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43691498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合同编号:保险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投保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总 保 险 金 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自至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保 险 公 司赔 款 偿 付 地 点:出 单 地 址:第一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以

2、及家庭住宅等地,均可投保本保险。第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地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养活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2被保险人与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 人身伤亡;3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

3、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4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6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7第三者的间接损失;8因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营业场所,再经保险营业场所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9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第六条发生本保险承保的火灾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4、,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由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仲裁或诉讼,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予以处理或接办。第七条保险人对每次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保险单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赔偿金额表规定的比例赔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

5、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一条本保险承保的火灾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

6、而消灭。第十三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第十四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消防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

7、终止保险合同。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平均计收。第二十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1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

8、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保险人(盖章):投保人(盖章):法定

9、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_月_日年_月_日鉴(公)证意见: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附件附件:保险术语解释。(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

10、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五)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六)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本保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

11、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