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居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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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平居次原则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 nation Doctr in e)源于美国司法 判例,是在实质公平的目标指引下对基于不公平行为而产生的关联债 权做出居次处理的特殊规则。更通俗一点讲,如果控制企业基于不公 平行为对从属企业享有债权,那么在从属企业出现支付不能或者宣告 破产的情况下,控制企业的债权应次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 偿。那么在实践中,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依据主要是最高法院颁布的 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异议一案,作为指导案 例可以向法院出示,这个案例中主要判决结果如下: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 扣划款项后,不能

2、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该款项进行 分配。法律依据:公司法中第20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 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个原则的适用对我们有什么启示:1、对债权人的好处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面对被执行企业出资不实股东主张参与执 行分配时,可主张排除该股东与同等顺位债权人受偿的请求。根据原案例是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沙港公司(债权人) 提出开天公司(控股公司即关联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 款项参与分配,且对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不 予认可。法院认为,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出资款,

3、 开天公司不能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 行款,故判决支持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2、对控股股东的警示 控股股东一定要利用其对控股企业财务的知情权,及时作出正确 的决断。该股东若想避免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出于不利处境,应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出现之前实现自有债权的清偿。“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系由美国法院在1933年 深石公司破产案件中确立。在深石公司破产重整中,美国最高法院经 审理认为,深石公司控股股东在设立深石公司时没有足额出资,且该 股东基本掌握着深石公司的经营利益,遂判决该股东对深石公司的债 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居次受偿。此后,该原则以

4、成文法的 形式规定在美国破产法中。创业不易,需您鼓励!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债权优先于隐名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 律顾问公司法中一些制度设计内外有别,比如认定股东资格案件,公司 内部股东就股东资格发生纠纷,以实质形式要件是否出资;如果 涉及外部第三人就股东资格产生纠纷,以形式要件为主,如工商登记 为股东,除非被冒名,否则一般都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无论该股东 是否自己出资。这种区分体现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公司外第三人 对工商登记对外宣示信息的信赖,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了交易成本, 所以被制度采纳。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涉及公司债.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有哪些新融资产盘活网担保物权的债权有哪些资产盘活网

5、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资产 盘活网()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技术优势,针对国 内现有的巨额不良资产,提供资产供求信息的发布、推广、数据分析、 优化配对的专属渠道,对其进行合理、合法、高效的多元化处置,实 现不良资产的转让、重组、催收、资产证券化等功能。 在一般情 况下,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比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是根据法律 的特殊规定,为了保证特殊人.公司虚假清算注销、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_广理职青年法学社第一步针对A某以合同法第167条,主张分期付款的交易行 为中,未付款项达到总价款 20%以上,卖方享有解除合同的说法。根 据合同法规定内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解除,卖方可以要求买 方支付一定使用费,

6、可见分期付款买卖所适用的合同标的物,其使用 权对于买方而言是纯受益性。此特点多出现于“消费领域”,相较之 下本案股权转让,本质上市转让的标的公司的经营权,而经营权的转 让并不具备单纯受益的特点,也不涉及“消费.股东出资自由约定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博弈与衡平_公司法法律实 务引 言 新公司法确立的认缴资本制度,对传统的公司法 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构成资本制度几项基本法律规则的动 摇, 1在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仍显不足、国家信用体系尚未有效运作的 背景下,股东出资自由约定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冲击。认缴资本 制也将对司法裁判的理念和规则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分析股东损 害债权人利益案件的既有判例,总结借鉴以往司法经验,在尊重立法 赋予股东出资权利的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死忙后,债权还存在吗?_海林市农村信用社点击标题下海林市农村信用社快速关注我们导读欠债还钱天 经地义,但如果债权人已死亡,债务人是不是就不用还欠债权人的钱了呢?债权人的继承人能否替代债权人追债?小编以典型案例,为您 详细讲解当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何实现债权。案情债权人死亡 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2009 年 5 月 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 某借款 60000 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去世。经原告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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