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21979110 上传时间:2024-03-06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职责分工.2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收取.4第四章抵债资产的保管.13第五章抵债资产的处置.16第六章 账务处理.21第七章信息与档案管理.24第八章监督检查.24第九章附则.2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明确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操作程序,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

2、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公允价值及收取时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资产公允价值是指抵债资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之间自愿进行交易所达成的抵债资产购买、销售的金额。抵债

3、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 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在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当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没有更好的保全手段时,可

4、以考虑实施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我行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三)妥善保管原则。抵债资产收取后,要设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发生丢失、毁损现象。(四)及时处置原则。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董事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审定,并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制度相关问题和争议。第六条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资产保全工作领

5、导小组扩大会议(在原有成员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会计结算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相关授权规定,负责具体落实抵债资产政策,具体审批抵债资产收取、处置项目。涉及项目审批事项时,审计部有权列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具体审批抵债资产项目时,由资产保全部门提请召开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成员部门必须全部出席,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对审批事项进行表决时,组长、副组长及出席会议的除审计部外的其余成员部门各具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人员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应形成完整详尽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全程录音和书面形式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永久保存。第七条 各级机构抵债资产项目审批应采取资产

6、保全部门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集体审批方式进行。第八条 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以物抵债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及抵债资产的项目,业务部门应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第九条 各级资产保全部门是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工作。具体包括:(一)以物抵债项目的申报;(二)审核下级机构抵债资产项目的申报材料;(三)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置和信息管理;(四)抵债资产的风险分类初分、申报工作;(五)对下级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工作。第十条 风险合规部门负责抵债资产风险分类审批、风险管理控制工作,负责与

7、抵债资产相关的法律工作。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财务制度、政策的制定,负责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购建指标、相关费用的申报及审批工作,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工作,抵债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收取阶段通过协议抵债方式取得的实物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抵债资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十四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作价,抵偿我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

8、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按照协议抵债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对我行的债务,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应根据双方的意向性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意向,组织申报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财产分配受偿权,拟进行实物资产分配的;(四)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照司法程序降价处

9、置仍然无法成交,拟被裁决以物抵债的;(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款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保质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先于我行为第三人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且所设优先权已覆盖标的物全部价值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军事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

10、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价实明显不符,且又需要向抵债人支付补价的资产;(十)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一)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十七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抵债的,房屋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八条 在实施以物抵债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变现、变现价值高的资产进行抵债。第十九条 在实施以物抵债前,要密

11、切关注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事先全面掌握债务人、担保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状况。债权到期或出现风险时,要及时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资产或其他债权人先于我行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在实施以物抵债时对受偿资产有更多的选择。拟抵债资产的调查应采取实地调查和到相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内容包括:(一)资产的权属、权证、现状、抵(质)押情况;(二)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三)是否涉及法律纠纷;(四)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监管; (五)是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 (六)是否属于伪劣、变质、过期商品等;(七)是否属于不得用于抵偿债

12、务的其他财产。第二十条 在申报以物抵债方案时,要申报初步设定的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收取责任人、保管责任人、处置责任人情况。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负责组织抵债资产申报、接收、方案报批、实施等工作。收取责任人具体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抵债资产的收取、登记和移交等工作。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的变更,应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 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要通过规定程序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准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

13、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在收取阶段,通过协议抵债方式取得的实物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二)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变现所得偿还债权,不足部分继续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若拍卖流拍后,按照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的,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的确定抵债金额。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抵债金额不合理的,应依法申

14、请复议或申诉。申请复议或申诉无效的,可拒绝以物抵债,而采用其他方式继续追索我行债权。第二十二条 合理确定抵债资产公允价值。根据收取的条件和情况,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一)收取时已经有确定的买受人,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金额确定。(二)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抵债资产的市场价格金额确定。抵债资产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三)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结合抵债资产的状况,确定公允价值。(四)符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条件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估计资产公允价值。(五)收取抵债资产确定公允价值时,对涉及到以下的因素必须详细分析,量化涉及到的因素影响公允价值的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或文件材料。1.资产是否有清晰完整的产权,各项登记手续是否完备(达到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程度);2.同类资产最近期市场价值的波动情况;3.资产评估情况。包括最近一次评估时间;评估方法;评估人资质;最近一期抵债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快速变现价格;评估报告形成后出现的不利于抵债资产的因素;评估中的假设条件是否合理,如对商用房产预测的未来现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节能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