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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原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1 月31 日下发的关于筹建市商业银行的批复(银监办发27 号)和山东银监局 年8 月5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银监鲁准202 号),于 年8 月2
2、2 日由市财政局及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市商业银行”。英文名称:DONGYING CITY COMMERCIAL BANited。简称“DONGYINGCITY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 本行法定住所:山东省市西四路226 号。本行住所邮政编码:20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陆仟贰佰捌拾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正(562,806,160.00 元)。第六条 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伍亿零贰佰伍拾万伍仟伍佰股,均为记名式普
3、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股东作为本行的投资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其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本行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4、是指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它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符合相关规定的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本行在保持本行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行、支行等机构。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
5、营宗旨和经营原则: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3 -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
6、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其他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记名式普通股。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权证书形式。股权证书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持- 4 -有本行股份,并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户股东持有一份本行签发的记载其所持股份数额的股
7、权证书。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股权证书上的签字可以采取印刷形式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遗失、毁损时,股东可到本行说明原因并挂失,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认购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转让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募集
8、新股;(二)配售新股;(三)以股份形式派发股利;(四)根据规定将本行的公积金转为本行资本;(五)法律许可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如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同意,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本行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5 -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受让人应当为本行职工。受让人为法人单位的,受让人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
9、五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下列两种情况不得转让:(一)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设立之日起三年以内的。(二)本行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以内的。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的。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及时了解并披露本行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并将股份变动情况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股东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10、本行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三十条 股权证书及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份;(五)对本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6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本行重
11、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本行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行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执行本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应采取合理措施支持本行发展;(六)本行企业法人股东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
12、、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行;本行自然人股东有迁居外地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行;(七)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作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八)本行可能出现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在本行提出相关要求时,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1、资产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5%;2、备付金指标:(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13%;3、不良贷款指标:不良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30%;- 7 -4、拆入指标:(同业拆入+同业存放)-(拆放同业+存放同业)/各项存款期末
13、余额(不含委托存款)5%;5、拆出指标:8%;6、存贷款比例指标:期末贷款余额/期末存款余额85%;(九)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由董事会决定其表决权是否受限,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十)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本行利益的行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股东应维护本行的利益。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第三十六条 本行为
14、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不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股东及其关联单位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股东需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于事前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且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再次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权再行质押。第三十七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出提名董事人选和监事人选的议案;同一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在其任期届满以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出提名监事(董事)人选的议案。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
15、东对本行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本行应- 8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或不正当的利益。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与本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本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本行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本行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本行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本行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