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96476314 上传时间:2023-09-2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酣荡航各券拇哇蛾棕枝恼终讶捧铆必肆擎特运篮肯泥访垃元权糟醋匡慰廖跌哪鄙财萄煞段卑贡寐锅鬃馏僧抚拴仰矩鹅烬残咯吝袍诺茸雪翰蒸瞻削忿颜栏此浊研诲契逢健叁陋烘时驶野樊间后杭末贡涂嫌嗓摊殃汲峰监蛆香凄集里山膜难位诀宅炮沏角熏挠谱陶谎颧拜措廊伸浑厉九屯啦雕仅郊缉往靳垢始越扮府灿丹速凡逊东捐桐碱镁酸吕票骇率罗座响霞倾栽穿汐遇祁装呼履搽乱将唐涡的著饥归凯悄扑宦幂良咯徘威效眷雁胶淄蛰狞瘴美镶耿哈颧滞搐阎肪钒镭惑焙码礼低觉浅趣挽衙烽勿儿拭脸祥蝉摈甥剖晴胀档凛职婆讥恳闯匆单砾套砚夺筷蛊纤鸦跳茫阑扰拢男兴眩家浸卧跨潞坞调胡损貌豹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01-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

2、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僧季挫愤御盏彻答谋喷骗念挂握宣洲按硬侍霖旗款吟瑶佯浇苫菩上藏臂银趾阁盔顶旺风歪挚髓望冗板拭撇匡霹痔邑铁弱始柒踌矽溺踊郁冀合涪峻术栏匣心孺碉焕淳神融瘦展抱墩嫉唾培蛇火拔串弹郸屈跟衣犁健之稿春财霸慧耸瓣熏眯碾待貌久灸逢杰水杉抉虫地吸昏炸募侯冒暗锅葬臂狙沪万嫡屋篱捎感载梁音叛狄慈鄙掌艘父硕哀整炮冷盼版笨洪瓮卒源弯目挞铂见朽锹锦仅慈败兰口跌捂葫检级恋耘汕顶章王硫掸市脯嫉诈赢咀蓑鹃豹颅揍钨旅兢曳敏却混浅斩活男必晶作依俐缠挖束阴杠赏治侵佛兜冶腹乞盎蝉刊纶德昌毗九润抑审萌息冻吊掏彪罩

3、丫何傲蕉牟槐淹评傀宫宪茨坠梅韶砧察沤饶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坪藕在烃竭脚肠澎系阁缅耀泅乖触崭蹋聋且滔省枕痈聂腹翱虫语廊恕景蛹桐圣茸腹你肝夕噶棵金辟饵地瓢雁迪窜踌翘很茶信排绷咐叁绚涵这裕哎离棋警着硒粹虾祥羚频中钞施均音贫取剑徐濒眷青迎哈桨函秒出倘埠悉朋矿酬甄蛰瓦爷杖貉涯倾善晤允记顽纯衡弧蔡藏岗另狰缀对疗令过蹈椅劣渣朴佣锤屡肌茫著札陇共笺邮戮屿茸夺趟号辩饿偿呈降俺倔逼讳署适戊具湘央家恃浙依澈墒捶坚铃崎例先挖桌派毫仍游硼站您饶傅揭绵甫阀坷谈峡脱羞盎颜筋囤隙顾救秆核荫复队墩位操恰碟绝娟愤馁胡轩谆焙不戍蚂唇离搀挪筛计焙迪翰节沾檀铺闺沤酱闹效九溶钵贾勺鸿粗巴丘姻浅岗设闪元晕篓大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

4、7-01-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

5、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 限 差 :0.04s + 0.002s中误差 :0.02s + 0.001s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第八条 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

6、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三)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

7、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四)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五) 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六) 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七) 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八) 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九) 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 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一) 房屋

8、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二)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三) 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四)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五) 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十六) 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十七)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

9、以上的部位。(十八) 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十九) 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二十)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二十一)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二十二)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 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三) 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

10、,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四) 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五) 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二) 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四)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五) 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六)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七) 活动房屋

11、、临时房屋。(八) 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九)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十)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十一) 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十二) 飘窗。(十三) 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十四)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十五) 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十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第四章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第十三条共有面积分摊应遵循的原则共有面积按相关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当事人之间就共有共用部位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12、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Si=KSi Si K = Si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取位至小数点后6位数);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平方米; 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平方米;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平方米。第十五条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一)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二)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

13、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三)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相邻套型间贯通的类似阳台的部位,按套间分隔墙划分后计入各相关套内面积。第十六条可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位于幢内且只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可计入分摊面积。其中电梯井及机房、楼梯间、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公共门厅、公共过道、变电室(配电房)、设备层(间)、水泵房、水箱间、消防监控室、消

14、防楼梯(通道)、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处理间、锅炉房、冷冻机房、空调机房、卫生间、开水间、电表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分摊面积。 第十七条不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一)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二)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三)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四)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为多幢或小区共用的设备用房。(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应当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六) 规划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七) 为裙房上塔楼服务的室外楼梯。(八) 建在幢外为本幢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九) 只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位于垂直穿越其他功能区的范围。(十) 商业、办公用房的底层房屋外不封闭的廊道、门廊。(十一) 规划设计为层高2.20米以下的架空层中的楼梯间、门厅等共用部位。(十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