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职权类别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备注行政处罚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行政处罚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责令改正,警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4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5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第十七条)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处罚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处罚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改正、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8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10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11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行政处罚1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1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1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1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16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17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18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1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20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21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22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23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2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25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26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27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行政处罚28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责令改正、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行政处罚29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30有下列情形:(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行政处罚31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行政处罚3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3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34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行政处罚3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行政处罚36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3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的罚款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38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39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行政处罚40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行政处罚4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42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罚款、予以取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43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44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4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行政处罚4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4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48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49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50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行政处罚5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52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53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