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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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上市 IPO的条件及要求一、在中国 A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发行人的注册资本金已足额缴纳,发行人哐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最近

2、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3、规范运行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3、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千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劳动效率与效果。发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A、近 36个月内未经法定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B、近 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C、近 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来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下手段干扰中国证监

4、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D、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E、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4、财务与会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签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B、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元;5000万元;或者最近 3C、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D、最近 1期末不存在

6、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行有下列情形:A、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B、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C、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行人不得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5、募集资产运用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

7、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应当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二、在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如下(其他参考主板,中小板与主板基本保持一致)。1、股本条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RMB,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 RMB。2、财务条件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最近 3个

8、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或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最近 1期未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最近 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三、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基本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近 2年连续盈利,最近 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 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9、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净利润以扣除非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2、发行人应当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最近 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

10、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 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4、其他条件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

11、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秘属纠纷;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必纠纷;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主要经营 1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 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事项。拆讼以及仲裁等重

12、大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点 :1、税收问题;2、产权证书 3、环保问题4、独立性 5、国资转让6、募投项目 7、核心竞争力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问题1、出资瑕疵 2、委托持股3、资产重组 在审企业注意事项1、重大变化及时报告目前,在审企业多,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大,有些行业的企业业绩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有些企业可能对投融资进

13、行调整。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企业申请上市所安排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的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在审企业可行筹集资金先行投资,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对于一些企业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将来用募集资金进行还贷,须如实披露。对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由于中国证监会需就募集资金投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如企业更换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的程序。2、股权变动问题按审核制度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的企业,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中国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

14、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对于目前在审企业,如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出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须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3、利润分配问题企业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 2008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发存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57号令)。5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 1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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