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工作,不断提高分类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ⅩⅩ〕23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ⅩⅩ〕54号)、《小企业风险分类方法》(银监发〔ⅩⅩ〕6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暂行办法(修订版)》(***农信联发〔ⅩⅩ〕***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农信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的过程其中后三个类别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第三条 五类资产的核心定义为:(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四条 五级分类要实现以下目标:(一)促进农信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四)为判断和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第五条 五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核心定义来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五)灵活性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第六条 五级分类的对象为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已置换贷款和已核销贷款等)第二章 分类方法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现场调查、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等手段来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判定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主要依据一)财务状况评估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来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三)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四)担保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第八条 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信贷资产的主要还款来源,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第九条 分类时应把握以下事项:(一)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来代替信贷资产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分类的参考因素二)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三)对零售贷款如对自然人和小企业的贷款主要采取逾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的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自然人其他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四)在根据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表内的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对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业务分类等级表外信贷资产划入正常和关注的,必须符合企事业单位贷款的正常和关注类贷款分类标准。
第三章 分类标准第十条 为提高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效率性,根据借款对象的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如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一)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小企业除外)此类贷款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二)小企业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这类贷款应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进行分类三)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其他贷款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2、信用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3、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农村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是否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一)下列贷款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支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下列贷款至少归入关注类:1、本金虽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嫌疑;2、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3、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改变贷款用途;4、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以及表外业务出现垫款;5、同一借款人在本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部分债务已经形成不良;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7、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8、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9、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10、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11、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12、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3、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三)下列贷款至少归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通过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9、借款人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四)下列贷款一般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的贷款;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五)下列贷款一般归入损失类: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ⅩⅩ〕28号)规定的,即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被认定为呆账的信贷资产:(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8)金融企业对债务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