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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主办券商制度篇一:C1505(下)课后测验8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主办券商和财务顾问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主办券商制度是三板制度设计中的重要制度创新 B. 主办券商和独立财务顾问不能为同一机构 C. 将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与主办券商的义务相统一,可实现信息披露的事前审核与事后督导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D. 主办券商需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2.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
2、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A. 6个月 B. 12个月 C. 18个月 D. 18个月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同步强化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监管的目的包括( )。 A. 促进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高执业质量 B. 有利于中介机构优胜劣汰 C. 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核监管效率 D. 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4.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
3、时至少包括( )。 A. 标的资产是否完整 B. 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C. 标的资产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 D. 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您的答案: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5. 下列关于主办券商的职责说法正确的是( )。 A. 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对开展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尤其是从事内幕交易 B. 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C. 主办券商应建立持续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D. 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您的答案:B,
4、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三、判断题 6. 非上市公众公众并购业务中,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7. 发现财务顾问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全国股转系统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8.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
5、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9. 为加强完善财务顾问监管,中国证监会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充分关注财务顾问执业质量,对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所反映的财务顾问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职行为形成监管记录。(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10.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支付手段定价的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报告中可以不进行披露。(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试卷总得分: 篇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6、)(自XX年2月8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自XX 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第三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7、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五条 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等。 第七条 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在项目
8、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 (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9、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内核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四)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内核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内核机构成员中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机
10、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机构成员。 内核机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领域从业经历; (三)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将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 第三章
11、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进行尽职调查前,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小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访谈等方法,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以及在挂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应以形成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小组中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各一名分别负责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相关行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小组的尽职
12、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或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项目小组应进行独立调查。 第二十条 对推荐文件、挂牌申请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项目小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申请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挂牌申请文件、推荐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承诺已参加尽职调查工作并对
13、其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要求项目小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整个尽职调查过程。 第四章 内核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内核机构根据项目小组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每次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名。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应针对每个项目在内核会议成员中指定一名内核专员。内核专员除承担与其他内核会议成员相同的审核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整理内核意见; (二)跟踪审核项目小组对内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意见; (四)就该项目内核工作的有关事宜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质询。
14、 第二十五条 内核机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内核: (一)担任该项目小组成员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 (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核会议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制作审核工作底稿并签名。 审核工作底稿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起止日期、发现的问题、建议补充调查核实的事项以及对推荐挂牌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内核会议应在成员中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及行业专家各一名分别对项目小组中的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法律事项调查人员及行业分析师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核,分别在其工作底稿中发表独立的审核意见,提交内核会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内核会议,向内核会议汇报尽职调查情况和需提请关注的事项,回答质询。 第二十九条 内核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