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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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课程目的第

2、一:学习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第二:掌握“两高司法解释”第三:了解相关实践案例第四层:强化安全法治思维第五:提升安全认知与理念实现目的实现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1、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

3、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3、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

4、好。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5、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3 2013年年5 5月月2020日日1010时时5151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爆济

6、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造成3333人死亡、人死亡、19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6600余万元。余万元。摘录-(2014)章刑初字第35号.doc摘录-(2014)章刑初字第34号.doc摘录-(2014)章刑初字第37号.doc“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范围(法发201120号)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法发201120号14、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应当根据:(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

7、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

8、关联性的;(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第14、15条规定情形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不能适用缓刑!有期徒刑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

9、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死缓改有期25年)、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20/35;25/35)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极少在安全生产领域应用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0、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

11、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国家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东南角通往黄浦江观景平台的人行

12、通道阶梯处发生拥挤踩踏,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2004年2月5日,“25”密云彩虹桥事件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彩虹桥(亦称云虹桥)上拥挤、踩踏,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的特大伤亡事故。针对政府问责的责任认定依据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

13、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认定依据之二:法发201120号审判工作的意见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4、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

15、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悲惨的瞒报“闹剧”广西南丹“7.17”拉甲坡矿特大透水事故2001年7月17日,南丹拉甲坡矿发生透水事故,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矿59人、龙山矿19人、田角锌矿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共审查、处理有关责任人128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35人;涉及矿主及其他人员64人。事故层层隐瞒至7月31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部署、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任人组长、安监局局长张宝明。谎报“2006.5.18”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6年5月18日19时3

16、6分,山西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煤矿有关负责人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最初煤矿上报名矿工被困。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以51号主席令颁布实施。山东典型谎报事故: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2013年10月8日,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焦化装置的煤气柜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00万元。山东典型瞒报事故: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2013年5月23日8时20分,章丘埠东粘土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

17、46.5万元。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埠东粘土矿非法盗采已关闭的原埠村镇一号煤矿残留煤柱,导致老空区积水溃入工作面。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18、的行为。河南典型明知故犯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9年年9月月5日,该矿日,该矿16点班点班的工人在井下的工人在井下201掘进巷施工维修时掘进巷施工维修时发生冒顶将巷道堵实,同时改采面的发生冒顶将巷道堵实,同时改采面的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掩埋,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掩埋,201掘掘进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直到进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直到9月月7日日16点下班尚未清理完毕。点下班尚未清理完毕。9月月8日零日零点班,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点班,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该矿组织情况下,该矿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井,名工人陆续入井,零时

19、零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人死亡,15人受伤。人受伤。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国务院令第628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

20、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

21、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

22、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

23、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4、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

25、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

26、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2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28、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

29、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30、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31、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法发(法发201120112020号)号)二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32、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33、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罪名成立条件:罪名成立条件:故意逾越职权犯罪表现:犯罪表现: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犯罪后果:犯罪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的规定 已于已于20052005年年1212月月29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000

34、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35、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2002年年1212月月28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

36、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37、关于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现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法释201218号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已于2012年年7月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第1552次会议、次会议、2012年年9月月12日由

38、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年1月月9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年12月月7日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

39、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罪名成立条件:罪名成立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表现:犯罪表现: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犯罪后果:犯罪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立案条件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

40、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

41、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42、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事故(灾祸)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事故(灾祸)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有报,如影随形!事故是偶然中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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