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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xx总发xx110号,xx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防范法律、声誉和利率等风险,维护股东与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本着“风险可控、兼顾效率、勤勉尽职”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2、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第三条 本行计划财务部牵头进行金融债券发行前以及存续期间的规划与管理。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章 立项与准备第五条 本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发展战略以及资本管理规划,牵头拟定金融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通过总行高级管理层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审议。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研究与分析,预测金融债券发行的利率区间。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拟定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
3、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报高级管理层审批。第八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发行金融债券有关的合同以及应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规避法律风险。第三章 申请发行第九条 将金融债发行申请材料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之前,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总行有关部门以及主承销商沟通,确保申报材料要件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报送要求。第十条 申报过程中,本行在收到相关监管机构口头反馈或书面反馈后,应与主承销商沟通,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牵头组织修改或补充申报材料,及时将修改后的材料再次报送至相关监管机构。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本行发行金融债券后,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将债券申报材料的最终稿打印存档,同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
4、统一存档。第四章 发 行第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主承销商沟通,及时了解行情,协商发行时间和发行利率,必要时,可要求主承销商为本行提供发行方案建议,撰写发行建议书。第十三条 本行每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本行计划财务部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牵头与债券的该期主承销商协商,将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金融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第十四条 本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与承销团
5、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第十五条 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财务部牵头聘请主承销商,并协商共同安排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与公告发行。第十六条 若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协议承销发行金融债券的,由计划财务部选定簿记管理人。第十七条 承销团组建原则:(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组建的承销团应有利于金融债券的成功发行。第十八条 若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若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本行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第十九条 本
6、行应和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第五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第二十一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将相应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计划财务部与金融债券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责任方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内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7、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第二十六条 对影响本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董事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第二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董事会办公室于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第二十八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牵头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本行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本行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
8、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计划财务部负责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第三十一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三条 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9、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第三十四条 若本行金融债券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第七章 后续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审计。第三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金融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第二节 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第三十七条 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并不得挪为其它用途。第三十八条 运营管理部部协同会计结算部负责设立“专项小
10、微债贷款(资产户)”和“专项小微债贷款(资金户)”两个专户用于对贷款和放款进行专项管理。第三十九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的变化,结合我行的发展战略,及时调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向指引和信贷管理政策,有效规避和防范行业风险。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根据总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以及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向指引,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市场需求、客户资源等因素,确定本机构的信贷投向,优化配置信贷资源。第四十一条 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工商、税务、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关注并收集与小微企业以及其企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相关公共信息、法定信息、身份信息和
11、信用交易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总行相对制度对其进行风险级别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本行小微企业各级授信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尽职要求,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将根据本行信贷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 对于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第四十四条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风险预警和责任追究等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暂行办法、xx市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授信审批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操作细则、xx银行个
12、人贷款暂行办法、xx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第四十五条 使用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本行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本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第三节 次级债券第四十七条 若发行的金融债券是次级债券,本行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将所募集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