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秀范文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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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优秀范文五篇 1.尚未交付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我集团公司下属广东a公司于2008年9月份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方交付土地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酋:与该政府部门在签订本土地出让合同之前,政府部门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其中两条为:(1)土地出让及交付状况:现状为宗地红线内部分平整,红线范围外接通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按现状出让;交付条件为红线边缘接通市政道路、排水、排污主管,宗地红线内按规划标高平整;成交后6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地上物清理后移交土地,3年内按地块建设进度分期实现交付条件。(2)目前状况:属于政府储备建

2、设用地。目前的情况是:该宗地的一级开发工作于2008年6月份通过招投标形式由我下属b公司来受责,8公司与签订出让合同的a公司具有相同的管理团队,两公司实为一套人马。目前该地的一级开发工作正在陆续展开,尚未完成。对此:(1)界定土地出让方已交付土地给受让方时,有什么标准.(2)土地受让方即a公司与土地一级开发承包方即b公司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属于不同的两个公司,但实际上归属于一个管理团队,两公司为一套人马,这是否会因b公司所从事的一级开发工作而影响到税务局判定为土地已由出让方交付给受让方。从而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中规定的条件。(3

3、)若证实该宗土地没有交付给土地受让方(即第一条给出的标准不成立),该作如何陈述才能达成与当地税务局的沟通,双方认可一致。(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方交付土地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前。因此,如果实际交付时间在2009年2月20日前,从实际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如果实际交付的时间在2009年2月20日之后,应从2009年3月份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在2009年2门20日前分期交付的,应当按照从每期交付的次月起依据实际交付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土地使用税。(2)不会。因为b公司并不拥有土地使用权。 (3)实际交付时应当还要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应提供交付时办理的相关资料、出让合同与税务

4、机关沟通,必要时请税务机关到现场勘察。 2.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一项目开发用地,并已经办理了土地证,但因为种种原因,政府负责的拆迁尚没有完成,我们无法进行开发。听说国家税务总局有个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内部文件,提到因政府原因造成开发商无法进行开发的,可以暂免缴土地使用税。有这样的规定吗。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5、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上述文件执行到2004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进一步明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

6、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因此,无论以何种理由申请,目前税务机关均不会审批。 当前房地产企业市场疲软,为了稳定经济,扩大内需,国务院可能会出台一些扶持房地产企业的财税政策,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请密切关

7、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应如何确定我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起止时间及计算公式。(1)起点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交付日期,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征。(2)终点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

8、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的商品房,从房屋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应从交付的次月起停征土地使用税.(3)计算公式:第一套商品房交付之前,要按总占地面积申报缴纳.从开始交付第一套商品房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半年、季度)申报缴纳. 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的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 月单位税额年单位税额12个月 本月剩余的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已出售的占地面积 已出售的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已出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的数量计算。 4.工XX县区

9、的具体范围如何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工XX县区的具体范围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工XX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XX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种禽孵化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种禽孵化是否属于农业生产。直接用于种禽孵化的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

10、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种禽孵化属于饲养业范畴,直接用于种禽孵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租用农户承包用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某企业租用农户承包的农业生产用地,用于建设厂房是否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该土地在征税范围内)。如应该缴纳,纳税义务从何时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户用于对外出租用于工业生产,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由于农户承包用

11、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企业租用集体土地,应当由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从签订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开始计征. 7.矿山企业占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矿山企业由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采矿许可证的土地面积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首先,应确定矿山企业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即矿山企业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XX县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建制镇是指镇政府所在地还是包

12、括下辖所有行政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其次,还要看矿山企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矿山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是由矿山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租赁合同,则矿山企业仍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财税200656号)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计算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应当扣除免税面积.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22号)规定,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

13、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8.农、林、牧、渔业包括哪些。农产品初加工用地能否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农、林、牧、渔”业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是否也可享受免税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农、林、牧、渔业

14、范围如下: 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和其他作物的种植(含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烟草、其他作物的种植,不含轧棉花、烟草企业进行的烟叶复烤、野生林产品的采集、中药材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不含用作水果的瓜果类种植、树木幼苗的培育和种植、城市草坪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含采集和加工),中药材的种植(指主要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不含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常年从事农业种植业、畜牧业为主,兼营其他农业的,应列入有关的种植业、畜牧业,不列入本类。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业中,凡符合工业生产条件的应列入有关工业行

15、业,不列入其他农业;不够工业生产条件的,列入本类。 林业,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储木场的生产活动,不含独立的木材竹材运输、木材竹材的加工),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不含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不包括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包括牲畜的饲养(指对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及山鸡、孔雀等其他珍禽的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不包括专门供运动和休闲的动物捕捉等有关的活动),其他畜牧业。 渔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水养殖、海洋捕捞)、内陆渔业(内陆养殖、内陆捕捞).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有关活动、水产品的加工。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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