合作伙伴服务内容(1)在项目投标及设计阶段,甲方需根据项目详细状况,配合乙方设计人员提供多种产品选型及配置方案,确定最经济、合理产品选型及配置方案。(2)甲方应在项目实行过程中,根据项目详细状况积极配合乙方;乙方开发项目之前乙方客户提出有关产品疑问时,进行有关技术问题解释和其他工作。(3)对乙方开发项目采购需求,甲方应提供最优先供货权,保证供货周期满足项目规定。(4)甲方针对最新在国内推出技术和产品,结合乙方需求,不定期地及时向乙方有关人员提供讲解及培训,同步对于乙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技术问题,甲方应尽最

9、大努力及时予以详细可靠回答。4.4 质量保证及保修期限4.4.1 甲方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产品,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协议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规定。4.4.2 甲方提供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质保期限为 1 年,质量保修期是自产品施工完毕且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书面或系统告知后,视问题缓急程度在 7 天内对产品进行免费查看或维修,维修不合格应无条件更换(因不合法使用、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详细售后细则详见附件四。若甲方迟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 费用由甲

10、方承担,保修(质)期满后维修服务只收工本费。同步甲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顾客提供维修服务。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限制。4.5 售后服务4.5.1 针对仅提供产品不提供安装,甲方应配合在施工前(必要时施工过程中)对 安装、养护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4.5.2 在保修期内,甲方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任何缺陷负责。4.6 检查原则甲方所供产品均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地方颁布有关原则中规定技术规定制造,甲、乙双方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地方原则及招标文献中规定技术规定进行验收。若上述原则之间出现差异,须遵照最严格原则。4.7 知识产权甲方提供应乙方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11、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任何第三方假如 提出侵权指控,甲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假如经法院判决确认甲方侵权或乙方使用甲方产品构成侵权,甲方承担由此引起法律责任和费用,赔偿乙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乙方采购订单确定日期交货,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客户签订采购协议总金额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取消该批订货或解除协议,甲方应按该批产品总价款 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货款。5.2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规定向乙方供货,甲方应按乙方规定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导致逾期交货,甲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5.3

12、乙方接受甲方供货并不免除甲方对产品不符合使用原则担保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方产品有不符合产品 销售原则,甲方除承担修、退、换责任外,还应按瑕疵产品总价款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5.4 乙方接受甲方交货后,若发现甲方所提供产品与订单规定产品不符,乙方可规定甲方退、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告知 2 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5 乙方依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甲方所有人员、产品必须在乙方解除协议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撤离,乙方没有保管该产品义务和责任。5.7 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人员提供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向乙方人员赠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

13、宝贵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违反此廉洁约定,应当向协议他方支付该批产品总价款 5违约金,并赔偿协议他方因此所导致经济损失,且协议他方可据此解除协议。5.8 任何一方违反廉洁约定并触犯刑律,协议他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5.9 甲方同乙方根据本协议签订详细采购协议违约责任应遵照本协议规定执行。如甲乙双方对详细采购协议违约同步也构成对本协议违约,则甲乙任何一方在根据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即视为已承担详细采购协议有关违约责任。第六条 争议处理凡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所引起一切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告知与送达7.1 以本

14、协议为目或与之有关任何告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联络地址和/或联 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假如拟接受告知协议一方联络地址和/或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状况之日起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7.2 告知被视为送达日期应按如下措施决定:7.2.1 专人递交告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7.2.2 以(预付邮资)挂号信件发出告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 7 日视为有效送达。7.2.3 以快递发送告知应于交予合法快递服务发送后第 3 日视为有效送达。7.2.4 以图文传真发出告知,在传送后来第 1 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7.3 双方承诺签订本协议步提供有效联络地址为:甲方: 有限企业 地址:邮编:传真:乙方: 地址:邮编:传真:第八条 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引起延误和影响。8.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协议步,履行协议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似但协议价格不因此而变化。8.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状况告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4 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有关机构证明并获得另一方承认。8.4 上述状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用必要措施,亲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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