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自由的边界--评雷诺德案(萧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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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仰自由的边界-评雷诺德案萧 翰上传时间:2002-3-12摩门教是美国犹他州的一个宗教团体,实行一夫多妻制。在雷诺德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认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是合宪的,这与摩门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相矛盾,这是美国法律史上有关一夫多妻制的最重要案例。实际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真正内涵是告诉人们:不能以信仰的名义在行为上违反人类的基本准则如果这些准则在一定时期内被认为是真理。一、案件背景 19世纪中叶,西进的摩门教徒最后定居在后来成为犹他州的土地上。摩门教的创始人叫约瑟夫史密斯,该教派全称叫“耶稣基督末日圣徒教”。在他们的繁复教义中有一条规定男人可以娶一个以上的女人作妻子。 18

2、52年以后,大多数美国人都知道了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制。尽管大多数美国人是传统的基督教徒,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联邦法律并没有反对重婚或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直到1862年,林肯政府颁布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宣布一夫多妻制为非法。但是,由于当时美国忙于内战,因此暂时无暇顾及谁娶了几个老婆的事。 内战结束后,国会回过神来试图解决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1874年,普兰法强化了莫里尔法,它增加了联邦法院在犹他地区的权力,联邦法官传统的独立性和传统的基督教信仰使得他们极其厌恶一夫多妻制。 当时的摩门教领导人布瑞厄姆杨和他的顾问乔治Q加农是犹他议会的议员,两人决定通过法院向联邦政府发起挑战。他们打算向政府的法令提

3、出挑战,幻想如果让政府起诉一个娶了好几个妻子的男人,法官一定会判决其有罪,然后再去上诉,由最高法院扭转败局。他们的幻想是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杨和加农选择了杨的私人秘书乔治雷诺德作被告,他是摩门教的忠实信徒,并且娶了两个太太。 1874年10月,政府起诉雷诺德犯重婚罪,但是没有成功立案。经过一番周折,一年以后,雷诺德再次被诉。联邦检察官指控他与玛丽安图登海姆及艾米丽亚简斯科菲尔德都有婚姻关系。尽管他们给斯科菲尔德下传票时遇到一点麻烦,却很容易证明雷诺德与两个妇人生活在一起。 1875年12月10日陪审团判决雷诺德犯有重婚罪,判处两年监禁和500美元罚款。1876年7月6日,地区

4、高级法院支持这一判决,可是雷诺德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878年11月14日和15日,他的辩护律师在最高法院替他辩护说,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雷诺德是摩门教的教徒,享有信仰自由,因此必须推翻对雷诺德的有罪判决。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雷诺德。1879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一夫多妻制,因为一夫一妻制是基于美国历史的基本价值取向而确立的婚姻制度,在美国生活的所有公民都不能破坏这一基本原则。二、信仰自由的边界 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制一直就是人们争议甚至厌恶的教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维持原判,最终确立并且保证了坚固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个判决在

5、其内涵上并不仅仅反映一夫一妻制度的正义性和重要性,它同时更加深层次地表明任何人不管有什么样的信仰,在行为上都没有特权,从一般意义上说,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都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公民没有法外生存的权利。 信仰自由是人的基本自由,它属于人的精神生活内容,在许多人的眼里,它更是表明一个人灵魂生活的状况。尽管科学的昌明似乎在不断地论证灵魂并不存在,但是信仰宗教的人们并不相信它们科学并不能解释一切,否则它如果万能的话,为什么还需要发展?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信仰尤其是宗教信仰不可能被消灭。因为信仰是人的本能,是人的天性,人类也许是唯一追问自己来源的生物,或许也是唯一为了追求意义而生活的种群,而宗教

6、就是解决人类生活的意义问题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法国哲学家亨利柏格森认为宗教来自于人类“生命的冲动”(见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信仰自由属于人类的基本自由,没有任何剥夺的理由,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有的国家至今还存在大量极端残酷的信仰迫害,这只能说明人类的悲哀和非人道,并不能说明信仰可以随便剥夺。1803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法院的首席法官杰里迈亚史密斯在马奇诉威尔金斯案的判决中对信仰自由的根据作了十分精彩的阐发,他说:“社会或世俗官员强迫人们信仰和不信仰什么是十分荒谬的,按照万能的造物主的旨意,人的理智不受有局限性的同类者的控制。思想自由是人类天赋的,每一个有思维能力者本来固有的权利,是绝对

7、不能剥夺的特权。” 1在这里,史密斯法官揭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真理,就是同样是人,任何人认识世界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什么是真理的问题上,任何人有相信自己的特权,但是任何人没有强迫别人相信他人的特权,有特权和没有特权,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 任何一种宗教信仰都会有一些基本教义和最简单的仪式。从法律的眼光看,“宗教有两大要素:所有的宗教都包含一定的教义,只是原始程度和复杂程度有所区别;其次都有某种仪式,某种同样存在明显差异的祭仪。” 2在宗教信仰之中必然有若干调整人们行为的严格教义,这些被称为宗教性伦理的宗教附带性产物,虽然不能被认为就是宗教本身,但是,没有遵循这些伦理倡导下的行为,一个人的信仰

8、将被他们的群体以及他内心的反思认为是虚假的,因此,宗教在本质上必须体现为行动。正是宗教信仰的这种普遍特征使得人们对于信仰自由或者说宗教宽容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缺乏良好的解决方案,我们在人类历史上已经看到太多的宗教战争,人们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能力把握自己是否应当尊重他人的信仰自由。于是在什么程度上对宗教信仰的自由进行有效划界就成为所有自由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人类经历过太多的鲜血以后终于醒悟过来,即在选择干涉的时机上获得了相对准确的认知能力,并且这种能力作为一种人类普遍的文化遗产和健康的理性精神形成了,那就是当一个信徒仅仅是在教义和仪式上遵循他所信奉的真理,法律不能干涉。 一项正义的法律之

9、所以不得不承认人有信仰的权利,包括不信仰的自由,是因为法律只能管理人的外在行为,它不能人的内在精神,除非人的内在精神外显为一种行为以后触犯了法律,这时才是法律行动的时候。换句话说,信仰仅仅表现为语言和文字的时候就予以干涉,还是直到它贯彻于行动,并且妨碍了他人的自由之后再予干涉,在这两个相互矛盾的问题上,这个地球上的大多数人最终选择了后者。从近代宪政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对信仰自由的确认是随着人类理性能力的发展而得到认同的,它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得到认可,并且成为许多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基于这些国家认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即人类的结群而居,是需要一种大家都能够遵守的底线法则,这种底线法则

10、就是不管一个人的所有外在条件,只要他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都天然地拥有一些绝对不能剥夺的权利,这样在人类中间就产生了一种以资格平等为表现方式的契约精神,它赋予人们基本的平等权利,因此,没有任何人的信仰可以强加于人,而人的信仰往往千差万别,如果剥夺信仰自由成为一部分人的权利,那么最后社会上所有人都会失去信仰自由它的最终结果将只剩下一个人拥有信仰的自由。信仰自由的观念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几乎所有极权主义国家都假惺惺地赋予其国家机器奴役下的人民以信仰自由的权利尽管在这样的国度里,迫害信仰自由的恶性事件每天都在发生。而实际上,人类已经意识到一项正义的法律绝对没有权力事先惩罚,它不能借口由于某人信仰

11、某某教义,可能会犯罪,所以应当防患于未然,这样的逻辑是荒诞不经的,它一旦付诸行动则必然是邪恶的,因为它会剥夺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它可能直接侵犯人的生存权利,基本的财产权利以及人在不危害社会情况下的行动自由。 当这个世界上的一部分人一旦形成上述观念以后,就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作为一个全体公民服务机构而存在的国家,不仅仅是承认一个人的基本信仰自由,同时它还要保护他的权利,即防止他人侵害他的权利,因此每个人也相应地必须承担不得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这当然包括不能侵害他所在国家的基本立国准则的义务。 美国摩门教的男性教徒们根据教义可以娶两个以上的妻子,从宗教的角度看,它仅仅是一种教义,它还仅仅

12、停留在语言和文字上的时候,法律不能取缔这样的教义,即便它已经形成一整套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严重威胁一夫一妻制的理论基础,法律都还不能干涉,因为它还属于精神领域的范畴,法律无权管辖,这跟一个光棍汉天天唠叨说一旦有了钱就要娶一百个老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人们完全可以把它当成一个轻松话题,一笑了之,所以,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没有人会把这样的教义仅仅是教义当回事儿。正如美国学者李爱普斯坦因在分析本案时指出的:“如果这些教义在受到审讯以前,就由陪审团负责判明它是真理还是谬误,那么其他任何教派的宗教信仰都可能发生相同的情况。因此,承担辨别事实的人如果要负责这样的任务,他们实际上已经犯禁。” 3所以,爱普斯坦因在这

13、里指出的问题就是法律的边界问题,当然他在这个地方仅仅说到陪审团没有权力审查一个宗教派别的教义。但是,他说这些话,已经隐含了一个意思,就是对于陪审团而言,他们的任务仅仅是审查雷诺德是否与两个以上的女人生活在一起,并且以夫妻相称。 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才是关键性的,即雷诺德的行为也就是法律可以管辖的现实活动有没有触及到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当时给雷诺德送达传票的阿瑟派拉特作为证人出庭时作证,表明雷诺德的婚姻生活不是一夫一妻的状况,下面是他的证词: “问:向法院陈述你在送达传票时的情形。 答:我来到雷诺德先生的住所,有一位夫人正在那里,这是他的第一个妻子。她告诉我这个女人不在那里;那是她唯一的家,但她已经

14、有二到三个礼拜没来过了。今天早上我又去了一次,她还不在。 问:你对她的住所有所了解吗? 答:我认识以前曾找到过她的这个住所。 问:在哪里? 答:同一个地方。” 4 这段话已经足够清楚地表明雷诺德的婚姻生活不是由一个妻子和他自己两个人组成的,在他们中间还存在着另外一个女人。而且不仅仅是派拉特的证词表明了雷诺德的这一情况,同时还有许多证据同时表明了他有两个妻子即玛丽安图登海姆和艾米丽亚简斯科菲尔德,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他犯有重婚罪。 但是,无论是其他摩门教徒还是雷诺德自己都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寄予厚望,他们的理由是雷诺德是因为自己的信仰而娶了两个太太,所以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他可以获得一个无罪

15、判决。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这条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但是也是模糊的。因为宪法不可能事无巨细,万象罗列,宪法的真正生命在于它怎样被引用和解释,我们完全可以说,离开了美国宪法,所有的法官将失语,这与某些国家宪法只是一个永远不能被引用的花架子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实际上,正是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扰地解释宪法时,司法才具有真正的权威,宪法也才具有真正的生命,这时法官的智慧也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展现。无论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还是地方法官都很清楚,就

16、是宗教教义作为一种思想性内容在社会上存在的时候,与它作为一种行为和事实而发生的时候,其效果和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不同的,对本案作出维持原判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弗逊指出:“如果有人相信,以人殉葬也算一种宗教仪式,难道也允许这么做吗?同样,基督教科学家也不能禁止他们上学的孩子接种牛痘。” 5因此,无论一个教派的信徒对其本教如何虔诚,这都不能成为他不承担社会义务的借口,而且摩们教的教义并非命令本教的男性信徒必须娶许多妻子,而是“可以”娶多个妻子,因此即使从摩们教教义本身出发,雷诺德也无需以娶多少个妻子来证明自己对信仰的虔诚程度,我们甚至可以说在雷诺德娶了两个太太与他信仰摩们教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他完全有能力做到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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