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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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在现代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不管是离婚诉求是否被法院所准许,在离婚案件中并没有绝对的胜诉方,但是这类案件无一例外的是,许多未成年人的家庭成为了单亲家庭,心智尚未成熟,生理、心理尚处于开展阶段的未成年子女那么因此受到成长上的困扰乃至负面影响,成为实质意义的“败诉方。未成年子女作为特殊的主体,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过程中理应受到国家、社会更多的关注和保护。本课题首先对我国离婚状况以及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状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离婚家庭子女的合理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接着对我国现阶段的保护离婚家庭权益的法律进行了概述,通过概述分析找到了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

2、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缺乏,并针对这些缺乏找到了相应的措施。关键字:离婚;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目 录一、引言1二、对我国离婚未成年子女调查报告1三、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概述2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缺乏分析2一在离婚诉讼中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2二离婚后抚养费难以做出具体规定3三因探望权不明确导致单方爱的缺失4四未成年子女财产权无有效保障5五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无主动性5五、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5一在离婚诉讼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5二进一步细化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6三逐步完善探望权7四合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7参 考 文 献9致

3、 谢10一、引言婚姻是否和睦是一个家庭是否幸福的根底,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局部,对于一个家庭和婚姻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就最近几年的状况来看,离婚率不断地升高,这直接导致了单亲家庭越来越多,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由于缺父或者缺母,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心理阴影,使他们走进心理误区不能自拔,这也直接导致了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提升,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离婚家庭的未成年人的成长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怎样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也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合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即关系到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安

4、定团建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对此,本文将着重对离婚诉讼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研究,力求找到一种合理的途径和方式在离婚案件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权益。二、对我国离婚未成年子女调查报告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开展,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对婚姻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离婚率呈现不断升高。据拥民政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统计。离婚率2023年比2023年增长5.75%,2023年比2023年增长6.3 %,2023年比2023年增长7.0 %。据此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离婚人数加速增长、离婚率不断上升的特点明

5、显。而且据统计,在离婚的家庭中只有8.3 %的没有孩子,12.6%的家庭孩子已经成年,超过79%的家庭孩子是未成年人。虽然夫妻双方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但是越来越多的无辜的未成年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据有关传媒报道:“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这充分显示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更有甚至,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后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尽管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的伤害,但是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危害还是显而易

6、见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由此可见,父母离婚可能对未成年人子女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这是不容疑心的事实。在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是最重要的,它是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关系中出现最早和最持久的一种,长期以来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看作都是一种抚养孩子并塑造孩子的过程。家庭式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生理和心理客观条件是最好的,父母的行为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首要途径,家庭环境为子女提供了学习和实践社会技能的舞台。父母的各种行为为子女提供了行动模仿的典范。具有高尚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健全的家庭的父母亲,是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师益友。而不健全的、气氛恶劣的家庭教育

7、环境对子女的危害那么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影响子女的一生,看看少年犯罪实际案例,都能给人以启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未发育成熟,须予以特殊保护,特别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往往会因为父母的矛盾激化而使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成为离婚诉讼中最大的受害者,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回避的事实。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亦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三、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概述目前,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以宪法为主,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和宪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保护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合法

8、权益,在我国,尽管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监护权和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有关父母有保护、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专门为未成年子女而设定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权和亲权的内容;此外,在我国婚姻法的第29条有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和权利。“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那么。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2023年,我国重新修正了婚姻法以及与未

9、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关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和实施也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它重点调整了标准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律的完善为进一步保护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依据。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缺乏分析尽管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一些规定,但是还存在着很多缺乏,这主要表达一下几个方面:一在离婚诉讼中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诉讼的类型上来看,在夫妻双方有子女的情况下,离婚的诉讼就是重新复合组建新的家庭的诉讼,它不仅仅涉及到了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还牵涉到饿了未成年的子女抚养这一关键问题。尽

10、管离婚并没有给变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婚姻法第36条规定:“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的离婚而终止。在离婚后,不管是哪一方抚养子女,子女任然是父母双方共同拥有的。然而,父母离婚后,子女只能跟随一方生活,这就改变了原来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此外,离婚还关系到未成年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哪一方生活在一起的问题,即直接抚养关系确实定,以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我国离婚的立法来看,重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这无疑应是离婚立法的宗旨,但却无视了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根本利益的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的

11、时候,人民法院首先应该进行调解,如果因为夫妻双方缺失感情破裂而调解无效的,就准许离婚法院只需查明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离婚情形,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破裂就判决离婚,而无需考虑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的子女能否有妥善的安排。可见,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在强调离婚自由的同时,为对未成年的子女在离婚中的权益保护作充分的考虑。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虽然诉讼最后判决是离婚,未成年的子女由父或母的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但是由于父母都不情愿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对子女抚养是外界强制的,并非出于父母的自愿,导致离婚后父或母不履行职责,疏于对子女的抚养、培养和教育,有的甚至出现子女流落街头的情况,更甚者,有的还走向违法犯罪

12、的道路。对此,我们必须重新反思父母离婚自由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孰重孰轻。父母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不能建立在未成年子女最起码的生存、开展和受教育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未成年子女相对于父母而言是弱势群体,法律在保护婚姻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代价。二离婚后抚养费难以做出具体规定尽管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中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子女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由父母双方来共同承当,具体多少,是根据子女实际的成长需要以及当地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父母的负担能力开决定的,具体的操作规程上,该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果本人

13、有固定的收入的,子女的抚养费要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给予,如果负担的是两个子女及以上的,抚养费要在不高于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根底上适当的提高。如果没有固定的收入的,要按照个人的总收入或者是同行的平均收入比例去确定。经查实确有特殊情况者,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或提高抚养费。按此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前提,这对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法院只要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就非常容易操作,当事人对此已无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入的增减,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

14、律的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局部单位效益差,只发给职工根本生活费,局部单位工资、奖金跟效益挂钩,收入波动幅度大。另外还存在着高收入阶层子女抚育费确实定,是否仍按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标准,以及个体经营者或经商者的隐形收入更难确定等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同时,因有关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对子女负担的费用上产生争议。对于子女入学投资费资助费如何分担,及随着私立学校、自费学校增多,这些学校不仅要交公费还要增加额外的赞助费或自费上学费用。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非常缺乏具体依据,依靠的大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15、权,而上下级法官的认知程度、角度不一致从而导致案件的改判,而判决的不确定性 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三因探望权不明确导致单方爱的缺失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肯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但对于如何行使、如何保护这种探望,法律仍然缺乏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最近几年以来,我国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监护关系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离婚后与子女生活在

16、一起的一方,往往不愿意另一方去探望子女,用各种方式来阻挠对方探望子女,另一方没有方法见到自己子女,也就没有方法去履行自己对自愈的保护、教育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了;还有的离婚没有获得监护权的一方频繁的和孩子见面,严重影响了子女的正常的生活。可见,探望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等种种问题,在案件的审理中尚无一个成熟的处理意见,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另外,由于在大多数案件中,由于忽略未成年子女对探望的意见,结果往往无法切实保护被探望子女的利益。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长期以来都无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愿望,使得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任人摆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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