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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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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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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打击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违法活动,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按照《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 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是指,可以在游戏中进行博彩活动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管其名称和种类如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设施设备:(一)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功能的;(二)具有退币功能,或具有与退币性质相同的充值、返点、返分等功能的;(三)具有退钢珠功能的;(四)具有选定赔率、以小搏大功能的第三条 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工作由各分县局治安部门负责其中:各分县局承办的案件,认定工作由本单位治安支大队负责;市局具有执法权的总队、局、处承办的案件,认定工作由案发地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负责第四条 办案单位在申请认定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扣押物品清单二)需认定游戏机实物的正面、整体照片,照片应清晰显示出设施设备的退币口、退钢珠口、押分上分按键或图案以及其他可以认定选定赔率、以小搏大功能的外观特征。

三)加盖办案单位公章的《查获经过》确有必要,认定部门应到现场对实物进行认定第五条 认定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并由两名认定人员共同完成对需认定的物品不具备认定条件的,认定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认定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由认定单位制作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见附件 1)一式两份,认定单位和办案单位各持一份《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应当由两名认定人员分别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第六条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或办案部门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 3 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以一次为限第七条 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重新认定工作重新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 4 条所要求的材料;(二)申请重新认定办案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手续;(三)已出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的,提供办案单位持有的原件;未出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的,提供初次认定单位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原件第八条 治安总队作出重新认定的,需出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重新认定书》(见附件 2)一式三份,办案单位、初次认定单位、重新认定单位各持一份。

办案部门应及时将《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重新认定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九条 经认定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办案单位应立即收缴,并于 24 小时内全部上交治安管理总队统一封存对于不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应当退还所有人第十条 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认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全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本单位认定人员并上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统一进行培训、考核第十二条 认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依法回避第十三条 《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由各分县局自行印制《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重新认定书》由治安管理总队自行印制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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