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性别民族两寸免冠照片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学历身份证号户籍性质□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户籍详细地址现居住地地址学历及变更情况日 期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获得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及证号日 期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等 级登记人员类别□新成长失业人员 □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失业/退出失业日期登记类型□登记失业□退出登记原就业单位名称培训需求申请登记人签名联系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发证时间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注:请按背面填表说明填写填表说明⒈ 注意事项:《失业登记表》是记载劳动者失业状况和信息管理重要依据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发证时间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其它栏目务必本人填写,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⒉ 户籍性质:指劳动者的户籍性质,包括:⑴农业;⑵非农业;⑶居民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非农业”⒊ 户籍详细地址与户口簿记录一致⒋ 常住详细地址:是指劳动者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⒌ 毕业于何校何专业: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⒍ 学历:具体包括:⑴初中及以下;⑵高中;⑶中专职校;⑷大专;⑸本科;⑹研究生及以上〖例〗“大专”⒎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指劳动者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例〗“维修电工,中级”⒏ 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4)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处于失业的;(5)零就业家庭成员;(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人员。
⒐ 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0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1)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累次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人员关于印发《上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编制说明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上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从促进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要以此次发放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就业基础工作,全面推行就业实名制度,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成立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出台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理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为2023年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坚实基础二、稳步实施,确保有序推进按照急用先办、分类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从2023年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已经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可暂缓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上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上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换发数量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并将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于1月15日前报厅就业促进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凭公函统一向省厅申领,并负责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发三、加强协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加强与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上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四、夯实基础,及时上报信息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省厅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开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就业信息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在全省范围内支持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同时,各地也要不断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全面地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五、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实施细则》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理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各地要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六、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组织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要重点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相关内容,营造有利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联 系 人: 吕 泉 联系: (0551)2643964附件:1. 上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3.《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4. 就业失业登记表5.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6. 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上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二章 证件申领发放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七条 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第三章 就业失业登记第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