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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3、,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依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提请业主大会选举;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按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
4、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接受物业所在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兴园中心、银杏
5、社居委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创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在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
6、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无故缺席或无法履行、拒绝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接受兴园中心、银杏社居
7、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
8、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3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季末。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
9、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 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10、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超过半年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任何一名委员可请求兴园中心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20日 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3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
11、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30 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 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
12、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并按规定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要新
13、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第三人侵权或违法行为导致印章遗失或毁损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前业
14、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请求交给银杏社居委社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选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
15、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来往文件;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0、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因第三人侵权或违法行为导致档案资料遗失或毁损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材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3日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