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特种垃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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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特种垃圾管理制度 第。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XX县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

2、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 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XX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标准; 二、审核特种垃圾处置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并参加竣工验收对参与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发放许可证; 三、对特种垃圾的排

3、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燃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燃烧等方式自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从事特种垃圾处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效劳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种垃圾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测。 第九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内部

4、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与居民区、门诊、病房作实体隔离,定期清洁消毒;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分类盛装,放入专用塑料袋后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做到特种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十条从事特种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 (二)车辆、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完好状况

5、; (三)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平安、严禁混装字样。 第十三条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处理方式、规模; (四)工程立项申请及批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七)环境评价报告; (八)工程工

6、程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合理,在城市下风向,远离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202300米以上;厂容厂貌整洁;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总面积的30;办公区与燃烧区隔离;围墙高度应在2.5米以上,烟囱高度应在20米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垃圾燃烧环境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扩散。 燃烧处理厂运营后,每月应对排放烟气和残渣进行检测,到达国家规定标准;并于每季度末将检测报告上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燃烧残渣必须按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不得乱倒。 第十五条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

7、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对特种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特种垃圾,污染环境的; (四)不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五)不按规定地点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的: (六)未办理运营证,擅自清运、处理特种垃圾的,或不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的: (

8、七)收集容器破损或收运过程中撒漏的。 第十八条特种垃圾处理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责令撤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特种垃圾处理厂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附属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经处理,擅自转移特种垃圾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六)燃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烟气和残渣排放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 (八)擅自采用其它方式处理特种垃圾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XX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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