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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铸钢件生产工序作业指导书 / 目 录1、木模操作工艺守则12、铸钢砂型(芯)干燥、配模工艺守则33、炉墙打结和烘烤工艺守则44、钢水包和浇注操作工艺守则75、铸钢件清理、切割工艺守则86、合金钢、碳素钢铸件热处理工艺守则107、电弧炉熔炼碳素钢、中低合金钢操作规程137、电弧炉熔炼CF8、CF8M系列不锈钢操作规程158、铸钢件补焊规程189、碱性中频感应电炉炉衬捣制工艺守则2110、核电阀门奥氏体不锈钢铸件技术条件2311、核电阀门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2812、核电阀门铸钢件的目测检验3313、树脂砂配制工艺守则3411、树脂砂旧砂再生工艺守则3612、树脂砂造型(制芯)3713、铸钢砂型(芯
2、)干燥配模工艺守则3914、铸钢件开箱落砂工艺守则4115、铸造用原材料的技术条件4116、中频感应电炉熔炼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操作工艺守则5717、酯硬化水玻璃自硬砂工艺守则6018、铸钢件芯骨准备工艺守则6219、铸造工艺评定规程6420、高温受压件用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57木模操作工艺守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树脂砂、水玻璃砂铸造用木制模样和芯盒的技术要求、验收规则、修改、标志、保管与报废。 本标准适用于厂内制作和外单位提供树脂砂、水玻璃砂铸造用木制模样和芯盒。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3、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3-1995 针叶树锯材 树种、尺寸、公差 分等 GB 4817-1995 阔叶树锯材 树种、尺寸、公差 分等 JB/T 5105-91 铸件模样 起模斜度 JB/T 7699-95 铸造用木制模样和芯盒技术条件3 木模材料3.1 木模工作表面材料一律采用红松(或高于红松)制作。结构材料允许采用不易变形的高强度木材制作,但不应低于GB153.1和GB153.2或GB4817.1和GB4817.2中规定的三等木材。3.2 制造模样和芯盒的木材应干燥,且存放期不应少于20天。3.3 木材的含水率宜在8%16%范围内。3.4 树心材料必
4、须按树心剖开,但用于制作浇冒口时除外。4 木模制作4.1 木模制作依据铸造工艺图样,按JB/T7699-95中的二级木模要求进行施工。4.2 按工艺加工木模,必须划出中心线,打样板图,分型面用铁定位销,同时在木模的适当部位设置起模装置。起模装置必须牢固可靠、起模平稳。4.3 工艺上未注明拔模斜度(包括冒口),应按JB/T5105-91的规定进行。4.4 凡用骨胶胶合时,必须用圆钉加固,部件装配时应用螺钉或螺栓连接。4.5 板材拼合时,纹理应交叉,同一平面上钉子应错开分布,钉子之间距离按JB/T7699-95中的有关规定,钉子长度伸入第二层薄板的深度为薄板厚度的2/3以上。4.6 外模固定在型板
5、上。4.7 冒口做出起模装置,暗冒口顶部按工艺做出自来气压泥芯,明冒口按工艺要求做出浇注高度记号。4.8 按工艺要求位置做出出气孔圆凸台,并在上面钉出612mm铝出气管。4.9 型板上按工艺要求钉出芯头出气槽。4.10 木模上放冷铁处嵌磁条。4.11 木模和芯盒工作表面应光滑,型板上的金属定位销移动范围小于0.3mm.4.12 模样和芯盒上的外圆角均须按图样要求做出。4.13 本厂木模用于树脂砂造型,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以不涂漆方式提供。4.14 木模附件如定位销、镶角铁皮等须按本厂提供的使用。4.15 木模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以及表面粗糙度按JB/T76999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 检验5.1
6、 木模完工后必须经检验员检验,根据铸造工艺图仔细检验木模的全部尺寸、制造质量、木模结构及其它工艺要求,经检验合格后填写木模检验单,予以验收。5.2 木模验收后,用填料填补钉眼及缝隙。5.3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木模处理5.3.1 凡验收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厂规定之产品,应开出不合格通知单,由车间准备员转生产处主管人员。5.3.2 检验员根据不符合项情况,并注明返修和报废拒收二种情况,有下述四种情况之一者定为报废拒收:5.3.2.1 木模用材材质不符合规定大于10%。5.3.2.2 木模结构不合理,影响模型整体强度。5.3.2.3 木模木质水份含量过高,以至存放一段时间后无法使用。5.3.2.4 多处尺
7、寸问题,整修后需多处贴厚或减薄,严重影响模型强度及表面质量。6 标志6.1 模样和芯盒经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或在模样和芯盒的明显部位有合格的标记。6.2 活块部分同其连接部位,要做出各种不同而明显的定位标记。6.3 模样和芯盒上必须标明产品型号、零件图号、名称、活块、冒口数量和冷铁数量和规格。7 修改7.1 木模修改(指工艺性修改)必须经车间技术组有关人员出具木模修改通知单,提出明确的修改内容方可修改,修改要及时无误。8 保管8.1 模样和芯盒应保存在干燥的场所。防止日晒、雨淋。8.2 模样的芯盒的放置应平整且高于地面200mm左右,不能在其上放置重物。8.3
8、木模由专管人员统一保管,无关人员不得翻动或取走,专管人员要按规格品种分离存放木模,对模型的完好负责,并及时反馈模型的缺损情况,以便及时修复,木模附件要妥善保管,木模送车间要填写木模收发单。8.4 木模台帐必须完整,做到一件一卡。8.5 木模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小修要做到随到随修,每次交付使用前必须仔细复验,并填写木模合格证后方可用于生产。8.6 木模间严禁烟火,必须备有完好的防火设备。9 报废9.1 要报废的旧木模须在技术、质量、准备和木模检验四方的共同认为确无利用价值时,方可予以报废,再由技术组签字重新制作。9.2 报废木模的台帐必须一同清理,使帐物相符。 铸件砂型(芯)干燥、配
9、模工艺守则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树脂砂、水玻璃砂砂型(芯)干燥、配模、检验技术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树脂砂、水玻璃砂砂型(芯)的干燥、配模。1.3 本标准是砂型(芯)干燥、配模操作和检验的指导性文件。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树脂砂配制工艺守则 树脂砂造型(制芯)工艺守则3 技术指标3.1 流入配模工序的砂型(芯)型砂性能(强度、表面稳定性)必须符合Q/DJ101.35-1997规定。3.2 砂型(芯)造型后至配模浇注搁置时间:原
10、则上外模不超过7天,泥芯不超过5天。3.3 砂型(芯)造型干燥后至配模搁置时间:一般季节不超过48小时,梅雨季节不超过24小时,超过此时间规定必须进炉重新进行干燥。重复干燥不多于一次。3.4 砂型干燥、配模必须按工艺路线卡进行。4 操作4.1 配模场地必须松平,保证砂型处于水平位置。4.2 配模前必须检查砂型(芯),对局部损坏必须修补完好,并使其性能符合要求。4.3 配模时必须吹清砂型内杂物和浮砂,确保砂型型腔干净,以保证铸件质量。4.4 配模时必须确保砂型(芯)出气孔通畅。4.5 落入泥芯后要用卡板、壁厚板、橡皮泥反复检验型腔壁厚以保证铸件尺寸精度。4.6 合箱前应将浇口杯安放稳定后检查浇口
11、通畅。4.7 合箱时要平稳,下箱根据砂箱大小分别用石棉绳或嵌条垫好,以防射箱。4.8 合箱后必须四边均匀受力紧固,外边用红砂封实。5 干燥5.1 砂型进搁炉干燥应注意装车平稳、合理搁置以确保干燥质量。5.2 搁炉点火焙烧注意检查炉体、炉门、通风设备、烟道、仪表是否正常。5.3 干燥升温必须采用双火同时焙烧,徐徐升温,以确保炉内温度均匀。5.4 做好干燥升温过程中记录,确保记录完整。5.5 干燥的升温、保温、冷却见干燥工艺图。 150180 随炉冷却 1h 22.5h h 干燥工艺图炉墙打结和烘烤工艺守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弧炉炉墙打结及烘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铸钢车间电弧炉的筑炉及烘
12、炉,本标准是碱性电弧炉炉墙打结及烧结操作与检验的指导性文件。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731988 镁砂3 设备3.1 本工艺适用于一车间碱性电弧炉的筑炉、烘烤、烧结。4 原材料要求及配比4.1 镁砂要求镁砂按GB/T2273的要求牌 号MgOSiO2CaO灼烧减量颗粒组成MS88Ga88.04.05.00.5按配比要求4.2 卤水 卤水主要成份是氯化镁(MgCl2),通常以固态供应,根据要求比重加入净水溶化,使其达到所要求的比重的水溶液后使用。 比重1.3(gcm3) MgCl2含量2.15(gml)4.3 打结炉墙用镁砂配比项 目粗砂粒度细砂粒度混合砂粉剂粒度(毫米)51013080.071配比()402520155 炉墙打结5.1 用于打结炉墙的镁砂必需按4.3的配比要求进行配砂。5.2 配好的镁砂在混砂时应先加粗粒度砂,后加细粒度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