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从两起交通事故看“刑民交叉”问题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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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两起交通事故看“刑民交叉”问题及处理方法乡宁县人民法院 吴东红 近期,乡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几起交通事故伤亡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时均提出“先刑后民”的问题。案例一: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该车载乘文某、党某、朱某三人)碰撞道路东侧外水泥挡墙、行道树桩、水泥沟盖板等处,致使党某、朱某二人现场死亡,李某、文某二人受重伤以及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起诉被告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例二:死者闫某某受雇用于被告王某某修建

2、房屋。2012年8月3日因第三人郭某某驾驶三轮车发生事故致闫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案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因郭某某已被弄事拘留,家属没有赔偿能力。死者父母诉至本院,要求雇主王某某赔偿二十万元。本院在审理该两案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及第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交警部门调取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卷,发现公安机关已对该两案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李某及第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取保候审;第三人郭某某已被批准逮捕书,此两案尚在侦查阶段。在审理中存在的争议是: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

3、,能否将民事赔偿请求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先行审理?即“刑民交叉”问题。关于“刑民交叉”的问题,历来是学术界及审判实践中争议的难点。据笔者调研,关于“刑民交叉”,在学理包括三类:第一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即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因有牵连的一个或几个法律事实引起民事和刑事两种责任,且两种责任同时并存。此类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不受“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第二类,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异

4、性,决定了对同一法律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造成了公、检、法三部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是刑事案件,有的则认为是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疑难型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应以推荐精选“先刑后民”为原则,以“先民后刑”及“民刑合一”为补充。第三类,因同一法律事实客观上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刑民交叉。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即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民事赔偿请求权人一般应通过“民刑合一” 或(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先刑后民”(

5、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一般认为,先刑后民原则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于主体同一和事实同一的刑民交叉案件。案例一即属于此类刑民交叉案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时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两个案件中的主体完全重合,本案中要求赔偿的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的事实相同。在这种条件下的“先刑后民”的程序价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犯罪,可以做到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提高诉讼效率:一是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侦查、取证手段。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证明结果可能更接近于案件事实真相。三是刑事判决预决力

6、高于民事判决的预决力。案例二,笔者认为原告基于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米糠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本质联系。因此笔者认为此案不应“先刑后民”。正确理解和适用“先刑后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先刑后民”存在多重的启动主体,但最终审查确认权在法院。 从当事人角度看,基于民事案件中出现的犯罪事实,无论是一审中的原告、被告,还是二审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或请求对刑事部分予以调查。从公权主体看,公安机关、检察

7、机关可因民事案件涉嫌犯罪向法院具函反映刑事侦查情况,或请求法院中止审理该民商事纠纷案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当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中止民商事纠纷的审理,以等待刑事判决的结果,甚至还可将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处理。但无论是哪一方提出“先刑后民”,根据98年规定,最终的审查确认权还是在法院。2、出现“刑民交叉”是适用“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前提。 所谓刑民交叉是指案件中存有刑事、民事部分,且两者间相互关联的状态。“先刑后民”以刑民交叉为适用前提,但案件存在刑民交叉状态并不一概即有“先刑后民”的适用,而须辨别刑民交叉的具体情形而定。因此刑民交叉的表现形式决定了推荐精选“先刑后

8、民”可能的适用范围(详见下文关于“先刑后民”适用标准的讨论)。3、“先刑后民”只是一种司法处理方式,而非一项司法原则。不少同志在论及“先刑后民”这一做法时,往往将其表述为“先刑后民”原则或司法原则,对此我们认为,“先刑后民”不宜定位为一项司法原则。所谓的司法原则应当是在某项法律制度或某类司法活动中贯穿始终、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而“先刑后民”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普适性标准。从立法层面上看,如果是一项司法原则,其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渊源,比如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就现行法律规范而言,其中并没有关于“先刑后民”的明确规定,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先刑后民”仅是协调刑民交

9、叉案件的方法之一,并未给予其一般原则的地位。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还有“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三者平行列于同一位阶。因此,与其说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先刑后民”,倒不如说强调的是对刑民交叉案件应视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据此,我们认为,“先刑后民”应定位为对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司法处理方式,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种法律称谓,而不宜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加以强调。(二)正确把握“先刑后民”的适用1、观念上,应认识到刑与民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 从法律体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两大部门法,在位阶关系上地位平等,在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上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从制度功能而言,刑事

10、诉讼的制度功能在于追究犯罪行为实施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律效果的本质是惩罚;民事诉讼的制度功能在于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私权纠纷,调节失衡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果的核心是救济。制度功能的迥异说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质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程序独立运作以实现惩罚和救济两种不同法律效果的必然性。从诉讼活动的本质而言,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均涉及法院审判权的运用,而审判权正确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律事实的查明,不同的法律事实会对法律责任的承担产生不同性质的影响。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实行“刑民并行”,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每一种规则又不能涵盖所有刑民交

11、叉案件。实务中既要防止机械适用“先刑后民”方法,以刑止民,又要防止过于刻板地固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一概排斥“先刑后民”方法的适用。推荐精选2、实体上,应着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个案适用。 归纳前文所称“刑民交叉”状态的不同表现形式,“先刑后民”在实体上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主体关联。即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同时又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此时只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使有主体关联,也应分别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独立处理,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比如,甲向乙借钱不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和甲、乙嗣后因其他琐事争斗致其中一人重伤而产生的

12、刑事犯罪问题,即因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彼此无涉、互相无关而应分别处理。但除了有主体关联外,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上也存在相互联系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则应依事实关联的判断而定。第二,事实关联。事实关联又分两种情况:(1)事实相同,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产生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此时一般均应予以“先刑后民”的处理。例如甲乙间签订买卖合同,事后发生争议。甲可能以合同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引发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事实基础均系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即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优先处理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另外,在事实相同的情形下,应当注意将“先刑后民”

13、与刑事附带民事相区别,其区分的关键在于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是否可独立成案,只有当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分别构成独立的案件时,才有进一步考虑“先刑后民”问题的必要,如果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不仅基础事实相同,而且民事部分的处理完全可以被刑事部分的处理所吸收、包容,这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了,不再涉及刑民先后问题。例如甲在与乙的争斗中致乙重伤,乙向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即应在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诉讼中附带一并解决,而不再予以单独处理,也就没有刑民先后的问题了。(2)事实相关,即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而是由不同性质的基础事实引起,但不同基础事实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此时是否可按照“

14、先刑后民”方式予以处理,不能一概而论,须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经比对不同性质基础事实间的关联程度后而定。例如在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储户既可以冒领者盗窃存单,冒领存款的犯罪行为引发刑事诉讼,又可依据与银行间的储蓄合同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前一诉讼的基础事实是冒领者盗窃、冒领的犯罪行为,后一诉讼的基础事实在于银行未尽注意义务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违约行为。此种情况下,不一定实行“先刑后民”,两案可分别审理。但若变化一下案情,民事诉讼中银行以储户涉嫌与冒领者通谋骗取存款为由提出抗辩时,因银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须依据储户是否有诈骗行为而定,此时则应实行推荐精选“先刑后民”,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第三,标的物关联。

15、即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同时也是另一个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此种情况下,原则上应按“先刑后民”处理。例如甲涉嫌诈骗取得货物,后又签订购销合同将该货物卖于乙,该批货物本身即是被诈骗的财物,同时又成为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货物所有权的确定有赖于甲诈骗行为的认定结果,故应先行处理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应中止审理。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列举的刑民交叉的表现形式仅具有示例作用,说明在这些范围内“先刑后民”是有适用的可能的。民商事案件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一个概括的标准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此,什么情

16、况下“先刑后民”,归根结底还有赖于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间关联性质和程度的判断。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3、程序上,应关注司法效率的提高。对于某一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法院方面主动移送犯罪线索还是侦查机关来函要求移送案件,最后都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产生影响。如果不从程序上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民商事案件就可能被长期搁置,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障。首先,法院方面主动决定移送的,移送前法院与侦查部门应进行事先沟通。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仅代表其主观的认识,该案件是否确有经济犯罪嫌疑,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应当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职权确定。如果法院不事先与有关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而直接裁定移送,则很有可能移送的材料石沉大海,有时甚至根本不知道材料流转到哪里了,侦查结果迟迟没有回音,民商事案件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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