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52652467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西咸新区(以下简称西咸新区)开 发建设,加快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 务等活动。西咸新区的范围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 的规定确定。第三条 西咸新区的目标定位是按照“核心板块支撑、快 捷交通连接、优美小镇点缀、都市农业衬托”的要求,创新城 市发展方式,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努力把西咸新区建设成为 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西部 大开发的新引擎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范例。第四条 西咸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统

2、筹城乡、优化 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坚持市场 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在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社会 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 势。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咸 新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各新城工作,各新城管理机 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开发建设。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工作 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土地利用、基础 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对西咸新 区给予优先安排。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责,推

3、进西咸新区开发建设,西安、咸阳两市及其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第八条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西咸新区发展 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就其在西咸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 行修改。省人民政府和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 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西咸新区先行先试。第二章 行政管理职责和服务第九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 级管理权限,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 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西咸新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文件;(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 置和调整相应

4、的工作机构;(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审批各新城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西咸新区的 规划实施依法进行管理;(四)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五)管理西咸新区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 民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 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 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察、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 税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生产、食品 药品监督、文物、信访维稳、社区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

5、行政管理部门、省人 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 其他方式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 确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 范围以及省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西咸新区的职 责,向社会公布。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 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凡属省级下放西安市人民政府、咸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直接由省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委托或授权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凡由西咸 新区行使的权利,西安、咸阳两市不

6、再行使。第十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内人民政府实 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逐步对新区范围内的街镇实行行政 托管,探索和实施适合西咸新区发展的治理模式。第十一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区设立派出 机构,为进驻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第十二条 西咸新区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大部制改革、负面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审批清单制 度等,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职能。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 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

7、流 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 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第十三条 西咸新区应当建立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 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 序和工作方式等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编制西咸新区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西咸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 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西咸新区及各新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大、政协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人口比例相应确定人大代表和政 协委员名额。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在西咸新区探索设 立跨行

8、政区划的检察和审判机构。省公安厅成立西咸新区公安协调机构,省检察机构、审 判机构分别设立西咸新区检察机构、审判机构的派出机构, 待条件成熟时分别成立西咸新区公安、检察、法院分局(院)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第十六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陕西省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法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 等各类规划。各新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分区规划、各新 城控制性详规。各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 改。第十七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

9、理念和建设标准, 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组织开发建设。第十八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委托西咸新区 规划委员会,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 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第十九条 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行使市级规划管理职 能,负责新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西咸新区实行两级规划管理。各新城规划管理部门是新 区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新城范围行使相应规划管 理职能。未经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在新区 范围内办理规划编制、项目规划审批、规划监督检查、项目 竣工验收许可等相关规划手续。第二十条 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承担新区范围内的规 划执法监察责

10、任。新区和各新城应当设立规划执法监察队 伍,负责所辖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第二十一条 西咸新区行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在 行政区划未调整之前,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行辖区内西 安、咸阳两市及相关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对辖区范围 内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和统 一登记发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承 担辖区耕地保护、执法监察、信访维稳等相关责任,以辖区 市县人民政府名义,承办土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发证、 土地交易等业务。西咸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派出机构,负责新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未经西咸 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

11、不得在新区范围内办 理土地规划修改、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 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 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西咸新区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 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西咸新区应当根据土

12、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西咸新区总体 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 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 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第二十四条 西咸新区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 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 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第二十五条 西咸新区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或入股等方式,与进驻新区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第二十六条

13、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 益全额留存西咸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 政策性资金后,作为西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省国土资源厅 对西咸新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耕地占补平衡在全 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补充解决。第二十八条 西咸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行使市级建筑行业 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区内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 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西咸新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授权开展区内环境保护相 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西咸新区根据授权开展区内水利、农业 林业相关

14、工作。第三十条 西咸新区负责区内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第四章产业促第三十一条 西咸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医疗、节能环保等产业,建成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信 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以及航空物流、文化旅游、商贸会 展、能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国家级现 代农业示范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同步发展。西咸新区应当制定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 规划和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 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准入和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 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对

15、产业发展目录中禁止发展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产业, 限制引进,并明确引进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二条 西咸新区应当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重点 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申报列入国家重点 项目计划。第三十三条 西咸新区应当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 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 器、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和管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 心,为知识

16、产权交易提供平台。采取措施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 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 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引导和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和工业性试验基地。第三十四条 西咸新区应当加强历史遗址保护和历史文 化传承,推动历史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旅游业融合发展。第五章 人才保障第三十五条 西咸新区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制 定西咸新区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 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人才到西咸 新区工作,并提供便利和权益保障。第三十六条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支 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在西咸新区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