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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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 年 12月 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2018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 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 减量及其相关活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

2、 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 )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 ) 餐厨垃圾, 是指餐饮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 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 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 )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 质。( 四 ) 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 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第五条

3、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 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 类管理的资金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 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

4、转运设施、 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 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 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林业园林、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行政管 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 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

5、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配 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投放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 推动全社会共同参 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 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 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 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

6、动。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通过媒体宣传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类意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 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 导。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生活垃

7、圾分类的宣传 教育,引导、督促来穗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 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 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 源回收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 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第十一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

8、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 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分类投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 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市供销总社,编制 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 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 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个

9、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 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二 )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 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三)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 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四 )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 放。( 五 ) 废弃的体积大、 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 应当预约再 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六 )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

10、当按照产品、 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 维修机构、 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 或者投放至指定的 回收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向 收集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分类标准。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垃圾 进行渣水分离 ; 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 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集贸市场、 超市管理者应当将废弃果蔬菜皮粉碎、 脱水预处理后, 投放至有 餐厨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内。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

11、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 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并向生活 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三 ) 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 ; 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四 ) 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 )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 有害

12、垃圾、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 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六 )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 数量、去向等情况, 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送上 月的台账。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 和使用指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种类等实际 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 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相关责任等内

13、容。实行小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 约定,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市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纳入其制定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 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 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 并会 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 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市供销总社应当

14、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 的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和分拣中心, 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 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 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 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 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 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第十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 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可以预约回收或者在指定收集点进行定点回收, 对 收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

15、登记、建立资料档案。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 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 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指导、 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一条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 应当要求投放人 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 ; 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拒 绝其投放。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发现交付收集、 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 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 运输单位拒绝投放、 接收不符

16、合分类标准 的生活垃圾的,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 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 终端处理设施, 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 施设备。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 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应 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 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 的运输时间和路线, 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具备条件的, 生活垃圾应当 安排在夜间运输。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 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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