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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自然资源执法存在问题调研报告通过单位的执法工作实践,发现执法工作的确有其无比的难度、锁碎性和责任性。结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具体工作实践,对当前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对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初浅探讨。一、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一)执法手段普遍偏软。一是执法经费欠缺,目前县土地动态巡查、土地执法经费全部在国土局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支出,难以保证国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执法监察人员严重不足,县辖X各乡镇(场),乡镇相距较远,最远的乡镇更是上百公里,而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只有X个编制,各乡镇(场)未设基层国土所,土地动态巡查全由现有的X人来做,土地动态巡查无法
2、在全县所有的乡镇(场)实现全覆盖,导致许多土地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三是在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少数当事人无理纠缠,拒不停工,若强行制止,可能引发和激化矛盾,执法人员也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和侵害。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内的农民建房,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依法拆除,但在强行拆除的过程中,势必诱发新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乡镇(场)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能,未能按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巡查,未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甚至个别乡镇(场)还存在包庇辖区内违规乱建、未批先建行为,五是依法处理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申请执行等多个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另
3、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做出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有强拆权的相关部门执行,但对于此类申请,法院、相关部门一般不予受理或是申请后不了了之,导致案件查清后,无法移交,找不到接交人。所以,土地执法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久而久之,执法人员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缺乏动力和信心。(二)现行土地法操作困难。一是法律规定与实际不符或过于原则化。土地管理法第X条和第X条规定,对在非法转让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没收是主罚,罚款是附加罚。在实际操作中,没收的处罚很难执行到位,因为没收后地上建筑物和
4、其他设施难以处理,特别是在集体土地的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更是难于没收;有很多土地法律条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责令限期改正”很难于准确把握。二是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土地管理法第X条规定:“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但是对责令限期办理而不来办理的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制约。使严格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压力很大。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一)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对国土资源执法的最基本要求,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一是对存在违法
5、违规行为的要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要及时采取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告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向社会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力争将违法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二是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对通过执法巡查、受理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随机抽查、协管员报告等途径掌握违法线索,要及时组织核实,要进一步明确重点巡查和监控区域并加强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协助支撑巡查等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全天候和全覆盖遥感监测的监管作用,完善卫片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协同推进、与土地例行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三是对符合
6、立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作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应该追究行政责任和涉嫌犯罪的,坚决向纪检监察、任免和司法机关移送。(二)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乡镇(场)的守土有责和守土尽职尽责,将土地动态巡查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对各乡镇(场)党委政府不认真组织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或瞒报、漏报、虚报巡查发现的问题,乡镇(场)要进行严厉的问责追责。(三)增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夯实执法基础。在针对辖区范围广,现有土地执法人员无法全覆盖开展工作问题,建设在现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选优配强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扩大编制人数,将原来的三个基层国土所增加至每个乡镇(场)设立一个基层国土所,以确保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全方位落实到位。(四)严厉查处到位,提高法律威慑力。案件查清楚后,还需处理处罚得以实现,才能达到法律震慑效果,特别是部分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对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要依法建立受理并强制执行机制,尽可能避免案件无法移送而导致查处无法到位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