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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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开展以及人类认识、思考的深化,民法作为社会的运行规那么之一充分表达了历史的要求。其价值取向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而至社会本位的嬗变。本文就此针对民法的社会本位表现作简要探讨,以期能更好地把握民法的宗旨和精神。关键词:民法;社会本位;表现一、“社会本位释义“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在民商法学中,有关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处境平等和相互独立的个人构成的共同体,因此法中将个人利益的维护视作是法的基点。社会本位假定人是作为社会的一员彼此联系的,并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基点。西方法学理论中所谓的“社会本位实质

2、就是民法的社会化。近代民法曾经是以个人为本位,集中表现为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原那么。个人本位立法曾对资本主义经济的飞跃做过重要奉献,但是个人本位的极端也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利益的对抗和冲突加剧,导致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得不让资产阶级国家调整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并在民法中逐步推行所谓“个人社会本位原那么或“社会本位原那么,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加以限制。因此,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把这种限制个人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的趋势称为“法律社会化或“民法的社会化,因此将现代民法又称为“社会本位的法。二、民法的社会本位的表现一契约自由的限制从20世纪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步入垄断,在这个时期,

3、国家由此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其中法律观念也从个人向社会转变,契约自由原那么也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强化干预影响中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强制性合同的问世正是对这一变化的深刻反映。在强制性合同中,当事必须履行合同中所订立的义务,其强制力量来源于法律法规且基于整个社会利益。这种强制性合同在德国被称着契约缔结的强制或强制契约。现代民商法限制合同自由的另一种表达那么是对国家对标准合同的干预规定。标准合同,是在20世纪后较为常见的一种契约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开展,经济上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新的企业不断出现,而这批企业通常采用这种合同方式。对这样的合同签订,消费者、小企业看似是自愿平等的,

4、但本质上来讲却根本没有可选择的余地。因而当事人在这种不对等实力条件下签订的合同,看似一种契约自由,而实质上是没有真正的契约自由,致使不公正现象产生。为了使得社会利益到达均衡,国家对标准合同不得不进行加强干预,以平衡当事人平等交易的利益。例如德国1976年制定了“普通合同条款法。我国新制订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也有专门的规定。总之,从世界各地来看,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有所涉猎。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世纪有关契约自由原那么受到了一定限制,然而作为一般原那么的契约自由原那么依然存在,并在一切遵循这一原那么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二所有权绝对原那么的限制20世纪以来,极端尊重个人财产已经对社会总体的运行造成

5、障碍,而最终又损害了个人所能享有的财产自由。因此所有权绝对原那么开始受到限制,有学者称之为“所有权的社会化。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4项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换句话说,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必须履行从公共利益出发的对所有人所强加的义务。这在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该条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因此,土地所有人不仅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且负有利用土地的义务。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利用土地而使之荒芜,国家就要干预。这项规定影响到了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且不仅限于土地还扩及到其他方面。权利与义务由原来的

6、对立状态在这里合二为一了。现在的专利法就有此类规定:专利人在取得专利后,必须在几年内使用,否那么,专利权就被取消。现代各国大抵通过老实信用原那么、公序良俗原那么及禁止权利滥用原那么,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例如我国?民法通那么?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反映了民法从近代到现代由绝对走向相对,由个人本位走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由绝对主义到严格自由主义的历史必然趋势。三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采用进入20世纪以后,财产伤害、意外人身伤害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对加害人存在过错,往往会由于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举证,从而难以得到

7、法律上的有关救济。为此,现代民法主张,对于有些特定侵权行为的判定,不能仅以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为要件,只要是发生了损害,即使加害人没有过失,也必须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划分被称为无过错责任。1914年法国最高法院在一项重要判决中认为,物之保管人除能证明损害系由于不可抗力、被害人之过失、第三人过失所致外,纵其对损害之发生并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无过错责任主义。在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章也参考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和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法制,对于产品缺陷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有鉴于此,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作为一种对过失责任原那么的补正,在当前各个国家民法中广泛适用。探究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主要是因为现代民法对经济上、社会上存在强者和弱者这一现实的成认,并对弱者加以保护,强者加以抑制。总之无过错责任原那么是现代民法对弱者的保护在侵权法上的表达,其关键要素在于将损害赔偿请求权同受害人的补偿紧密联系,而并非把损害赔偿责任同加害人的过错紧密联系,从而为保护弱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作者单位: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参考文献:1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律师世界,2002,(05).2 简露.论我国当前的民法本位理念取向j.商品与质量,2021,(s7).3 袁雪.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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