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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 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 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 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 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 安全
2、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 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 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 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 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四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 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 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五条 问责方式
3、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 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 人进行行政问责。第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 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 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四、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
4、故或者可 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项目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 划的重大安全隐患;4、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 先评优资格: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上级相关单位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 或业主公司通报批评的。第
5、八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 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 分;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 大过处分;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 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山西中部引黄工程施工 10 标生产
6、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 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 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 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 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 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 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 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 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
7、或工 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 ,有关人员不执行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 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 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 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一、 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生产责任事故:1、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 政记大过处分;2、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二、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 2 人生产责任事故: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 10 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2
8、、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4、公司领导对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 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奖。三、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 3 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 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四、项目部年度内累计死亡 2 人生产责任事故:1、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项目部黄牌警告;扣除领导班 子年度安全奖;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项目部负责人、分 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五、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 3 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 10
9、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 格,对单位黄牌警告;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分,安监部负责人免 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3、由上级部门给予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副经理免职处理 或行政降级处分,扣除公司领导班子及业务部室负责人年度安全 奖。第五章 事故约谈第十二条 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 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
10、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 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十三条 约谈程序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 10 日内进 行。1、 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 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2、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 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 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 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问责成员与问责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 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 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纪 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