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技装8号文-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实施细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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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心企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仔细实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平安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料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平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煤矿平安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次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限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需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平安费用安排,满意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须要。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编制冲击

3、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平安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平安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第七条 激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探讨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其次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四周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猛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冲击地压可依据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实行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第九条

4、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急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十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猛烈振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依据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

5、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依据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托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托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需进行冲击危急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

6、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需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急性评价。第十五条 冲击危急性评价可采纳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急、弱冲击地压危急、中等冲击地压危急、强冲击地压危急。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急的,为严峻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峻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峻冲击地压矿井。经冲击危急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急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可按冲击危急等级实行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探讨阶段应当依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状况,参照冲击倾向

7、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急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急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急区划分可托付具有冲击地压探讨基础与评价实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阅历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采掘工作面冲击危急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需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需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

8、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特地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需满意矿井防冲工作的须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平安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其次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安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在年度安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安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

9、防治科研重点、平安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年度防冲安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急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平安费用、防冲平安技术措施、年度培训安排等。其次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急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需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急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平安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途等主要内容。其次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需实行冲击地压危急性预料、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平安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其次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依据冲击

10、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化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学问和技能。其次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急的,必需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爱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依次、采煤方法、生产实力、支护形式、冲击危急性预料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平安防护措施等内容。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需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

11、依次、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依次、爱护层设计等。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依次设计、冲击地压危急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其次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依据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实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急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急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平安推动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实力。提高矿井生产实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次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区域,实行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退冲击地压危急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其次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12、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需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开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开开采相互影响。其次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峻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平安性论证。在实行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急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接着运用,且必需加强监测。其次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

13、置不应留底煤,假如留有底煤必需实行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第三十条 严峻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开相互影响。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依次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假如特殊状况必需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平安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平安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平安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严峻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

14、采孤岛煤柱。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依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纳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第三十四条 采纳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全部支柱必需回净。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接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旁边时,必需制定防冲专项措施。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

15、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需进行冲击危急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依次,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动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穿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穿或交叉点50米之前起先实行防冲专项措施。第三十九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样涌出等复合灾难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第四十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困难水文地质、简单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依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制定避开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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