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计实施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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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厅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对xx市及所辖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实施土地征收、供应情况,以及土地出让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省审计厅xxxx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有关规定,编制如下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目标通过审查xx市土地征收、供应、利用情况以及土地出让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评价土地资源管理成效,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分析揭示体制、机制、制度及执行方面的缺失,

2、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土地出让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效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二、审计对象及范围(一) 审计对象xx市及所辖县(市)政府及国土、财政、发改、建设、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必要时将延伸审计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二) 审计工作范围xxxx至xxxx年度xx市及所辖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实施土地征收、供应情况,以及土地出让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一)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

3、责,贯彻土地调控政策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了解和掌握xx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转变地方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保障民生工程和维护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总结成效,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重点关注xxxx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产业供地政策及保障性住房供地任务完成情况。关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各地可供出让的土地资源规模。重点审查产业供地政策的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供地任务的完成情况,廉租房专项资金、本级农土专项资金、拆

4、迁调节专项资金等涉及民生支农的专项资金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国土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组成员应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调研形式,充分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客观分析政策要求与当地现实情况的差距,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主要的审计事项有:审计事项1:查阅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是否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审计方法与步骤:一是查阅市委市政

5、府相关会议纪要及制发的文件,对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问题。二是审查国土资源管理、财政以及房地产管理、土地使用等部门(单位)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运作以及国土资金管理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有无违反规定进行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运作及管理国土资金等行为。三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制发的制度、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总的精神,分析其所制发的规定、制度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检查是否存在有

6、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侵占、损害农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四是检查各审计对象在履行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运作及国土资金管理职责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时存在的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结果,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制度本身所致还是执行者的主观所为,研究探讨体制改革与制度完善的可行性措施与建议。二是取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分解下达的xxxx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xxxx、xxxx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以及其他地籍资料,审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将受保护的基本农田征用或批准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或以租赁形式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将规划期内当地政

7、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省下达的有关规划计划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对比,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一)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同时,还应分别从农业、统计等部门获取xxxx年、xxxx年各约束性指标的实际统计数据,与国土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部门数据差异比例及原因,对各种途径取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数据信

8、息整合提出审计建议。三是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是否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条原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理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行编制;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分级审批程序,总体规划的修改是否经过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是否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分批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结果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审计事项2:保障性住房供地任务完成情况。

9、审查保障性住房供地任务完成情况。取得土地出让台账、xxxx至xxxx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供应执行情况等资料,以及发改、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对三类住房用地面积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将结果与各地政府所签订的责任状及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完成有关指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是否低于70%。同时检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是否按要求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将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开。国土部门在具体供地时,是否按规定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10、中予以明确。以配建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是否按规定将配建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收回条件等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审计事项3:廉租房专项资金、本级农土专项资金、拆迁调节专项资金等涉及民生支农的专项资金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审计方法与步骤:结合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审计,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了上述民生支农的专项资金的制度,各类专项用途的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用于民生支农的用途,资金

11、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况。主要法规:廉租房,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基数的批复(湘财综函2008143号长沙市财政局);农土资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拆迁调节专项资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教育资金,国务院关于

12、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审计事项4:产业供地政策执行。审计方法:取得会议纪要等党委政府决定性材料,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立项资料,研究各地近两年主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项目,在供地上是否未严格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一是对国家宏观控制的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电石和铁合金行业、焦炭等行业,在供地上有否限制;二是未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禁止供地项目和限制供地项目有否供地。主要法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关于颁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

13、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二)土地征收和供应情况。一是审查征地审批办理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取得上级与本级审批立项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名称地址等资料,将计划与国土部门取得征地审批、用地供应的台帐、地籍资料对比。 (1)审查项目的用地情况,查找省批地下达的电子数据和实际用地的地籍数据的差异,并核对具体项目征地审批和开工时间,是否存在未批先用、以批代供的情况。(2)检查经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

14、投资是否存在禁止、限制类征地、供地项目。(3)对征地项目核实应缴本级的开垦费和应缴上级的新增费、开垦费是否按标准足额征缴。(4)审查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具体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总量上是否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5)检查征地以后是否按申报的用地项目安排供应,是否改变原定征地用途。(6)统计供地率,即截至2011年底,累计供应出去的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应达到2010年度省批复下达的80%,2011年应达到50%(省国土厅要求是40%、20%

15、),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情况,揭示国土部门重审批、轻监管、重指标、轻供地的现象。二是审查xxxx至xxxx年市(含区)、县(市)土地供应总量,分别按用途和供地方式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分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面积占住宅用地的比重,土地储备供应量占供地总量的比重。审核以“招拍挂”、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地的合法性、合规性,重点关注超范围划拨土地、违规协议出让、低价出让、出让程序不合规,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供地,向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或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供地,以及违规发证等问题。三是审查征地拆迁安置情况。向征地拆迁部门或者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储备中心、开发园区、城

16、建投、交投等单位)取得征地拆迁资金账务核算资料和地块的拆迁档案资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主要抽查征地拆迁安置款物和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是否按标准执行,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者拖欠的问题。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是否按要求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市政府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是否按规定就上述情况专门作出说明。四是审查实施征收土地情况。取得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审批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征地拆迁档案等相关资料,检查征地程序是符合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是否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有无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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