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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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2018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 9 -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且具备

2、以下条件:(一)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药学、植物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平安、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中药材种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只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的,不须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夫个人自繁自用的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须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3、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托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须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设定及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确定。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

4、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五、许可条件(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申领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和鉴定。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中药材种子加工成套设备;(4)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中药材种子须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

5、种基地2处以上、总面积50亩以上;(5)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6)品种。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品种应在中国药典(2015版)书目或云南省中药材地方标准书目内,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推广运用中药材新物种须经过省农业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2.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6、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人应在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证件被依法注销或者因违法被吊销、撤销的不得申请补办。(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书目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扩大生产范围变更生产地址新增生产地址依申请变更到期持续补证注销备注1中药

7、材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同时提交1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同时提交1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同时提交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状况复印件同时提交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5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复印件同时提交16种子鉴定材料(新物种推广须供应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材料)原件同时提交17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状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原件

8、同时提交18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交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9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托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状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110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纸质111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纸质112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续申请书原件纸质113生产状况报告原件纸质114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缘由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纸质115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纸质116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纸质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9、:/.下载。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办理流程(一)取号或预约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5737550.(二)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0路、55路、105路公交车到达。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2.网络受理 :/ynzwfw.yn.gov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人登

10、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时间:全天受理。3.信函受理受理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50224。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4.传真受理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5737550(三)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确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发出不予受理确

11、定书。(四)审核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确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申请人应依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打算。现场考评内容及要求见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五)许可确定及送达方式自作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须要持续依法取得的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确定书。送达方式:自作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

12、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干脆到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十一、许可服务(一)询问1询问方式(1)窗口询问。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2)电话询问。电话号码:(0871)65737550(3)网络询问。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 政务微博 无。微博帐号:无;电子邮箱:cyzcyfgcynagri.gov 。(4)信函询问。询问部门名称: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2询问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询问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询问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

13、平台(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大厦一楼。电话投诉:(0871)65738357。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 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图1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附件2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云南省农业厅制1.企业名称2.申请事项类别须要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检查验收的事项新建企业首次申请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验换发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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