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英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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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级本科专 业保 险系 别经济管理系 唐山师范学院经管系2015年4月郑重声明 本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张幸的指导下独立撰写完成的。如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侵权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直至法律责任,并愿意通过网络接受公众的监督。特此郑重声明。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巴英杰 2015年 4 月16日 目 录标题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巴英杰摘 要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 其投保人通常为会计师等专业从业人员。近年来,为了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西方国家纷纷推出了这一险种。而在我国, 由于历史、风险意识和

5、立法等方面的原因, 直到2000 年才推出了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且从运行的效果来看不甚理想, 仍然存在着诸如投保率和投保额低, 投保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实施状况与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几点对策建议。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职业责任保险 民事赔偿机制一、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开班的必要性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国内的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新近开办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是依法设立

6、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存在职业责任风险,这是开办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基础。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条款规定,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7、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2、开办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1) 有利于健全注册会计师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国家经济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全的注册会计师制度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就注册会计师制度而言,开办职业责任保险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投保,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转移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职业责任风险,从而规避该种风险导致的财务危机,巩固注册会计师制度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二是通过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公司可以参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管理,如借助保险合同约束被保险

8、人加强职业责任感,遵守执业规则,提高服务质量,避免或减少过失发生,从而在客观上促使注册会计师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三是在索赔案件发生以后,保险公司能凭借其在责任保险方面的丰富理赔经验,准确认定责任归属,从而可以避免或减轻一些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使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办,在对注册会计师提供职业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保护了职业责任风险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基于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办,有效地提高了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预防或控制了固致害方经济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受害方应享有的经济赔偿权利不能

9、实现的现象产生,从而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使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得到加强。(3)有利于加强法制建设从一方面而言,在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在职业责任风险事故中所造成的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这种赔偿意味着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及注册会计师责任赔偿制度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同时,依法处理赔案的过程,无论对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对责任事故中的受害方,都是一种现实的法制教育,这对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国家法制都无不具有积极意义。从另一方面而言, 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可以通过保

10、险实行转移,从而有效地分散了致害人的责任风险,所以国家的民事责任制度能够借此采取更积极、更有效的措施朝着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而这又正是当代世界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4)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需求,这正是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形势相适应的。通过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规避,这会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职业服务市场供给方的信誉得到提高,而这种提高,又是使潜在的服务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行为的推进器。固此,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我们不能忽视职业责任保险在供求关系上的重要影响。(5)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开办注册会计师职业

11、责任保险,除了前述几点积极意义之外,其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意义也至为深远。诸如:有利于促进我国各类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从而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完善险种结构,使之能全面满足市场需要;有利于保险业应对人世的挑战,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拓展其业务发展空间。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出现于20世纪初,并于80年代后期趋于成熟。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史悠久,也是最早利用职业责任保险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化解风险的国家。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对会员职业保险有限制性规定,要求其会员必须投保最低限额的专业赔偿险(PII)及忠实保证险(FGI

12、)。其他许多国家也将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尤其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据统计,国际四大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达到数亿计,已占其业务收入的8%。西方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我国步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历了一段平静的发展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危机逐渐浮出水面,民事赔偿责任和风险骤然而持续地加重,迫使职业界寻求有效的抵御、分散执业风险的机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经过几年的酝酿和发展,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0年7月14日签订了第一份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承保协议,6日之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3、签订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意向书,上海的8家著名事务所当场签订了正式的保险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险公司开发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从而使他们成为我国首批投保该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4000家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比例很小,只有试点城市深圳、广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事务所购买此种保险很是积极热情。然而其他地方对此反映却不够踊跃。2运行几年来购买该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全部会计师事务所中所占的比例很低2013年底全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面只占全国46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5%。其次是地区分布严重不均。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为数不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额占全

14、国保费收入的90%而其余为数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额只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0%。所以总体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险无论从保险意识、业务数量、保费收入和保险技术上说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尽管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国外属于高风险职业,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的诉讼涉及金额动辄数亿计,但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没有出现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大规模的上诉案件。即时是证劵市场上几综闻名的上市公司欺诈案件,最终也多以行政处罚为收场。没有出现针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大规模诉讼案。这就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不重视,投保积极性低。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风险意识都还不够到位,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实务界尚未得到充分落实。第一,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都没有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中也仅仅粗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详细条款予以说明。尽管在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近发布了几个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涉及局部的问题,对一些具体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直至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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